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爆卦] 法務部對於婚姻平權法案的正式態度出來了

看板lesbian作者 (漂泊)時間9年前 (2014/12/22 01:14), 9年前編輯推噓-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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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KbiKf22 ] 作者: Zeel (我本將心照明月)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爆卦] 法務部對於婚姻平權法案的正式態度出來了 時間: Sun Dec 21 21:03:33 2014 法務部書面意見 103年12月22日 主席、各位委員、 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 大院尤委員美女等22人擬具《民法親屬編第九百七十二條、 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鄭委員麗君等21人擬具《民法親屬編 部分條文、繼承編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王委員 惠美等17人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謹分別報告如下: 壹、關於 大院尤委員美女等22人擬具《民法親屬編第九百七十二條、第九百七十三條 及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鄭委員麗君等21人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繼承 編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王委員惠美等17人擬具 《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男女最低訂婚、結婚年齡部分 一、民法規定男女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本部基於:1、應國際公約之要求;2、符合我 國國家、民族之衛生健康;3、參考國外立法例,曾於100年擬具「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 及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男女最低訂、結婚年齡分別修正為17歲及18歲,並經 行政院、司法院會銜函請 大院審議。是以,本部對於尤委員及王委員提案關於男女訂、 結婚年齡之修正意旨,認為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及「消除對婦女一 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15條、第16條,以及「兒童權利公約」第1條等國際公約 之要求。 二、惟 大院第7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00年10月31召開審查行政院、司法院會 銜函請審議「民法第973條及第980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會議,委員會決議不予審議,理 由大致如下: (一)現行民法規定男性滿18歲、女性滿16歲之結婚年齡限制,讓女性得以選擇較早結婚, 非屬對女性之歧視,是所稱將男女結婚年齡規定一致係消除對女性之歧視,應非正確。 (二)將女性結婚年齡提高為18歲,係限制未滿18歲女性結婚之權利。 (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規定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19號一般 性意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6條規定及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 會」第21號一般性建議,認為男女結婚年齡應為18歲,係僅供參考,仍應依各國國情不 同訂定男女結婚年齡。 三、關於尤委員、鄭委員及王委員所提修正男女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之版本,本部肯定 委員之用心良苦、立意良善。對此議題本部亦曾於103年3月21日邀集學者、專家及民間 團體召開研商「民法第973條及第980條修正事宜」會議。綜上,在禁止童婚之大原則下 ,最低訂(結)婚年齡究應以幾歲為宜,在醫學、社會學等探討下,並無定論,應屬立法 形成空間。仍請 貴委員會斟酌 大院委員前次審查之決議及相關機關、團體意見,作妥 適之決議,本部予以尊重。 貳、關於尤委員美女等22人擬具《民法親屬編第九百七十二條、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 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鄭委員麗君等21人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繼承編第一 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同性婚姻部分 有關尤委員及鄭委員提案將同性婚姻納入民法之規範,可謂用心良苦,惟本部認為本議 題涉及我國國情及社會倫理架構,目前社會上仍存有諸多歧見與爭議,實不宜貿然修正 民法,允宜加強不同立場之溝通,減少對立,彼此尊重,並逐步保障同志之權益。關於 此部分本部意見如下: 一、本次尤委員及鄭委員所提之同性婚姻法案,容有不少爭議,將衝擊現有婚姻制度 (一)有違我國親屬人倫觀念 鄭委員之草案雖將民法親屬編、繼承編中舉凡相關條文用語之「夫妻」修正為「配偶」 、「父母」修正為「雙親」及「男女」用語刪除或修正為「雙方」,惟法律具有「普遍 性」,若為了保障同性伴侶之婚姻權益,逕將親屬編、繼承編中「男、女、夫、妻、父 、母」等兩性用語全部移除,與我國親屬人倫觀念嚴重不合,難以為大多數人民接受。 (二)違反親子關係之血統真實認定原則 依司法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所闡述之婚姻制度,係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 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本草案使同性婚姻者亦適用婚生子女相關規定,惟 同性婚姻者在生理上既無生育婚生子女之可能,故本草案之規定,顯然與民法血統真實 原則有違,也衝擊現有婚姻制度,影響國家人口政策,既深且遠。 (三)影響身分繼承之順位及其應繼分 我國現行民法繼承之原則,係以配偶及血親繼承人為法定繼承人,在現行民法未承認同 性婚姻下,倘同性戀者未有子女,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父母,其遺產由父母均分;反之 ,倘承認同性婚姻,其父母之應繼分即僅各為遺產之三分之一;又倘承認同性婚姻且共 同收養子女,其父母即完全喪失繼承權。 (四)須配合修正之法令甚多,影響層面甚廣 現行法律中採用「夫妻」、「父母」(含「祖父母、曾祖父母」)等用語,初步估計高達 109種法律,涉及條文計342條之多,相關法規命令更不勝其數,是類法規如均須配合同 性婚姻法案而修正其用語,牽連之法規甚多,影響層面廣泛。 二、同性婚姻法制化目前社會尚無共識,貿然立法恐造成社會對立 目前世界各國中承認同性婚姻合法的國家,僅有16國。以法國為例,該國人民對於同性 婚姻合法化一直存有重大爭議,於去年1月間爆發近幾年來最大規模的示威遊行運動,數 十萬人走上街頭,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惟該國仍執意在同年5月強行通過同性婚姻法, 造成社會動盪不安。反觀我國,社會各界對於同性婚姻法制化亦存有正反不同之極端意見 ,贊成與反對者立場截然對立,並且各自號召支持者走上街頭,顯見我國社會對此議題尚 無共識,仍有待彼此理性溝通。 由於同性婚姻法制化涉及婚姻制度、子女扶養、繼承、社會保險、醫療、合法居留權、領 取退休撫卹金或年金、人工生殖等層面,亦涉及心理學、醫學、宗教學、社會學等不同領 域之價值判斷,均需與社會大眾持續進行充分溝通,以尋求最大共識。 三、舉辦座談會聽取各界意見後,反對意見甚多 本部為廣徵各界意見,彼此溝通,以凝聚對同性伴侶制度之共識,於102年至103年間,已 針對同性伴侶之權益保障議題,舉辦4場次「同性伴侶法制化意見交流座談會」,邀集學 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政府機關,表達對於同性婚姻法制化,及如何立法保障同性伴 侶之法律上權益等問題之意見。 綜整上開座談會,與會者提出對於同性婚姻法制化相關疑慮之主要意見如下: (一)保障同性伴侶權益,未必須制定專法或修正民法,宜回歸針對法律保護不足之處修正 相關規定。 (二)同性婚姻法制化在世界各國間,仍存有高度爭議,且涉及親子關係,應更趨謹慎,未 達成共識前,不應倉促立法,應再蒐集相關資料,並進行討論。 (三)從兒童與少年權益保護之角度,如在社會各界對此議題仍有高度意見衝突下,仍執意 立法,對兒童及少年之身心發展,恐有危害。 (四)同性婚姻者收養子女之妥適性,仍有相當之探討空間,蓋因子女對於環境沒有選擇權 ,此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是否有遭受歧視及影響其性別認同之虞),值得審慎考量。再 者,有關同性婚姻者收養子女,對子女身心之影響,須長期觀察,此部分應先蒐集外國研 究報告,予以參考。 (五)法國1999年通過同居伴侶法(Pacte civil de solidarité,PACS),該法通過後第 一年有很多同性伴侶辦理登記,但時至2007年,僅有3.5%之同性伴侶辦理登記,其餘均屬 異性伴侶。台灣多數民眾對於婚姻制度,仍維持傳統觀念,因此同性伴侶相關權益應以何 種方式保障,仍有待努力尋求最大共識。 四、相關機關應共同研商,逐步推展同性伴侶權益保障 (一)由於同性伴侶之權益保障,涉及相關機關之職掌及法令,非本部職掌所能涵蓋,為嘗 試溝通特定權益保障問題,本部曾於103年3月召開「現行架構下如何保障同性伴侶權益」 會議,針對同性伴侶亟需解決之權益事項,邀集相關主管機關,共同討論在現行法律制度 下,如何保障同性伴侶在賦稅、醫療同意、健保等權益之方式。 其中,在醫療手術同意權部分,關於同性伴侶簽署手術同意書之資格問題,依衛 生福利部說明,前行政院衛生署93年公告之「醫療機構施行手術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 意指導原則」,已將同性伴侶列為得諮詢同意之範圍,故實務上若有醫療機構未確實落實 上開原則,請衛生福利部加強宣導;並請衛生福利部研議建立「醫療指定代理人」之法制 上可行作法。