Re: [求助] 什麼義務都不盡,什麼權利都想要
※ 引述《kouyakushi (黃老邪)》之銘言:
: 標題: [求助] 什麼義務都不盡,什麼權利都想要
: 時間: Wed Nov 17 08:41:11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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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114.45.189.50
: 推 qq1541qq:去地政事務所報房地契遺失~申請一份新的~弟弟手中的就是 11/17 08:43
: → qq1541qq:廢紙!接下來就是把爸爸家裡的門鎖全換! 11/17 08:44
: → qq1541qq:最後就是請小心爸爸被帶走領印鑑證明~ 11/17 08:44
不好意思,如果權狀實際沒有遺失的話,無論是被扣住或是交給別人保管的情形,
皆不可向地政事務謊報遺失,否則會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刑事責任。
發文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88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12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資料來源: 八十八年法律座談會彙編 第 204-205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4、339 條 (88.04.21 版)
法律問題:某甲所有土地一筆,於民國八十八年 (下同) 一月十六日,經由代書某丙
之媒介向某乙借款而將土地所有權狀及身分證暫押於某乙 (未設定抵押權
) ,嗣因欲出賣土地而無身分證及土地所有權狀,遂經某丙之唆使,由某
甲向戶政機關、政事務所謊報身分證、土地所有權狀遺失,使該管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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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以前開證件確已遺失,而陷於錯誤,除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上記載
不實之遺失紀錄,並在其職務上所掌管之空白身分證、空白所有權動填載
資料後據以核發交付,某甲取得上開證件後,旋將土地出售。試問某甲、
某丙之行為如何處斷?
討論意見:甲說:某甲、某丙二人共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
罪。
乙說:某甲、某丙二人共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
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二者為一行為觸犯數
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詐欺取財罪。
初步研討結果:多數採甲說。
審查意見:採甲說。
^^^^^^^^
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
相關法條:刑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九條。
提案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十八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九 號)
尤其在這種明確交給對造的情形,如果對造知悉另外申辦權狀,
想必會造成親同仇快的情形,務必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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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3.12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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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14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