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保險的差別

看板intltrade作者 (安格斯)時間17年前 (2007/05/10 19:41),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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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rtperson (In Shanghai)》之銘言: : 全險跟F.P.A到底有什麼差別呢? : 因為客戶要求保全險,發貨方只同意F.P.A : 貿易的條件是CIF 協會貨物保險條款以1982年1月1日為新式協會貨物保險條款之修訂日期。 舊式協會貨物保險主要條款: 「全險條款」(All Risks) 「水漬險條款」(W.A.) 「平安險條款」(F.P.A) 新式協會貨物保險主要條款: A 條款 (舊式為全險條款)                 B 條款 (舊式為水漬險條款)                 C 條款 (舊式為平安險條款) 全險條款採「概括式」之承保原則,承保運輸過程中之危險,對不保危險則以  「列舉式」表明。換句話說,除以下列舉之不保危險之外,對於意外事故所致之 毀損或滅失,本條款均予以承保。 本條款主要不保之危險: (1) 主因為遲延所引起者(包含因承保危險事故所致遲延損失)。 (2) 固有瑕疵或保險標的物性質所致者。 (3) 捕獲、扣押、拘留及其企圖或結果所致者及兵險或敵對情況所致者。 (4) 罷工險。 平安險條款之F.P.A.為英文「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之簡寫, 其意為單獨海險不賠之意,中文語譯「平安險」並非原文原意,旨在解釋 本條款承保者,僅係航海貿易中,在海上之巨災所致之損失而已,因此其承 保之危險是相當狹窄的。 承保危險如下: (1)船舶、駁船之擱淺、沉沒、火燒。 (2)裝、卸貨或轉運時,整件貨物之滅失。 (3)可合理歸因於火災、爆炸、碰撞或船舶、駁船、其他運輸工具與水以外之 物體接觸所致者。 (4)避難港卸載。 (5)在避難港或中途港所需之卸載、倉儲及轉運之特別費用,惟本項費用之發生, 以在標準W.A.保險條款及保險單中,應由保險人負責之範圍為限。 不保危險:本條款採列舉式之承保危險,因此,不保危險即除了列明危險以外, 均不予承保。 C.I.F為出貨方負責運輸過程中保險費及運費,故保險利益的轉移為到達買方 之倉庫後始發生保險利益轉移之效果,在此之前保險利益皆歸出貨方所有。 實務上運輸保險上之倉庫若無特殊指明,皆以買方國家之海關倉庫為準,貨物 運輸保險為「航程保單」,當貨物到達保單上所載明之目的地時,其保險效力 即告終止。若買賣雙方指定之交貨地離海關倉庫所距甚遠時,則會發生後面段 之內陸運輸時無保險效果,出貨方將獨自承擔內陸運輸之風險。 故若情況允許,應要求運輸保險保單上加註「From Seller's Warehouse to Buyer's Warehouse」,並載明買賣雙方之發、交貨地點,以使其保險航程趨 於完善,避免投保保險結果出險時無法理賠之窘況。 以上是關於保險航程上之一點小提醒,若有其他問題或是需求,歡迎來信。 有錯亦請各位指正,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2.201.67

05/11 10:25, , 1F
謝謝....
05/11 10:25,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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