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假設最壞的狀況是公投第12案施行法
1.同性伴侶登記結婚權益受損,開始跑釋憲路線
這部分比較困難,因為要主張權利受到侵害,
光只是名稱不同恐怕力道不足。
公投施行法可能造成的權利侵害,雖然明顯,
但是如無發生實質侵害,恐怕很難打官司。
2.異性伴侶意圖登記同性家屬關係,遭拒,開始跑釋憲路線
這部分比較可能成功。
因為「有無姻親」影響範圍很廣,
不能沒有姻親的權利受損,相對上比不能有姻親的明顯。
https://www.storm.mg/amparticle/455369
這部分可參考英國的例子。
個人推薦後者路線,實踐當初被說
毀婚廢家,道德淪喪的多元成家-伴侶制,
讓臺灣的每個人都多一個婚姻外的選擇。
異性二人可以結婚也可以同性家屬(?),
就代表這兩個制度是不同的,不能夠相互代替。
這時同性二人再來打民法婚姻登記遭拒的釋憲,
應該會比較容易。
如果是前者路線,則可能會曠日費時,有權益受損才有釋憲,
有釋憲才有補強,修法如牛步,漫漫長夜不知何時才能天明。
這部分可以參考德國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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