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房屋買賣糾紛法律問題請教(後有補充說明)

看板home-sale作者 (Garfield)時間8年前 (2016/07/25 18:54), 編輯推噓3(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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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託拜託,請各位先進發揮熱心助人的時候帶點常識與知識不要靠感覺亂講 下面略為整理一下跟提供法條 ※ 引述《Gray5588 (Gray)》之銘言: : 有地方沒有照當初的使用執照下去興建 : 很多二次施工的地方也都是違建 : 但買屋的時候 : 前屋主和仲介卻完全沒有告知 : 經調查後我確定他們早就知道這個事實 : 他們如果有說的話,我就不會買了 : 仲介和前屋主方面,因為我有簽現況交屋 : 而建商方面因為已經是三年屋,會不會已經過了法律規定的有效求償期 : 請問這樣我還能向仲介,前屋主,建商求償嗎? : 有可能跟前屋主解約嗎? 可向仲介、前屋主求償或要求解約。 : 都已經要開始裝潢了,到底是動還是不動好? 千萬不要動。先把糾紛處理完再說,免得更生枝節。 : 已經有部分住戶(大約十幾個)聯合起來向建商求償 : 最主要的是告建商沒有照當初申請的設計去建造 : 全體住戶絕對沒有同意建商變更 : 經過調查非常確定仲介和前屋主知道這個事實(違建和官司) : 而且他是買來轉手投資獲利的 : 我合理的懷疑仲介和前屋主為了利益蓄意隱瞞我 不然什麼人買了新房不住直接賣? : 但當初簽的不動產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上 : 有一個欄位是問 : 本標的物是否有違建或禁建情事 : 對方勾選 : 否 這點很有幫助,基本上靠這點就佔理。 屋主不確實填寫,且住戶間都知道,這邊要想辦法證明屋主明知會比較麻煩一點。 但是至少,可以證明仲介物件調查不確實,這點就可以求償了 而且不動產物件說明書是買賣契約的一部分,這是個很好的證據。 : 這樣是否對我有幫助? 首先我們要了解民事要告人一定要有請求權基礎,這個名詞稍微不好懂一點。 講白一點就是你要告人要有法律上的依據。不是你想怎樣法律就可以幫你怎樣拉。 民法買賣契約瑕疵擔保責任在誰?法條規定是出賣人,就是前手屋主的意思。 難道可以拿著這條法條找建商叫他負責嗎?你也懂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民法第345條以降) 瑕疵擔保請求權的行使要通知屋主,然後向他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所謂現況交屋是否排除瑕疵擔保責任本身已有疑問,縱使現況交屋乃排除瑕疵擔保責任 依民法第366條,故意不告知瑕疵仍要負擔瑕疵擔保責任。 簡單來講,看你要解約還是退差額給你,都要上法院,然後找你仲介要服務費回來 找仲介要服務費比較簡單,去找消保官會幫你處理到好。有其他損失的話也可以向仲介 求償,仲介個人跟公司是連帶賠償責任,你可以找比較有錢的叫他賠,然後公司有營業 保證金,這個有判給你就一定拿的到。 我不知道其他同業是怎麼做物件調查的拉,但是如果是成屋的話,我會調建物成果圖 拿來比對看有沒有增建或改建之類的,但是顯然的,你找的仲介沒有很認真做就是了 越是看到這種事我就越想問那些仇仲的人,找仲介買的話遇到糾紛還可以拉仲介下水 這種如果是你們遇到所謂的覺醒屋主,那你們要怎麼求償?? 難道你們私下買賣還會請屋主認真的填寫不動產說明書嗎?? 我們仲介不但要調查,還要為自己的調查負責的好不好,真覺得只要會唬爛就能做, 那拜託快來做,我看你怎麼應付賠償。 明明都知道買賣基金有賺有賠,購買前要詳閱公開說明書,阿你找仲介還不是一樣 仲介有好有壞,交易前請詳細認識這個人,懂? -- 這個世界上的邪氣 慢慢聚集到克勞薩大人的身上去了 █◣╩◢ ◥◥ : ▊◣▂▃▂◢ : 他要使出 惡 魔 球 了! . ﹒ ˙ ▲▲ ▃▂ ˙ ﹒ . ψjeans102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2.234.138.2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ome-sale/M.1469444061.A.7C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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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犯錯了,禁建跟違建是在鑑定並登案後才有算的,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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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點是放在二工像陽台外推或格局變更這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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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前屋主從建商買來的新屋都沒有改動過,那他勾這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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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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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說了,要證明屋主明知比較困難,但是產權調查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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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接案的仲介應該做的,調查的確實與否就有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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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瑕疵擔保責任在出賣人,他就是得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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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原屋主所受的損失那就是原屋主跟建商間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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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才是契約責任問題,不是你買賣瑕疵物品都要找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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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人來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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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瑕疵擔保責任不限於歸責於出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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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有瑕疵就有瑕疵擔保的部份,要證明屋主明知是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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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論述簽約之始屋主有詐欺事實,據以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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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擔保責任三說參照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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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重看自己的最後幾段,仇仲不是仇你這種,仇不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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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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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6 09:39, , 18F
這篇觀念正確 某al亂抓藥
07/26 09:39, 18F
文章代碼(AID): #1NbU_TVD (home-s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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