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法拍] 一個法拍的法律問題...請大家幫忙~~謝謝^^
※ 引述《wangkun ()》之銘言:
: 不曉得適不適合PO在這發問,若有不妥馬上刪文 ^^
: 我親戚有塊省道旁的地,租給A在上面蓋家具行,
: 後來A向地下錢莊B借了一些錢,因為週轉不靈
: 跑路去了!B就向法院申請假扣押,迄今進行2次
: 法拍皆未果,同時,B也逕行強佔了家具行,改了
: 名字後繼續經營,且也跟我親戚訂了契約。
: 最近上網看到第3次法拍資訊:http://0rz.tw/ZDgBB
: 想請問的是,契約裡頭約定B若日後放棄承租,則家具行
: 歸我親戚所有,但同時家具行還在法拍程序耶!若之後真
: 的拍賣出去了,拍定人跟我親戚對這家具行的控制權到底
: 是誰的,就真的蠻妙了.......
: 懇請釋疑..Orz 謝謝~~~~
因為該建物未辦第一次保存登記,
所以所有權原則上屬於原始出資人,就是跑掉的A,
且因A與原PO親戚簽有土地租賃契約,
所以有合法座落在該地的權利;
B在本案中僅為執行債權人,
他對該建物並無任何合法權利(除非在執行中B聲明願承受該建物),
自然無權處分該建物,
他可以和原PO親戚訂立契約,
但因為他沒有所有權,自當無法移轉,
若該建物拍定,則係由拍定人取得該建物之所有權,
即使B放棄承租在先,依契約由原PO親戚取得該建物,
拍定人仍有權對原PO親戚主張民法767條,
且拍定人同時繼受A與原PO親戚所訂租賃契約,
此時原PO親戚僅能對B主張債務不履行的責任(如果敢的話);
因此,若原PO親戚有想要取得該建物,
建議等到拍定或法院作價交債權人承受時時,
執行法院會通知優先承買權人願不願意以該拍定或承受價格承買,
此為拍賣條件第五點後段,土地法104條之規定,
且該規定具有物權性質的優先效力,
即法院如未通知,
因原PO親戚為該建物所座落基地之所有權人,
為土地法104條所規定之優先承買權人,
故仍有權向法院及拍定人主張,以拍定價格購買之,
一點建議僅供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7.187.3
※ 編輯: ftziya 來自: 122.117.187.3 (02/18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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