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舊制財產交易-重購退稅 疑問
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有兩種:
1.只看賣出當下的房屋評定現值*各地區每年更新的比率 併綜所申報 (通常100年前取得)
2.核實-已有實價登錄(101年8月後)或國稅局查得到原始取得成本
(賣價-買價-必要成本)*房地比 併綜所申報
那重購退稅時的依據是?
1.很好懂,賣的時候只用房屋現值當基準申報
新買的當然只要現值大於就全退
2.核實報稅的重購退稅就眾說紛紜
因為是把實際獲利部分*房地比,硬拆出房屋獲利部分來併入所得
那重購的新屋是否也應該以 實際買價*當下房地比 來做退稅依據?
ex:
賣的核實申報 價差獲利1000萬*賣時房地比30%=300萬 併入所得繳稅
再買2000萬房 但買時房地比只有14%(如爛透天房屋現值低)
2000*14%=280 低於賣時300 這樣就不給退稅了
還是說即使你先核實申報了 要重購退稅時依然只比較一買一賣的房屋現值?
因為打去不同地區國稅局詢問,兩種回答都有人講
個人覺得用 實際賣價*房地比 來核實申報 想要重購退稅的
買時也該依 實際買價*房地比 來做比較 這樣依據的名稱才相同
請問有大大做過舊制核實申報後的重購退稅嗎?求解答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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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就只要比較"成交價格"喔
那有些國稅局的人員還講那麼多 呱張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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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lex0203cool (36.226.193.79 臺灣), 04/03/2024 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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