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情] 還沒走完的釋憲路

看板gay作者 (貝它)時間5年前 (2018/11/25 09:39), 編輯推噓1(215)
留言8則, 4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終於撐到公投完了,我想講一下憋了很久的話。我要說,關於同志婚姻在釋憲上的 長路現在才開始,不管是專法還是放入民法中,由於大法官釋字的保守性質,至少還 有兩個釋憲的戰場要經歷。 相信大家都很熟悉釋字748了吧,請大家仔細想想,釋字748在整個民法關於同性婚 姻的解禁「程度」,有多大呢? ============================================================================== 釋字第748號理由書 ..按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 關係,既不影響不同性別二人適用婚姻章第1節至第5節有關訂婚、結婚、婚姻普 通效力、財產制及離婚等規定,亦未改變既有異性婚姻所建構之社會秩序;且相 同性別二人之婚姻自由,經法律正式承認後,更可與異性婚姻共同成為穩定社會 之磐石。.. ..現行婚姻章有關異性婚姻制度之當事人身分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不因本解 釋而改變。又本案僅就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 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之婚姻 自由及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作成解釋,不及於其他,併此指明。.. ============================================================================== 「兩人間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這次大法官解釋的核心,大法官 們將婚姻作了這樣的解釋,藉此建立同性和異性都應該適用民法親屬篇婚姻章規定的 正當性理由。理由書中「不及於其他」的但書是一個緊箍咒,嚴格限制了這份大法官 解釋的適用範圍。 民法親屬篇的結構如下: 第一章 通則 第二章 婚姻 第三章 父母子女 第四章 監護 第五章 扶養 第六章 家 第七章 親屬會議 關於同性伴侶的法定地位,最早放寬適用的其實是第六章家中的第1123第3項:「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算上已經先放寬的第 六章,你會發現還有五章大法官可沒有說能夠適用748的解釋。 這道理也很簡單,都說同性婚姻是兩人間的關係了,那第三人就不在範圍內了不是 嗎?民法第969條:「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這一條是第一章通則章的內容,難道就會自動適用嗎? 這就是第一個戰場:即使法律承認了同性婚姻在民法上的地位(專法是民法的特別 法),要擴大適用到整個民法親屬篇,至少還得打上一至兩場的戰爭。 但是即使如此事情也遠遠沒有結束,因為民法又不是只有親屬篇。在此為大家隆重 介紹幾乎可以保證民事訴訟打不完的民法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規定 。大法官在釋字748講的是保障兩個活人共同生活、共組婚姻的關係,現在的問題跑到 一個活人和一個死人的時候,要說釋字748還能適用也太牽強了些。但我們幾乎100% 可以肯定,扯到了錢的時候,所有的人就會有另外一副嘴臉。 因此,像是民法繼承篇這些親屬篇以外的民法篇章,在同性婚姻上的適用問題,就 會成為第二個戰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50.116.160.21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ay/M.1543109995.A.AB1.html

11/25 10:18, 5年前 , 1F
大法官釋憲大於民意嗎? 別在自慰 沒人敢動這議題了
11/25 10:18, 1F

11/25 10:20, 5年前 , 2F
大法官需要就法論法,因為民意善被操縱。
11/25 10:20, 2F

11/25 10:21, 5年前 , 3F
大法官需保護整國國家人民。
11/25 10:21, 3F

11/25 10:21, 5年前 , 4F
不以多數欺凌少數
11/25 10:21, 4F

11/25 10:22, 5年前 , 5F
依照釋憲這議題若不動就直接適用民法了
11/25 10:22, 5F

11/25 10:23, 5年前 , 6F
1樓 這也是你不想看得的
11/25 10:23, 6F

11/25 10:55, 5年前 , 7F
當初說只改五條,就是為了先騙不懂法律的人進來支持
11/25 10:55, 7F

11/25 14:12, 5年前 , 8F
1樓 從法律層面看大法官釋憲最大 根本不需看公投的結果
11/25 14:12, 8F
文章代碼(AID): #1R-Vrhgn (g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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