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iphone6遭惡意侵占(已報案)已刪文

看板iOS作者 (Frankmusik)時間10年前 (2015/12/11 00:39), 編輯推噓11(17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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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vbn8256 (Shannon)》之銘言: : ---------------------------------------------------------------------------- -- : 我確定問問題前我有爬過文、查閱過精華區與置底,我真的找不到我問題的解答。 : 我保證我的問題和盜版沒有任何關係,若以上有虛假,版主可逕行處分 : 發問請附上iOS版本、機種等相關資訊,方便板友判斷問題所在喔 : ---------------------------------------------------------------------------- -- : 各位版友好 : 朋友沒有帳號幫忙發文詢問~ : 事情發生在12/10凌晨三點 : 離開台北信義區松仁路上的in house後發現手機不見 : 離開約才十幾分就立刻回店家 : 但並無尋獲 : 因為很確定只可能掉在店裡 : 所以今天下午就過去備案並調監視器 : (先感謝店員熱心幫忙!) : 果不出所以然就是被人拿走 : 座位上的監視器拍的清清楚楚 : 但很可惜那個狗賊的臉倒是不太明顯 : 另外不得不說這位哥蠻機靈的 : 手機一拿到就立刻關機 : Find my phone等等功能都無法使用 : 晚上朋友回桃園取得IMEI後才去報侵佔 : 也請警方直接轉給信義區三張犁派出所 : 想請問各位版友 : 除了報案還有什麼是我們能做的嗎? : Find my phone設成遺失是否也需等他開機呢? : (今天用我的手機登她帳號設都沒成功) : 把資料刪掉或辦停話 : 都會讓找回來的機率變得更小 : 所以我朋友現在也不太敢輕舉妄動 : 再麻煩各位給建議了! : 感覺被拆成零件賣機率很高啊… : 附上監視器的截圖 : 若有不當再請告知 : 我們正準備離開 : http://i.imgur.com/O0RNcst.jpg
: 孤伶伶的手機 : http://i.imgur.com/3tKo6vM.jpg
: 嫌疑人 : http://i.imgur.com/28fFLiT.jpg
: http://i.imgur.com/JMqU2Ok.jpg
: 嫌疑人與他的夥伴 : http://i.imgur.com/K3TtUjp.jpg
: 是說沒人阻止也真夠扯了… : 真是長見識了 一般報案後, 不一定會隔天馬上去調你手機的使用紀錄, 可能一陣子後才去調紀錄看看這段時間有沒有使用的紀錄,一切只能隨緣囉。 根據強者我朋友表示, 去買一支新手機比較快, 現在很多集團偷了手機後不開機直接運往大陸或東南亞賣掉,之後根本查不到, 然後網路上常常有中國人/外國人自拍, icloud 雲端備份照片,還可以看到小偷的點點滴滴生活照。 所以大約等個ㄧ星期就差不多了。 順便糾正一下大家觀念, 其實這個行為叫竊盜。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的犯罪客體是他人的動產。只要是他人的動產,乘人不知 的時候,偷偷摸摸地拿走據為己有,這就屬犯了竊盜罪,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五百元以下罰金。 假設抓到小偷,小偷想避重就輕 通常到案說明,會承認有在桌上撿走那個手機,當時以為沒有人要的,才把它拿走,對警 方強調:我不是竊盜,最多只是侵占罪。好像很有法律知識的樣子。100%以竊盜的罪名將 他移送檢察官法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6.7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Phone/M.1449765599.A.78D.html

12/11 00:53, , 1F
QQ感覺機會真的渺茫,感謝F大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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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01:06, , 2F
最後一段 侵占罪的刑罰比較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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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01:08, , 3F
侵占的話雙方可以和解,所以好像比較常會先用侵占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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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01:13, , 4F
小偷如果是鄉民看到這篇就...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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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01:15, , 5F
然後侵占罪的客體也包含他人的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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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01:16, , 6F
真的感謝大家熱心分享法律知識!不過他死不開機找不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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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也都無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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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01:25, , 8F
被殺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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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02:24, , 9F
拍拍,通常隔天就送到大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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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03:20, , 10F
不論侵占或竊盜都非告訴乃論,和解只能作為成罪後量刑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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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另外不開機也是查的到的... 調附近的監視器再循線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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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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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03:41, , 13F
脫離自身掌握的範圍基本上來說是侵佔,定義要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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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05:25, , 14F
這明明是侵佔遺失物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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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07:03, , 15F
糾正一下大家觀念 斷章取義≠法律知識 這邊重點在支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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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07:11, , 16F
失主早已脫離可支配失物的範圍 即屬侵占 請別誤導版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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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樓上 無支配力為侵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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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08:23, , 18F
這是侵佔遺失物,不是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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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09:00, , 19F
侵占遺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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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09:55, , 20F
是侵佔喔,竊盜移送檢察官就算起訴,法官也不太可能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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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10:16, , 21F
法律知識不全請勿誤導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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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就是侵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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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11:10, , 23F
法律知識不全居然還感糾正大家...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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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11:15, , 24F
其實這是很好的考題XD,ㄧ般而言,學說分為遺失物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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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忘物,前者成立侵占遺失物罪,後者成立竊盜罪。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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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並沒有這樣區分,ㄧ律以侵占遺失物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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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應該不是集團吧 他不是偷是檢走 除非剛好集團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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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主因疏忽將持有的哀鳳遺忘在餐廳,失主對哀鳳的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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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係並未因此終止,所以是遺忘物。依學說見解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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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竊盜罪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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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實務認為遺忘物跟遺失物都是侵占遺失物罪的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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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成立刑法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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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脫離支配 這是侵佔 拿錯的觀念揪正別人 有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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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16:20, , 34F
釣出一堆法律人 X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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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11:44, , 35F
侵佔和竊盜字面就很容易分了,竟然還會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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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15:18, , 36F
還順便糾正勒 你念法律系?教授在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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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15:22, , 37F
所以車子被偷都不算竊盜而是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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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17:26, , 38F
你是把車子遺失所以被偷嗎?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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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00:23, , 39F
你車子除非忘了上鎖不然還是有支配力吧?
12/13 00:23, 39F
文章代碼(AID): #1MQQhVUD (i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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