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婚姻問題中最壞的結局....

看板marriage作者 (Ashes of time)時間15年前 (2009/08/03 16:28), 編輯推噓8(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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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atlovebaby》之銘言: : 女兒還未成年吧?! : 不用另外辦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可是繼承人不只女兒一人時,就該考慮是否有辦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之實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 | | 區域C | 區域B | 區域A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7.1.4 98.6.12 區域A適用98.6.12生效之新繼承法 民法1148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 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1153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 之。 解說; 1.繼承事實發生在98年6月12日以後者,繼承採法定繼承,有限責任(有學者稱為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不問其債務性質,皆僅需 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無待訴訟主張,當然對債務負有限清償責任) 2.繼承人仍可為單純承認或拋棄繼承。 區域B適用之法律為97.1.4生效施行之繼承法 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因繼承 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 1153 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 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 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 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適用法律解說: 1.拋棄及限定繼承法定期間依該時間適用之民法1174條第2項及1156條第1項規定 為三個月。 2.繼承之法律效果 (1)於法定期間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者:各依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規定 (2)未於法定期間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者: A:繼承人為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者: 依97年1月4日生效之1153條第2項,無論債務性質為何,繼承人均以所得遺產為限 ,負清償責任。 B:繼承人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a.所負繼承債務為繼承開始所生之保證契約債務: 依97.1.4生效之民法1148條第2項規定,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有限清償責任 b.所負繼承債務為繼承開始所生之保證契約債務: 依98.6.12增訂之施行法第1條之3第2項所列事由,若由其繼續履行顯失公平者 ,得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有限清償責任(主張責任,須提起訴訟 由法院判斷是否顯失公平) c.所負繼承債務為非保證契約所生之債務 依法負無限清償責任,但有98.6.12增訂之施行法第1條之3第4項所列事由 ,亦可主張限定責任(同b,應以訴訟提起) d.繼承人係代位繼承,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得主張限定責任 (同b,應以訴訟提起) 區域C適用97.1.4前之舊民法 適用法律解說 1.拋棄繼承法定期間自知悉得為繼承人時2個月內,拋棄繼承為自繼承開始時3個月內為之 2.繼承法律關係 (1)於法定期間內為拋棄或限定繼承:各依其法律效果繼承。 (2)未於法定期間內為拋棄或限定繼承: A.繼承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 原則對被繼承人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若由其繼續清償顯失公平者,得向法院主張 以所得財產為限,負有限清償責任。 B.繼承人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同2.B.規定。 : 詳情請對照民法繼承第1148及第1153 : 民國97年1月2號及98年6月10號的最新修正 : 修正日期 :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 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 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因繼承 : 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第 1153 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 : 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 : 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 : 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 最新異動條文 : 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 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第 1153 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 : 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附帶一提受益金的問題 保險法112條規定 保險金指定受益人後,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故保險金指定受益人後出險,保險金就是由受益人拿,跟遺產繼承脫勾 唯一要注意的只有109條第2項故意自殺條款 另外,能否以保單條款限制兩年後自殺不賠 依據學者江朝國教授對保險法第54條的解釋,應是否定的 -- 給我一個愛妳的理由 給我一個留下的藉口 即使代遠年湮 相思一如陳年紅豆 頑固地回憶屬於妳我的時空 絕不褪去那一身絳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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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文,推!
08/03 16:31, 1F
※ 編輯: edens 來自: 210.69.124.29 (08/03 16:36)

08/03 16:43, , 2F
江董是我的老師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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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也是我的呀 老實講考上的律師司法官哪個保險法沒念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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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 16:47, , 4F
我上了他三年課和當了一年助理:P 樓上該不會是學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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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 17:26, , 5F
寫的真詳細^^連圖都畫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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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 17:28, , 6F
有圖有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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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 19:05, , 7F
該不會是台北大學大本營吧...江蕫魅力不是一向橫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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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 19:05, , 8F
每屆的女學生......:P
08/03 19:05, 8F

08/03 19:12, , 9F
區域A應該是適用98.06.12生效的新法~E大有筆誤
08/03 19:12, 9F
我眼殘加手殘了 感謝指正 ※ 編輯: edens 來自: 218.167.5.220 (08/03 19:50)

08/06 10:25, , 10F
專業
08/06 10:25, 10F
文章代碼(AID): #1ATf_8Sx (marriage)
文章代碼(AID): #1ATf_8Sx (marri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