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政院拍板!同婚法訂婚17歲、結婚18歲

看板lesbian作者 (失敗的OP魯妹)時間7年前 (2017/06/14 15:48), 編輯推噓8(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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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拍板!同婚法訂婚17歲、結婚18歲 記者張暐珩/綜合報導 由行政院秘書長陳美伶督導的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14日召開第2次會議,會中決 議不論男女同志,訂婚17歲,結婚年齡18歲,但若未成年,訂結婚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 此外,現行民法男女雙方結婚年齡規定有差,建議未來一併修訂。 會議決議內容如下: 一、基於平等權的保障,同性婚與異性婚,應如何確保權益以符合憲法保障意旨 1、釋字365號理由書指出:「因性別而為之差別規定僅於特殊例外之情形,方為憲法之 所許,而此種特殊例外之情形,必須基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或因此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 能角色上之不同,始足相當。」 2、「等則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3、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有差別待遇。 二、同性婚姻權益保障事項 1、不論男性同志或女性同志,訂婚年齡為17歲,結婚年齡為18歲,但未成年訂婚或結婚 均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惟異性婚現行民法對於男女雙方年齡差別規定,建請一併配合 規範。 2、禁婚親限制目的在於種族健康與倫常考量,雖同性婚因無自然血緣關係致造成種族健 康疑慮,惟基於倫常仍應予同性婚同步規範為宜。 3、結婚形式要件,同性婚與異性婚應等同規範,不宜有區別,即須:「書面」+「二位 證人」+「戶政機關結婚登記」,三個要件併存,才完成婚姻的成立。 4、結婚實質要件與同性婚姻本質不盡相符合部分,例如不能人道之規定,可不適用。 5、異性婚夫妻財產制規定,可完全適用於同性婚姻。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70614/945029.htm?from=ettoday_app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09.64.8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esbian/M.1497426509.A.4A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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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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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4 15:53, , 2F
這標題看三遍終於明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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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東西需要勞煩行政院開會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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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了半天的法案,立院早都討論過了,然後政院鬼打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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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早就討論過的事,是脫褲子放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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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民法男女雙方結婚年齡規定有差,建議未來一併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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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這不是現在躺在立法院的版本已經一併處理的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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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嗎?不同性別之成婚年齡限制不同,本來就是有違性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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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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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我一直以為不能人道是指不能性交,現在才知道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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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繁衍不是不能性交。(過時法律的用語太難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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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實務上,不能人道是指「不能為性行為」,即欠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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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家上字第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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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是「不能生育」(雖然孫前大法官似乎採此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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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不好意思我修正一下,孫前大法官的見解是「不能人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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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不能為性交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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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性行為(能力)並不能與刑法上的「性交」畫上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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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平是標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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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的「法定」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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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對啊,訂婚是訂婚... 反正看起來還沒決定專法還是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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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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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有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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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同性伴侶間不適用「不能人道」婚姻解消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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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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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人道婚姻解消要件包含婚前不知情,與婚前即知伴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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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鐵T,不給上故不適用不衝突,可是對於重視性生活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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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伴侶當事人而言,婚後性生活歸零難道不可以是訴請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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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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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閱相關判決書,不能人道多被引用於「婚後無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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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情境,我實在不理解為什行政院對不能人道的理解和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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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上的運用有奇怪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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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是他們無法想像欲為同性性行為之人間欠缺性能力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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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麼樣的情形XD 從判例裡似乎也看到天閹和石女會被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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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是不能人道之一種。在一些地方法院的判決中也只有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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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雖然長期沒有性生活,但法院認為性能力的有無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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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有相當佐證,例如醫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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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如果是配偶(無論同性或異性)在婚後長期無性生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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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是否可以解消,我想這要用民法1052條第2項判斷可否成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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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請離婚的事由(而不是995條「不能人道」要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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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政院顯然很多鬼打牆,但這樣的討論結果還是給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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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PGEfDIW (lesb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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