此外,亦請相關部會基於業管之專業,研議是否仍有其他可保障同性伴侶權 益之措施或作法。類此事例,各機關自得參酌作為推展保障同性伴侶權益之參考。 (二)本部尊重同性伴侶之選擇,亦認為應給予同性伴侶關懷重視,權益亦應保障,惟倉促 立法更容易產生問題,現階段沒有立即制定同性婚姻法制,並不能被解釋對同性伴侶之歧 視或忽略。為能逐步推動同志權益之保障,本部認為: 1、在同性伴侶法制化政策決定前,目前同性伴侶部分權益事項,依現行法律制度,已有 相關保障措施。例如現行民法規定下,同性戀者本即單獨收養子女;另有關醫療同意權, 同性伴侶亦得以關係人身分為之。 2、持續透過與相關民間團體溝通,了解同性伴侶權益之需求;同性伴侶或相關團體宜再 明確提出現行制度下之具體建議,以供機關研議可行之道,並減少社會歧見,而非泛言權 益未受保障,造成社會資源浪費與意見對立。 3、同性伴侶權益之保障,涉及諸多部會之不同職掌與法令,允宜由相關部會透過各種方 式,積極尋求保障其權益之對策。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正,謝謝。 ---- 簡單摘要: 1. 聽到沒有,你們以後誰叫daddy mommy grand-mom grand-father這些法律文字沒寫的 都是破壞倫常 2. 同性戀者就是應該乖乖的在死後將財產給父母繼承,想要結婚保障另一半就是不孝。 3. 同志團體的意見都沒有建設性不要再講了啦,提不出方案就都閉嘴。 -- 「所以我也只有兩種狀況可以考慮。如果跟她結了婚,我一輩子都會用疑惑的眼光看她。 我會想『宓早就知道事情會變成這樣。』反過來說,如果我沒跟她結婚,就算宓知道會變 成那樣,也跟我無關。我就沒必要對自己最珍惜的她發出疑惑的眼光了。」「那就是…… 愛上未來漫步者的我所能做的事情。」 龍族Ⅱ-虛假之愛的真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127.248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419167017.A.0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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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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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娘堂表示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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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要修法很麻煩 洗洗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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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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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共識個毛,民調早過半了,懶得修法想當米蟲就直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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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精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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爛透 連髒話都懶得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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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點沒標到宗教學三個字,我國憲法是有規定國教喔? ※ 編輯: Zeel (36.231.127.248), 12/21/2014 21: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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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需要甚麼護家盟 行政院早就一堆護家委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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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in sh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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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這樣禁止 只會逼出更激烈的手段而已 等著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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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懶得做 不想改 不想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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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的大多數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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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兩個字也令人氣憤,暗示同性是疾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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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脆廢掉法務部好了,反正只是國民黨養的鷹犬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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爽爽領高薪不用修法不用作事,法務部還真好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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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第三方支付法一樣,垃圾政府一拖就是十年,反正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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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先保障又怎麼普及?用良心呼籲企業主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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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讓這些部長和公務員累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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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 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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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 job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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爽 難得做了件對的事 同性戀本來就是"非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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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會嗆聲要逼出更激烈手段 那跟北韓那群有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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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你的法務部 可以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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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的你娘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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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感覺就是在打官腔 