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疑問] 為什麼日本會把台灣還給中國?
※ 引述《higaaoi ()》之銘言:
: ※ 引述《calebjael (calebjael)》之銘言:
: : 同樣﹐在1941年中國向日本宣戰﹐宣布廢棄馬關條約。
: 單方面喊著廢除,沒用
原來控蘇案也是“沒用”的。
原來即使雙方宣戰了﹐戰前的條約還有效、德國需要一邊打法國一邊付凡爾賽賠償金﹐
蘇聯要一邊打德國一邊輸送礦石給德國﹐美國需要一邊打日本一邊輸送鋼材給日本。
原來雙方進入戰爭狀態後﹐兩國間的條約不是Invalidation﹐
也不是Suspension﹐也不是Termination。
: : 此時台灣就變成中、日兩國都宣稱“主權主張”﹐而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
: : 日本宣稱放棄的﹐事實上是“主權主張”﹐也就是日本此後永遠不再宣稱台灣屬於他。
: : 而不是讓渡主權本身。
: : 同樣﹐此時台灣的主權﹐就從中、日各自宣稱擁有的爭議地﹐變成ROC獨佔。
: : 也就是說﹐在1951年舊金山和約上﹐日本本來就沒有台灣的主權可以來放棄。
: : 他放棄的不過是日本自己對台灣的領土要求而已。
: : 看看舊金山和約本身。
: : 第2條第2點為﹕
: : 日本政府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 有點錯誤喔
: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 right 在台灣相關執行行為權力
: title 台灣占有權
: claim 這才是宣稱有台灣
: 這一整句不能少一個字,才有放棄台灣而且不要宣稱有台灣主權的意思
: 講甚麼大家瞧不起ROC? 上一篇也沒這樣說
: 已經情緒用事了,後來扯到拳頭論的話,從一開始就討論就沒意義
: cede、cession這幾個字並沒有出現,出現這幾個字不是更明白是給ROC嗎
: 單獨宣稱領土的爭議 跟 當時的領土轉移是另外一回事
同一條的第3點關於庫頁島和千島群島的﹐第6點關於南沙群島和西沙群島的﹐
第5點關於南極地區的﹐都有你說的“不能少一個字”的right、title、claim﹐
所以你覺得當時日本實際擁有南極地區的主權﹖佔有權﹖執行行為權力﹖
總要把台灣說成是特例﹐事實上就是台灣跟當時日本其他放棄的領土一樣﹐
都是同樣的內容﹐同樣的放棄﹐同樣的沒有說放棄給誰﹐台灣一點也不特例。
這整個第2條﹐僅僅能當做日本的承諾﹐而不代表日本的實際能力。
因為日本沒有這個能力﹐或者說﹐在日本無條件投降的時候﹐就被剝奪了這種能力。
在日本無條件投降的時候﹐就跟原來的納粹德國一樣﹐亡國了﹐
然後出於盟國的慈悲﹐沒有分區佔領日本﹐而慈悲地讓日本、德國重新復國。
因此舊金山和約本來就不是一個雙方平等的條約﹐
而是代表日本投降不得不接受盟國條件的和約﹐就跟德國接受凡爾賽和約一樣。
也就是說﹐語境上﹐是戰敗之日本﹐“答應”盟國的條件。
是盟國(包括戰勝國中國)先提出條件﹐然後日本“答應”。
主動權並不在日本﹐而是在盟國。
所以﹐並不是日本“主動”放棄台灣、庫頁島、南沙西沙、南極地區的主權﹐
跟南極地區一樣﹐簽約時日本並沒有南極地區的主權﹐也同樣沒有台灣、庫頁島的主權﹐
是日本“被動”承認他已經失去台灣、庫頁島、南沙西沙、南極地區的一切權利。
也就是我前文舉例中﹐德國到1990年才簽訂和約的結果一樣﹐
並不是德國到1990年時﹐還擁有維希法國割讓、繼承普魯士王國而來的領土的主權﹐
而是德國 追 認“他已經沒有”的事實。
同樣﹐並不是日本到1951年還有台灣的主權﹐還能拿台灣的主權出來“主動”讓渡﹐
而是日本已經喪失﹐在1951年時在法律上“被迫” 追 認這個喪失。
沒錯﹐就是“被迫”﹐舊金山和約並不是平等條約﹐而是日本向盟國“乞和”條約﹐
用答應盟國的要求﹐來換取盟國允許媾和﹐日本如果不答應會怎樣﹖繼續打呀。XD
日本原本就沒有“討價還價”的地位﹐沒有“談判”的本錢﹐沒有“不答應”的能力。
拿舊金山和約﹐來作為一般的平等性的國與國之間的非戰爭狀態下的談判條約來分析﹐
本質上就是錯誤的。本質上就是忽視了這是日本的戰敗投降乞和條約。
甚至﹐極端點來說﹐你甚至可以認為“台灣歸屬ROC”是戰勝國之間的戰利品分贓﹐
這個分贓依據於盟國之間密商、協商同意了的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
日本作為戰敗被處分國﹐是有資格對分贓發表意見喔﹖
德國要不要來說柏林給美國佔領不給蘇聯一半﹖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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