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簡易報關

看板intltrade作者 (情意遲遲)時間14年前 (2009/09/04 00:4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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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itanokok (Titan)》之銘言: : 今天業助接到2家快遞公司通知,告知我司以後"除了樣品外的貨物皆須正式報關" : 原因是國稅局好像查到我們公司了....... (我司專營connector和cable) : 可是我印象中,寄達國沒特別規定的話, : 台幣不是五萬元以下用簡易報關是正常程序嗎? 這跟是不是樣品有什麼關係? : 感謝大家的回答 : 我司出樣品的方法: : 若只單純寄樣品,會再inv上加註FOC字樣 : 價值就每個pce USD0.1,50pcs的話就秀USD 5; : 若樣品隨貨寄出,inv上面也會有各個樣品的料號, : 只不過價值也是用每個0.1計算 (只有巴西客人會要求秀出樣品的正確金額) 二、進口快遞貨物區分為四類:第一類「X1、進口快遞文件」、第二類「X2、進口低 價免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第三類「X3、進口低價應稅快 遞貨物」(「完稅價格」新台幣三千零一元至五萬元)、第四類「X4、進口高價快遞貨 物」(「完稅價格」超過新台幣五萬元);出口快遞貨物區分為三類:第一類「X6、出 口快遞文件」、第二類「X7、出口低價快遞貨物」(「離岸價格」新台幣五萬元以下) 、第三類「X8、出口高價快遞貨物」(「離岸價格」超過新台幣五萬元)。 三、屬於第二點進口快遞貨物之第一、二、三類及出口快遞貨物之第一、二類者,得採行 「簡易申報」方式辦理通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採行「簡易申報」: (一)不符合「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六條規定之條件者。 (二)屬應繳驗簽審、檢疫、檢驗等文件之貨品。 (三)需申請沖退稅、保稅用之報單副本者。 (四)復運進、出口案件需調閱原出、進口報單者。 (五)依關稅法、相關法規及稅則增註規定減免稅者。 (六)屬進口報單類別「G1」或出口報單類別「G5」適用範圍以外者。 (七)屬財政部公告實施特別防衛措施者。 connector和cable都是走85章那一段的稅則,正品走快遞就違反了上面第五條 等於是逃稅,而且不知道你的貨物毛重有沒有超過70公斤,若有的話,也違反以上貼的第 一條,樣品也是不能違反過重的原則~ 文件怎麼秀,跟你的CODE沒什麼關係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00.79.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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