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石頭越撿越小的都更新法....已刪文

看板home-sale作者 (你媽超胖,故地軸偏角23度)時間10年前 (2014/03/31 04:31), 10年前編輯推噓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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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JE55i8H ] 作者: unclefucka (你媽超胖,故地軸偏角23度)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爆卦] 明天藍營進立院開會 時間: Mon Mar 31 01:16:25 2014 ※ 引述《tcpic (麻雀)》之銘言: : ※ 引述《justchaoz (只是個餃子)》之銘言: : : 本魯人在立院現場 : : 踩到了不知道誰亂丟香蕉皮滑倒 : : 昏昏沈沈的做了一個夢。。。 : : 大家還記得前兩天藍營很堅持 : : 明天週一一定要進立院開會嗎? : : 某個30秒早洩的建商 : : 打算率眾進去開個無關痛癢的小會 : : 無意間聽到的內容: : : 都更相關的修正條例 : : 但此條例一但通過(30秒? : : 整體都更條例將會讓建商獲利之外 : : 未來也不會在有大埔跟士林王家的案例出現,因為類似這種情況的受害者將連反抗的機會都沒有。 : : ~一但通過,三年內無法更改~ : : 唉呦,氣溫驟降 : : 打個噴嚏我就醒來了 : : 在現場的大家還請注意保暖 : : 啊本魯體虛無法深探 : : 還請板上神人幫忙補足 : 我想會是底下這個法案 : http://ly.g0v.tw/bills/666L14797 : 有勞法律相關高手分析利弊... 來吧,試著一個個看 1. 一條二項修掉後,以一般其他反向的修法,是去除其特別法優先適用地位 但他修掉這條,看起來是雞肋,雖產生日後到底要用啥法的疑問... 但問題是,留著這條,目前有爭執也不知要用啥法 (各專門法規?) 2. 第三條: 基本上把一般操作性手段納入變成流程。但問題是,操作起來爭點,嗯... a.第七項把一般的合建包都更外皮合法化。 3. 第十條:把更新會這黑機關給合法化,日後可以綁架/強制民意。 但他X的劃定更新單元,從自行改申請劃定,似乎是給公單位介入藉口。 --反正日後就是更新會綁人大作戰。 看居民素質與GUTS。 想以此多撈兩千萬的死王八別想拿俏,但要小心無賴混混滲入。 --第二項第一款關於更新會,更是王八。 只要卡住連哄帶騙過一半,另些反對的就別玩了。因為人頭不計了。 --不像以前就算有一半被騙,有1/10後知後覺懂了,還可以再組 其他更新會反攻回去.... 3. 第16條 把公單位的介入時機,由事業計畫提早到事業概要階段。 有冤可以早點申早點砲。 但也有可能讓人誤會因有公務員提早加入, 誤會是塵埃已定,無法變更已建立之條件。 而原本是得委託OOXX作技術性諮商...改成委託其作諮商... 似乎就是限縮於只由那些貨色進行,不然就是誤導性文字。 4. 第18條 加強所謂的更新會的權力。授與合法性。然後多增加一筆規劃費好收。 5. 第19條 增加公聽會流程。但由實施者舉辦。且加強會議記錄與六個月內送的保鮮 要求。 只是會議記錄在此新規定得到法律身分後嘛......誰做的就是問題了 且也沒說會議記錄要一式兩份送給大家....賦予法律身分似給它作為證據 之效力。日後有爭執,可能並非如現在僅供參考了... 6. 第21條, a. 最重要的就是第九項的申請額度與數目了。 雖這一般現在實施下,都會劃餅,但由於沒有法律要求,真假難料。 這也是雙方爭議之所在,涉及利潤分配。 a1. 申請不等於通過核准 a2. 申請多了,可能住戶可作為請求依據。 申請得少了,但更新會認為如何怎樣,一樣通過啦~。 b. 第14、15、17、20款。算對於依般大家所爭執者之項目,讓建商無法以 "還不確定"這種鳥理由蒙混過去。可剔除那些個沒有三兩重的爛貨。 但所謂的沒有三兩重,是說連謊都說不好的! 尤其是第15款的分配原則。 在過往,分配原則是可以談的,就看住戶能力。 但在法律賦予必須於一開始得註明的性質後,能不能談,或人家 以為不能談,就......... 若她寫的和申請下來的有差,申請給得比較多,但比例寫死怎辦? 期望法官能以日後也會被都更,強烈主張建商要有誠信原則依比例多分囉... 7. 第22條 就是增加各種門檻而已。 --一群白癡居住正義聯盟催出來,畫虎不成反類犬,害死大家的條款。 在現在連分配比例都訂好了,要變更內容,還要提高門檻.... a. 88, 89, 92條? 他媽的啦,釘子戶都是和你說底下紅包,誰會傻呼呼 和你談表面條件啊? 撤? 連存證信都不知怎寫怎舉證勒。 又沒強迫建商、更新會須舉證自己沒有過失.... b. 價值? 我一坪原本估50萬,改成55萬就是了.... 8. 第23條: 他媽的說台北好好拆是吧? 幹你娘,我第三項刪了,以後你和嘿嘿人 自己雙方當事人談怎拆吧 --縣市長:這種白癡要求,我一輩子沒聽過... 9. 第29條: 實施者的應改成得,又加上不在此限了。自己去解讀.......... 10. 第29-1條: 依照法律的平等原則。不能只傾向一方...所以.... a. 多增第七項:拎北大殘團如果笨到被地主騙了簽不平等約 我也可以此條脫身啦~ ....雖說一般是民眾自以為比較多啦... 11. 第30條: 有失才有得,地主要得新房子,共同負擔多增加信託費用、規畫費用~ 如果你沒錢? 老子直接扣,還可以不讓你移轉先。 作過強執實務就知道, 保全債權時,扣押的不動產的狀態維護責任....嘿嘿.... 12. 第34條: 看起來公平的釘子戶保障與建商脫身條款.... 感謝王家 到時建商若經過計算發現...符合第29-1條第七項(價格波動太大,你又不知道) 在清除完畢掛在那,因為沒有賣,所以連向他施壓要求 履約的賣方都沒有。 --在還未能先賣收現金之況下,這價格波動太大的範圍就... 後面都是屁文...... 居住正義的精神勝利一大步,實質損失飛天距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31.132.13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396199788.A.211.html

