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賣屋出現一些法條問題致延遲交屋之賠償

看板home-sale作者 (熱心魔人出現 ~)時間7年前 (2016/09/10 21:18), 7年前編輯推噓5(5011)
留言16則, 8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家裡最近賣一間房子 簽約時候 寫 8/19日 延遲原因:屋子權狀上有登記兩塊土地,含土地權狀共三張 結果8/10的時候 地政事務所說 有另外三塊土地(法定用地共2.X坪) 因為公寓大廈管理法 ~ 不得與原物件切割 也就是說 要把這三塊地 一起過給賣方 然後 因為 地目已經是65年 權狀也遺失 於是要重新申請(要公告遺失30天 所以至少晚一個月以上) 到擬定新交屋日(還沒簽訂新的交屋日確定是十月初賣方可交屋) 這些都擬好了 買方要求我們賠違約金以及損害賠償 其實我們已經有賠違約金之打算 但是他們又講 合約上有一條"所規定之違約金並不妨礙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 說他們自己房子的租約到期 原本算好時間要整修完入住 現在 變成他們要 再多租一年房子 多搬一次家 說這是他們的損害 我們除違約金外 要"部分賠償他們損失" 然後還跟房仲要求退服務費 請問這樣合理嗎? 延遲一日賠1/1000 是算工作天 還是每天都要算呢? (後面有條 "本契約條款及各項約定條款之天數,甲方雙方同意皆以工作日計算") 假設我們只願意賠違約金 不願意賠償多出來的 他們自己算的 "損害賠償" 他們可以要求無條件解約嗎? 因為這三塊多出來的莫名其妙地 現在搞得一頭霧水 要多繳增值稅 又要賠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3.51.19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ome-sale/M.1473513491.A.A04.html ※ 編輯: chillin (220.133.51.194), 09/10/2016 21:19:14

09/10 22:32, , 1F
...當時沒先調權狀出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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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2:37, , 2F
住一個月要租一年? 那叫他們去住旅館一個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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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23:29, , 3F
可以先交屋再過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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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狀當初沒寫到這三塊法定用地 ~ 然後我也願意賠違約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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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01:03, , 5F
卻再被要求他們所謂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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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01:12, , 6F
他們已經簽租約 講一句 我們慢慢耗沒關係 反正都已經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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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遲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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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沒談妥賠錢事宜 他不願先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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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09:39, , 9F
這個仲介有責任,他們應該在賣屋前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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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02:13, , 10F
嗯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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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02:13, , 11F
這種東西有時候只給個房屋地址的話,未必能查得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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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02:13, , 12F
可能得查賣方的財產清冊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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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11:22, , 13F
可以照原先契約訂定之日提前點交給他們,尾款一樣登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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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11:22, , 14F
成在給的方式跟對方談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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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18:54, , 15F
如果仲介說查不清,太不專業了!至少信義一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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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22:03, , 16F
行啊!賣方的身分證影本及普通章先交出來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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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Nr0WJe4 (home-sa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