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四角貿易 零稅率及營收認列
※ 引述《BrandonC (RiceCake)》之銘言:
: 大家好,
: 以往我公司都是以傳統三角貿易為主,現在有導入新的供應商,
: 所以交易模式從以往的三角變成四角貿易,所以有些問題產生。
: 請看下圖:
: (美國) A公司(客戶) <----- B公司(原廠供應商)
: {出貨}
: ↓(USD 1,000) ↑(USD 500)
: ↓(下單) ↑(下單)
: --------↓------------------------↑--------------------------
: ↓ ↑
: (台灣) 甲公司(敝司) ----> 乙公司(B公司在台灣的經銷代理商)
: (下單)
: (USD 8,00)
: (1) 客戶A下我司(甲)下單
: (2) 我司(甲)向代理商(乙)下單
: (3) 代理商(乙)向原廠(B)下單
: (4) 原廠(B)直接向A客戶發貨
: *貨物不會經過台灣及美國海關
: *代理商(乙)向原廠(B)下單時是用乙公司的名義
: *出貨商品及外包箱上會貼有我司(甲)的商標
: *我司(甲)對客戶(A)所購買之商品附保固責任
: 以進出口方面來看是可行,但我看了多數文件及財政部函後,
: 上面大多說明(甲)似乎只能以差額(傭金)認列營收。
: 但如果在上述情況下,我司提供保固也有帳面上進銷,
: 我司想要認列全額營收(USD 1,000),而非差額(USD 200),請問是否可行?
: 如果不行應該要如何修正讓我司可以營收全額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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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ntltrade/M.1539519811.A.C13.html
: → miroc: 此問題應該先跟替貴司記帳的會計事務所討論 他們比較熟管 10/14 20:49
: → miroc: 轄申報的國稅局對多角貿易認列的基準 10/14 20:50
: → miroc: 台財稅第810326956號 這個解釋函有寫很清楚完全符合你們的 10/14 20:58
: → miroc: 操作模式 通常非經海關外銷勞務只能計算佣金收入 10/14 21:00
: → BrandonC: 謝謝m大回覆 我會事務所再次討論這些問題 謝謝你的幫忙 10/14 21:19
誠如M大所言,這種案例通常都是佣金收入,所以台財稅第810326956號的背景其實是:
接外國客戶單的本國貿易商 + 接貿易商單的本國營業人兩者都是佣金收入
在原po的狀況中,我推測乙公司應該是認佣金收入
而貴司甲因為對商品負保固責任,所以在會計上主張以進銷貨作帳其實也合理
只是這麼一來,成為實質是A<->甲<->B間進銷貨 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的多角貿易
但同時若有進項也無法扣抵,意思是乙的佣金不適用零稅率,貴公司稅務上反而不利
如果產品瑕疵機率很低或保固責任可轉嫁的話,貴司甲認列佣金收入沒什麼不好
至於貴公司要做進銷貨,也要靠乙公司的幫忙
包括至少要拿到以B為抬頭的發票、B出貨的紀錄及各種託運或提貨的憑證等等
因為你的case沒有B/L或類似報關文件,等於你沒辦法證明出貨數量及金額
我個人的建議是一方面請貴公司合作的事務所向國稅局確認可行方式
一方面去詢問乙公司通常會給予哪些憑證、以及是否能給予其他你需要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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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irage2000 (36.224.204.24), 10/14/2018 22:43:14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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