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假設最壞的狀況是公投第12案施行法

看板gay作者 (白)時間5年前 (2019/03/16 09:56), 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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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性伴侶登記結婚權益受損,開始跑釋憲路線 這部分比較困難,因為要主張權利受到侵害, 光只是名稱不同恐怕力道不足。 公投施行法可能造成的權利侵害,雖然明顯, 但是如無發生實質侵害,恐怕很難打官司。 2.異性伴侶意圖登記同性家屬關係,遭拒,開始跑釋憲路線 這部分比較可能成功。 因為「有無姻親」影響範圍很廣, 不能沒有姻親的權利受損,相對上比不能有姻親的明顯。 https://www.storm.mg/amparticle/455369 這部分可參考英國的例子。 個人推薦後者路線,實踐當初被說 毀婚廢家,道德淪喪的多元成家-伴侶制, 讓臺灣的每個人都多一個婚姻外的選擇。 異性二人可以結婚也可以同性家屬(?), 就代表這兩個制度是不同的,不能夠相互代替。 這時同性二人再來打民法婚姻登記遭拒的釋憲, 應該會比較容易。 如果是前者路線,則可能會曠日費時,有權益受損才有釋憲, 有釋憲才有補強,修法如牛步,漫漫長夜不知何時才能天明。 這部分可以參考德國的例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9.1.12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ay/M.1552701373.A.77D.html

03/16 14:47, 5年前 , 1F
1的話只要憲法第七條沒改掉都有機會
03/16 14:47, 1F

03/16 15:25, 5年前 , 2F
只要有不平等就是違憲,但政治因素影響更大
03/16 15:25, 2F

03/17 08:29, 5年前 , 3F
人類就愛在一直重複相同歷史
03/17 08:29, 3F
文章代碼(AID): #1SZ5UzTz (g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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