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疑問] 中華民國光復時是在殖民台灣嗎
※ 引述《godivan (加藤家的惠是我的!)》之銘言:
: ※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銘言:
: : 工部局的首腦是公董會,
: : 是租地人大會(後來的納稅人大會)選舉產生的, 不是各國任命的官吏.
: 他們管的沒錯啊?
: 但是這不代表這東西各國政府無權介入就是,
: 下面的歷史事實剛好說明了各國政府隨時可以推翻工部局的決定
: 而且工部局管理的法源可不是自己頒佈的法律喲
: 香港城市大學那篇報告就有說了
: 大概你沒看吧 哈哈
: 我想你沒看
: 所以就直接說了
: 工部局的一切是因為英國和中國協議出一個
: 「上海租地章程」這東西
: 結果你跟我講工部局受制這個法令還是個擁有獨立主權
: 果然「治權」這東西是隨時都不見的
也就是說,閣下承認上海公共租界內部事務自主,
只不過最高法律"上海租地章程"需要上級批准。
所以上海公共租界不該當為一個國家,是這樣嗎?
首先,這樣的一個東西制度上十分接近於自治領。
以加拿大聯邦為例,它成立於1867年。加拿大國慶就是從此年起算。
但是加拿大聯邦成立的時候,其憲法仍然受到英國國會的控制。
直到1982年時才切斷此一關係。
但是加拿大聯邦並不是在1982年才成為一個國家。
它在1867年就已經是一個國家,與清朝的外交關係始於1908年。
租地章程受他國限制使得上海公共租界不該當為國家的論點,
是中國近代學者"自創"的一個論點,而且他還是主流論點。
但是他們顯然忘記了自己曾經跟一個"憲法受限於英國"的國家
建立過正式的外交關係。
: : 而1862年誰裁定租界範圍是中國領土,
: : 與1854年至1837年間誰才真正統治著這塊土地, 並沒有任何的關連.
: 真正統治者不等於有主權
: 不是常常在靠盃治權不等於主權怎麼到這邊就不講這回事了?
上海公共租界當局,是非戰爭手段建立的,
它也不是以武力佔領上海公共租界的土地。
一個政府在一塊土地上長期而和平的行使其權力後,
其對領土的主權就應當受到承認,即時效的領土取得概念。
上海公共租界顯然不是英國或美國的領土,唯一的當事國是中國。
假如中國有對租界當局的統治提出異議,即不符合時效的法理。
反之,則應視為上海租界當局取得租界內之主權。
同時此一異議的告示,應以宣告的方式為之。
請閣下舉證中國於1854年起至1911年止,曾宣告過租界區域的主權。
否則只能視為未異議,此一領土即應屬上海租界當局所有。
: : 而與清政府有長達60年的時間未曾行使過對租界內的主權, 也沒有任何的關連.
: : 一個政府有權"裁決"不屬於它的領土屬於誰, 這本身就是很奇怪的事.
: 1862年清朝要向租地收稅謝謝
: 「英租界」謝謝
: 那段歷史是英國人(而且是你講的工部局,)本來就要抗稅
: (英國領事不同意鬧上英首相那邊去)
: 被英首相打槍 沒在看別人的文章又一例證
中國並未成功在該租界內徵稅,在租界內成功徵稅的組織是工部局,
工部局再交付稅款給中國。
假如這種關係可以叫成功徵稅,
那透過外國警察在外國土地逮捕本國犯人,
也叫"本國成功逮捕本國犯人,是對外國土地擁有主權的象徵"。
: : 假如工部局真的是各國代表組成, 那它就是代表各國政府行使權力.
: : 上海公共租界就會變成名為租界的租借地甚至殖民地, 被視為非中國領土.
: : 希望閣下在執行反傳教士理論時, 不要老是繞一大圈回來打到自己.
: : 治外法權有屬人的, 也有屬地的.
: : 假如租界的治外法權是屬地, 那它就像大使館一樣, 應被視為是外國領土.
: : 在淞滬會戰國府軍是否為偷襲的討論串中,
: : 閣下顯然必需承認國府軍進攻的地區被視為外國領土.
: : 假如治外法權是屬人的,
: : 那清朝政府未行使的權力顯然遠超過它所簽訂的條約範圍.
: : 清朝政府從未向上海公共租界的外國居留民徵稅.
: : 清朝政府對該租界內的中國人民行使司法管轄權, 必須有該租界當局的參與.
: : 清朝政府對該租界內的中國人民行使徵稅權, 必須有該租界當局的參與.
: : 且就我手上現有的資料, 只有1863~1864年太平天國之亂期間,
: : 清朝政府曾藉由工部局協助向該租界內華人徵稅.
