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公民...
※ 引述《wsk018 (宛)》之銘言:
: 請問下面幾個問題的答案....
: 1 警察可要求民眾配合酒駕臨檢,請問:這種利基於哪一項因素的考量?
: A 增進公共利益
: B 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 C 維護社會秩序
: D 避免緊急危難
: 請問是維護社會秩序嗎?
是的
: 2 基於保障人身自由,人民即使有犯罪行為,必須由哪一個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審問或處罰?
^^^^ ^^^^
是法院在負責的,法院是屬於司法機關
: A 立法機關
: B 司法機關
: C 警察機關
: D 監察機關
: 答案是 B ? 還是 C ?
:
3 請問關於我國目前實施的兵役制度,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照《兵役法》規定 我國採募兵制
: B 要求國民服兵役的目是為了提升國民素質
: C 法律規定 國民年滿18-40歲 有服兵役的義務
: D 和尚也要盡服兵役的義務
: 答案是D嗎?
A 依照兵役法(第15條:士兵役分為常備兵役、補充兵役。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為士
兵役之徵兵及齡。)為徵兵制。
B 要求國民服兵役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國家安全,行使國家功能中的「安全」功能(安全
是國防與外交)
C 依照《兵役法》第三條: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志願士兵除役年齡,不在此限。
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稱為接
近役齡男子。
D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條: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兵役法第一條: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和尚也是男子啊!!
補充一下:服兵役的年齡,或許會有人記得是18~40,但兵役法在97/12/30修政為18~36,
就是這樣。(http://law.moj.gov.tw/fl1.asp 國防法規 兵役目 兵役法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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