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平權] 反同方文宣重大更新?已刪文

看板lesbian作者 (S紅_多妮妲)時間7年前 (2018/11/12 09:12), 編輯推噓5(500)
留言5則, 5人參與, 7年前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懶人包:政府公告的公投公報電子書,明確表示就算是專法也必須叫婚姻。 故愛家公投方先前於意見發表會提到的 「同性伴侶法」、「同性結合法」,都是不可行的。 不過,請各位注意,如為專法,我們很可能必須花費許多時間審視法條是否有 權利義務保障不足之疑慮,這勢必將耗費不必要的立法資源與立法時程。 資料來源: https://hackmd.io/c/Hk7SAIH6Q/%2Fs%2FHJ7jjwBTX 第十二案: 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行政院意見書 憲法保障同性間得以結婚之權利,已經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確認, 不會因本次公投結果而有所變更。 惟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亦責成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修正或制定, 其僅須使同性之間能與異性之間享有平等之結婚權利, 並未限定須修正民法或以其他法律另定之。 基於以上,本案若獲通過,政府將尊重依法所進行之公投結果, 並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進行同性婚姻相關法規修正工作 並送立法院議決。 相關說明: (一)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就民法未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 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理由書 第10段「自主選擇結婚對象」、「同受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 第16段「結婚」、「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 宣告其屬「規範不足之違憲」,並責成有關機關應於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 依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逾期未完成者, 相同性別之二人為成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民法婚姻章之規定, 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上開解釋雖未宣告民法何條文違憲或立即失效,惟依其解釋意旨, 婚姻應已不限於一男一女。 (二)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諭知之立法形成範圍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文諭知 「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 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另於解釋理由書第17段闡明 「…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 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據此,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責成有關機關應於2年處理期限內,完成相關法律之修制, 至修制相關法律之形式認屬立法形成範圍,惟無論採取何種形式 (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均須以 「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為前提,方能填補「規範不足之違憲狀態」。 (三)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後行政機關之因應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行政院業邀集法務部、內政部、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等 相關機關成立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依該解釋有關婚姻自由平等保護之意旨, 以凝聚最大共識為原則,審慎研議同性婚姻應賦予之權利義務等議題, 目前對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尚無定見,將依該解釋所定期限, 研提合理可行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以具體落實婚姻平權。 (四)本件公民投票案如經通過之可能影響 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具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 應依解釋意旨為之(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參照)。次按「公民投票法」第30條規定,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如係有關法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 應於3個月內研擬相關法律提案,並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 完成審議程序。本件公民投票案如經通過,立法者僅得以本案主張之立法原則 (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修制相關法律, 且法律提案內容亦應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所揭示 「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之意旨。 ※ 引述《a0920180221 (ola)》之銘言: : 才想說從沒有在line收過反同方的訊息 : 結果今天一個廠商的對口就傳來了「公投小抄」 : 其中12案的重大更新 : 不禁想說是又有什麼陰謀嗎? : 有人也有收到嗎 : https://i.imgur.com/6p5fSlP.jpg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51.219.19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esbian/M.1541985132.A.BAF.html

11/12 11:24, 7年前 , 1F
11/12 11:24, 1F

11/12 11:45, 7年前 , 2F
見到萌萌 主動呼籲萌萌放棄第12案
11/12 11:45, 2F

11/12 18:16, 7年前 , 3F
叫那些盟盟或反同的人不要投票就好了
11/12 18:16, 3F

11/12 19:42, 7年前 , 4F
笑死,愛玩法律阿砸到自己腳齁
11/12 19:42, 4F

11/13 10:03, 7年前 , 5F
11/13 10:03, 5F
文章代碼(AID): #1RwDDikl (lesbian)
文章代碼(AID): #1RwDDikl (lesb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