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房仲對於增值稅細節的告知義務?消失

看板home-sale作者時間6年前 (2018/05/19 15:57), 編輯推噓10(10024)
留言34則, 1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房板上前輩高手們好 有關於房仲未盡告知義務的問題想請教~~ 魯蛇我家最近賣房子 房子去年底房客才退租 上禮拜週末與房仲及買方簽完了約 才發現不對勁 因為房仲在還沒找到買家前 就先問我們要實拿多少 我們告知扣掉稅金、服務費想實拿700 他們也都了解 簽約後我媽詢問國稅局 才發現房屋退租後一年內交易 都一律以一般住宅增值稅計算方式處理 但當初房仲及他們的代書 並沒有告訴我們這點 只是很想趕快完成交易 信誓旦旦用自用住宅送件 就算真的不符合條件也有辦法閃過... 本來是買方出730再扣掉自用住宅增值稅16萬 仲介拿14萬服務費我們實拿700 但若是一般住宅增值稅將會是38萬 變成最後我們只能實拿678萬... 對方硬凹說簽約時就有講自用住宅送不過就改一般住宅我們也有同意 但因為當初簽約過程我們有全程錄音 加上LINE對話截圖(房仲答應讓我們扣掉稅金、服務費實拿700) 也問過律師說這些證據就足以對抗 告訴他們店長後 他們才願意稍微讓步 但是開出解約條件: 紅包+專簽我們那棟房子到年底 我很不以為意 第一、明明就是他們疏失未告知,然後現在房子也賣不成了,憑什麼跟我們拿紅包? 第二、這種素質我才不願意讓他們賣... 目前我爸傾向先找消保官 但還是想跪求板上大大們的建議 我們該用什麼法律依據或是應該怎麼做會比較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111.38.17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ome-sale/M.1526716644.A.EA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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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跟自用不是差一半嗎 為何一個16萬一個3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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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土增10% 一般20 30 40 再依持有年數扣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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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師問 看起來證據充足 可以指控他違約 看違約條件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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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可以直接解約 讓律師作證就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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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好你們有錄音 這種只想成交沒誠信的仲介之後真的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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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他們賣了 還專約咧! 若不收你們14萬仲介費 這樣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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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實拿692 你們可以考慮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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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政府收你高額稅金又不是房仲拿,不要抹滅別人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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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造成稅率高的責任你們也佔一半,明知有出租應該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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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進去,不是完全都別人害的,建議各退布,多的稅各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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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你們還是成交,留三萬給他們也勉強可以。 能成交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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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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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還賣的到這個價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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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掉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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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問題一半一半耶,房仲是有問題,但是你真的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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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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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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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底價就賣730萬元,這不是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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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不贏的,人民有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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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一年內就不能用自住。要等一年才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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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樓上,法條是不能當作不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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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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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出租還想用自住。本身就有很大的問題 不要只會怪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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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有悉知法條的義務,不然交通違規就說我不懂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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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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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設定是有公告施行你就有遵守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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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是仲介自己拉價不成還想收足佣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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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就是有出租,給其他人賣,稅率也是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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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考慮一下730這成交價高或低,如果給別人賣也是這個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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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就叫仲介折佣金,你家當作賣不到那麼高,實收少拿,各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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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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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隨便賣也750,那當然解約對你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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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有目的無誤!但規定在那 說自己不知道說不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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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知道沒事,我希望先別懂所得稅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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