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求助] 什麼義務都不盡,什麼權利都想要

看板marriage作者 (像鑰匙)時間13年前 (2010/11/17 10:02), 編輯推噓6(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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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ouyakushi (黃老邪)》之銘言: : 標題: [求助] 什麼義務都不盡,什麼權利都想要 : 時間: Wed Nov 17 08:41:11 2010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14.45.189.50 : 推 qq1541qq:去地政事務所報房地契遺失~申請一份新的~弟弟手中的就是 11/17 08:43 : → qq1541qq:廢紙!接下來就是把爸爸家裡的門鎖全換! 11/17 08:44 : → qq1541qq:最後就是請小心爸爸被帶走領印鑑證明~ 11/17 08:44 不好意思,如果權狀實際沒有遺失的話,無論是被扣住或是交給別人保管的情形, 皆不可向地政事務謊報遺失,否則會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刑事責任。 發文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88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12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資料來源: 八十八年法律座談會彙編 第 204-205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4、339 條 (88.04.21 版) 法律問題:某甲所有土地一筆,於民國八十八年 (下同) 一月十六日,經由代書某丙 之媒介向某乙借款而將土地所有權狀及身分證暫押於某乙 (未設定抵押權 ) ,嗣因欲出賣土地而無身分證及土地所有權狀,遂經某丙之唆使,由某 甲向戶政機關、政事務所謊報身分證、土地所有權狀遺失,使該管公務員 ^^^^ ^^^^^^^^^^^^^^^^^ 誤以前開證件確已遺失,而陷於錯誤,除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上記載 不實之遺失紀錄,並在其職務上所掌管之空白身分證、空白所有權動填載 資料後據以核發交付,某甲取得上開證件後,旋將土地出售。試問某甲、 某丙之行為如何處斷? 討論意見:甲說:某甲、某丙二人共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 罪。 乙說:某甲、某丙二人共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 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二者為一行為觸犯數 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詐欺取財罪。 初步研討結果:多數採甲說。 審查意見:採甲說。 ^^^^^^^^ 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 相關法條:刑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九條。 提案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十八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九 號) 尤其在這種明確交給對造的情形,如果對造知悉另外申辦權狀, 想必會造成親同仇快的情形,務必謹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3.126.39

11/17 10:26, , 1F
好專業 @@!
11/17 10:26, 1F

11/17 10:28, , 2F
謝謝你的提醒,謝謝
11/17 10:28, 2F

11/17 12:15, , 3F
但是這個案例是因為有抵押證明文件才會這樣判的吧!
11/17 12:15, 3F

11/17 12:17, , 4F
如果沒有任何證據,外人無法得知地契是自願給的還是被__走
11/17 12:17, 4F

11/17 15:43, , 5F
到時弟弟拿出沒遺失的權狀還需要其他證據?
11/17 15:43, 5F

11/17 15:52, , 6F
而且爸爸怎麼可能提出竊盜告訴,他應該會承認是自己給兒子的
11/17 15:52, 6F

11/17 17:26, , 7F
還好有人發文提醒了 隨便報遺失補發是很容易就吃上刑
11/17 17:26, 7F

11/17 17:27, , 8F
事官司的 尤其是這種涉及爭產的 千萬不要亂做傻事!!
11/17 17:27, 8F

11/17 17:27, , 9F
每年地檢都有很多類似的刑事案件 不可不慎
11/17 17:27, 9F

11/18 22:58, , 10F
就爸爸年紀大了忘了即可,雙方都沒證據這種羅生門啦
11/18 22:58, 1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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