只會說修法很麻煩 需要社會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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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ooooo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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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說政府反對同性婚姻 不如說政府怕事官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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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微知著 台灣今天會原地踏步也不意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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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說法務部實在是...太保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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爽啦 正義獲勝了!!! 勝利即是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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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不正義也不平等的行為好嗎 有這樣的政府跟民眾很丟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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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島還在封建時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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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管倫理?國民黨在台灣吃香喝辣就沒有倫理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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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in sh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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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 法務部是直接複製護家盟的跳針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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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不倒 台灣不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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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法務部有gu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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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連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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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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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繼續忠實扮演Law-in-Shit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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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ice02z (114.26.71.32), 12/22/2014 01: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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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廢物公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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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屁一堆~所以通過同性婚姻法的國家,都沒有人倫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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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嗎?
12/22 02:21, 4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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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物法務部長!
12/22 02:50, 49F

12/22 08:21, , 50F
懶得修法就說 垃圾話一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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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08:45, , 51F
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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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人民薪水又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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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16:19, , 53F
幫補,不要噓分享資訊的原PO啦@@"
12/22 16:19, 5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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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原po補血,不過我看到內容也氣到想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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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17:53, , 55F
看了很失望...為什麼我們不能夠 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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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19:35, , 56F
推簽名檔最佳註解 令人心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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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00:17, , 57F
火誰啊你憑什麼你們來決定我們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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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Kbl_Og7 (lesb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