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退稅的問題
我們家日本客戶將物品退回台灣修理,
而我們修完之後再送回去日本。
但是當初業務說全部我們付,
所以從日本退回來是做Exwork,
再送回去日本就做DDP了。
現在問題來了,由於送回去的時候做DDP,
所以FWD把日本報關的稅金帳單寄過來,
按照實際貨值得5%跟我們家收。
但一般來說,維修品應該只要課維修的10%就好才對。
FWD是說,當初日本退回來的時候Shpr沒說貨會再進日本,
所以沒有跟海關申請。而且稅金已經繳了,根本不可能要回來。
想請問各位板上的大大,
這樣的狀況是誰的問題呢??FWD、shpr,還是我們家??
聽會計說,進項稅額跟出項稅額可以相互抵銷。
如果我們有幫日本客人繳了退回去的稅,
在海關那兒沒申請退水,那他還有機會向國稅局申請退稅嗎??
或是有什麼方法可以彌補呢??
不好意思實在是問題很大條,麻煩給點建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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