: : 清朝政府從未在該租界區域內駐軍.
: : 該租界當局的官員並未經過清朝政府的任命.
: : 設置在上海的海關, 被該租界當局接管.
: : 上述屬於國家的權力, 通通都被該租界當局所控制.
: : 這樣閣下也要主張"租界內中國有主權"??
: 這邊又來偷換概念了
: 不駐軍,當地自治就等於沒有主權
: 這時候「治權」又死了絕口不提
主權與治權本身並沒有太多的差異,主要的差異在於有無排他性。
假如閣下想證明這是治權而非主權,
就必須提出其他主權國在其上行使主權的事實。
而且這個事實最好要有常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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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240.6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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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elmotze (210.240.64.37), 05/06/2016 1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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貶低對手對閣下的論點並沒有任何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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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報案這個案子,主要是爆發在1903年。
章太炎的《駁康有為論革命書》中,出現了「載湉小丑,未辨菽麥」的用語。
這個載湉就是光緒帝。公開罵皇帝依大清律例是妖言惑眾,該當問斬。
本案最終的判決是:
錢寶仁、陳吉甫、龍積之釋放,陳仲彝「姑准交保,尋父到案」。
鄒容監禁二年,章炳麟監禁三年,罰作苦工。二人限滿釋放,驅逐出境。
雖然這個案子被顧維鈞拿來主張中國曾對租界境內行使過主權。
但是只要實際檢視一下就知道,
這個例子根本就是清朝自動放棄了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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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閣下補充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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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是大英帝國治下的香港,它並不是自治領,而是殖民地。
1997年時的總督為彭定康。
假如是中國治下的香港,由於其行政首長是中國中央政府任命,
它的本質還是像一個殖民地。其內部管理無法擺脫來自中央政府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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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報案中跟中方會審員打對台的是英國領事,
閣下的語氣比較像是主張租界是英國領土。
一國的司法形態該當如何,並沒有任何具體的規範。
並非不合於典型形態的就表示它並不是國家。
以梵諦岡的司法制度為例。
它的基本規範是教會法,但是教會法未規範時則使用羅馬市的法律。
梵諦岡的法官是神職人員,幾乎都擁有外國籍。
梵諦岡的司法制度並不合於典型形態,但它確實是個國家。
吐瓦魯自己只有地方法院跟高等法院。
再上訴,就是找斐濟上訴法院;而終審法院則是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
吐瓦魯的司法制度並不合於典型形態,但它確實是個國家。
蘇報案並非觸犯租界當局的法律而產生的,
而是在租界區域內的中國人觸犯了中國法律。
因此租界當局沒有主張管轄是很正常的一件事情。
但是在這個案子中仍可看到租界當局主權的行使。
比如說逮捕嫌犯的並不是中國捕快或英國警察,而是租界的巡捕。
其他國家的司法警察無法在此行使職權。
同時,罪刑的執行權也在租界當局的手上。
一人在某國的行為是否違法,由何人審判,判決援引的法例來源等等,
基本上都屬於該國的內政自主的範圍。
當然,主張有管轄權然後碰個一鼻子灰,並不會被認為叫"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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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1920年就加入國際聯盟了。
顯然它作為一個國家的資格,遠在1931年之前就已經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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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名稱這種東西,並沒有既定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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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外人對自己大臣禮遇的行為當成是主權的象徵,未免太過好笑。
還有這個大臣叫左宗棠。是中國近代名臣之一,不是什麼某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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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的言論顯然就是中英兩國不承認上海為國家,故上海非國家。
但是國家是否存在是一個事實問題,不是承認問題。
(蒙特維多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
要探討上海是否該當為一個國家,
僅能就國際法中關於國家的構成要件去討論。
閣下找到的資料若是屬於某某國不承認或可推為不承認上海為國家,
基本上都算不上是學術證據。
這類東西顯然是違背國際法理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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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把終審權交給英國的吐瓦魯,
在閣下的眼中也不是獨立國家。
近代國際法對國家的定義並沒有閣下想像的嚴格。
拼命地自創某些本來就不存在的條件,
去否認一個政治實體是否該當為國家,
其動機實在讓人無法理解。
蘇報案的第一次判決,是中方官員汪庭瑤下的。
這個判決被租界當局給無視了,
租界當局這根蔥,顯然跟閣下的想像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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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事裁判權只適用於本國僑民。
按理論來說,它對居住在租界的中國人民並不適用。
但實際上似乎不是這麼一回事。
※ 編輯: elmotze (36.225.78.123), 05/10/2016 04: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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