03/31 01:19, , 1F
推ㄧ下分析 這些立委真的沒人盯就想亂搞 犯賤!
03/31 01:19, 1F
因為很多人沒參加過,只會喊啥你家我家的,杞人憂天 仔細看看,所有的修正都很合民主程序阿~ 1. 有住戶自主的聲音呢....更新會 2. 有法律保障必須項目呢...分配阿... --本來私法自治上,就是談就是了,把這列入法律,綁死自己。 3. 還增加門檻阿,免得非絕對多數阿.... 4. 公家不要加入當打手阿... 5. 不准還沒搞定就先賣阿.... 全都符合都更程序正義要求,恭喜大家.... 其實應該要政府成立都更處,規定所有流程依程序辦理, 然後把司法部門納入各程序就好了...

03/31 01:22, , 2F
推神人專業分析,但求翻譯蒟蒻。。
03/31 01:22, 2F
就是依照要求,系聽尊辦 :P 只是你以為公平的要求,嘿嘿嘿,人家笑死了 也不盡然都是對建商有好無壞,對於居民也教導他們注意應注意處。 但對建商的壞處是:淘汰不良建商,或者輔導不良建商學習必要合法項目。 對居民的好處嘛.....就是一開始在法條告訴你大家都必然會注意的項目.... 實際執行上所有碰得到的關鍵,該切入的沒切到。 這就是外行人不學無術充血鬧場的結果.... 大法官釋憲必須快修正,不然整法無效,不提不行 :P

03/31 01:40, , 3F
看不懂
03/31 01:40, 3F

03/31 01:44, , 4F
明天應該不可能吧! 哈
03/31 01:44, 4F
※ 編輯: unclefucka (61.31.132.132), 03/31/2014 02:07:04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unclefucka (61.31.132.132), 03/31/2014 04:31:40 ※ 編輯: unclefucka (61.31.132.132), 03/31/2014 04:32:14

03/31 16:40, , 5F
為什麼感覺分析錯誤一堆呢.........
03/31 16:40, 5F

03/31 17:34, , 6F
先把修正下面的立法意旨看懂就不會錯誤連篇了
03/31 17:34, 6F

03/31 17:35, , 7F
至於沒有實務經驗產生的腦補 沒多看資料之前 暫時沒救
03/31 17:35, 7F
文章代碼(AID): #1JE7ykTy (home-s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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