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現況交屋,房屋漏水,原屋主需負責?已回收

看板home-sale作者 (~~~~~~ )時間12年前 (2012/05/10 22:17),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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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lctw (olc.tw)》之銘言: : ※ 引述《hamk5202 (彬)》之銘言: : : 當初購買房屋的時後,屋主保證沒有漏水。 : : 目前已交屋兩個月。(未透過仲介) : : 這幾天颱風天過後,昨天仔細的檢察屋內狀況。 : : 窗台45度裂縫滲水(兩處),導致油漆有膨脹跟撥落。 : : 因為有這樣的狀況,因此仔細的檢察屋內所有的牆壁, : : 發現主臥有打針過的痕跡,之前被桌子遮住了。 : : 當初簽約有約定以下事項 : : "現況交屋,賣方不負責屋況維修責任,及瑕疵擔保責任。" : : (為了年邁的母親,方便日後照顧她,我是不後悔...) : : 但是還是想替自己爭取權益,請問這樣就不能找前屋主負責了? : : 只能自己花錢解決了? : : 懇請大家幫忙解惑,感謝。 : 遇到同樣情形,交屋隔天就發現有漏水,仲介電話中拿現況交屋當作藉口,但事先從未提 : 過漏水問題(其他還有什麼問題就不曉得了)。 : 基本上事先沒有告知或書面載明,即使寫了現況交屋四個字,對於未告知的瑕疵部份還是 : 有擔保責任。轉一下律師的說明: http://goo.gl/IHKJ0 : --- 以下節錄 --- : 現況交屋的約定及情況:實務上常見買賣雙方於契約中訂有「現況交屋」之條款,是否有 : 此約定賣方就可以完全免除負瑕疵擔保責任?關鍵點應在於買方在訂約時是否知悉瑕疵存 : 在,如果買方不知有瑕疵存在而是在交付後才發現買到的房屋有漏水或其他瑕疵情形,買 : 方仍可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要求減價,或者視瑕疵嚴重的程度行使解約權,只 : 是因約定依現況交屋,賣方通常不保證不漏水或無瑕疵,因此買方不能按《民法》第三百 : 六十條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要求修補瑕疵,不過賣方如明知有瑕疵故意不告知時,買方依然 : 可以要求賣方負責修補瑕疵。目前實務見解多數認為「房屋漏水」並非重大瑕疵,如行使 : 解約權顯失公平,故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但書規定,僅得請求減少價金。反之,如 : 果在簽約時買方就知道有瑕疵(如漏水)存在,還願意購買,並且在契約上註明「按現況交 : 屋」,此時依照《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賣方即可以不負瑕疵擔保責任,即 : 買方不得請求減價或是要求賣方修繕義務。 : --- : 就別再想著拿 "現況交屋" 四個字當免死金牌了吧 :) 現在也正遇到相同的情形, 但當初簽約時的契約上就有附註賣方必須將漏水處理好, 仲介也保證交屋後有保固期六個月期限。 在交屋之前就發現賣方並未將漏水部分處理好, 所以在交屋時也有請代書多寫一份契約, 內容是買方願意出五萬的修繕費用。 但問題是簽約時賣方都是委託他姊姊出面簽約, 也有寫委託書, 可是回去之後賣方翻臉不認帳, 跟仲介盧說那份交屋時寫的契約不算, 所以仲介就把五萬還給買方了, 而現在漏水的部分賣方就是敷衍的態度不願負責, 仲介也一副無可奈何的樣子。 今天更是打電話跟我們說賣方只願意出一萬元, 房仲自己出一萬五, 問我們要不要接受。 我想請問各位板友的是這樣的處理方式是合理的嗎? 當初簽約前房仲信誓旦旦保證有漏水他們一定會處理好, 要我們不用擔心, 結果一交屋之後就變了樣, 實在讓人很吞不下這口氣。 我們也不是要獅子大開口, 我們的方式是想要賣方請一個專業的人估價修繕費用, 我們這邊也請一個專業的人估價, 之後雙方再協調費用, 這樣他們也不願意。 我現在想做的是: 1.如果說賣方不承認交屋時他姊姊多簽的那份契約, 那我是不是也可以不承認最先前的房子契約?因為都是委託他姊姊簽的阿! 2.找調解委員會 3.訴諸法律(告賣方不履行契約不依約將漏水處理好) 4.訴諸媒體(投書給蘋果) 誠心請問各位是否有更好的方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1.51.66

05/10 22:54, , 1F
1.授權書是證據 2.對 3.對 4.對 我沒有了,樓下接力
05/10 22:54, 1F
文章代碼(AID): #1Fgytkqr (home-s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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