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同志熱線性講座被批「誘姦」青少年 社會已刪文

看板gay作者 (S紅_多妮妲)時間6年前 (2018/03/19 14:21),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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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孩童未經父母同意參與任何社會團體活動,是沒問題的。 但是,如有簽立任何同意書/連署書, 或支付活動餐與相關費用(報名費/材料費/門票/會員費), 是有可能因家長未同意(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而無效。 (因為非生活必須 @_@) 不過如果未成年者是使用法定代理人允許其自由處分之財產(零用錢), 又沒有不合法或是合約無效的問題了。 (大概就是--不要和未成年簽長期合約一般來說都沒什問題, 不過亂刷父母信用卡或拿父母手機小額付款什麼的就很可能出問題惹。) 民法 第 77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78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民法 第 84 條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 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 另外一個可能會有關聯的是刑法第 240 條的和誘罪,不過這是建立在: 未成年者參與活動,並與家人失聯(逃家), 且活動方知情甚至協助的前提下。 (我是覺得這比較可能是ㄧ般民眾好心用錯地方誤犯) 可能構成以上法規不合法事項之舉例: 1.和未成年者合租、出租房屋給未成年者 (法律上與未成年簽訂契約是需代理人同意的,請注意唷) 2.長期收留逃家的未成年者,並且協助迴避其家長 (如果有未成年者因特殊原由不得不逃家, 請務必協助其向相關政府單位或民間團體求助) (私自幫未成年者脫離原生家庭是不太適當的做法。@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51.219.19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ay/M.1521440475.A.1B1.html

03/19 16:31, 6年前 , 1F
反正要和家人聯繫的到就好 那些人就是大作文章
03/19 16:31, 1F
文章代碼(AID): #1QhrRR6n (g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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