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遭告白對象強行出櫃》日本男學生跳樓自殺
※ 引述《antonio888 (安東尼)》之銘言:
: 遭告白對象強行出櫃》日本男學生跳樓自殺 家屬憤而提告
: http://www.storm.mg/article/154723
: 日本近年無論是政府還是民間團體,皆提出許多跟LGBT族群相關的政策或法案,社會風氣
: 開似走向開放,但去年卻傳出一名男研究生和同學告白後,遭對方在聊天群組公開性向,
: 導致男研究生身心受創,最後選擇自殺。死者家屬日前向該名男同學及校方提告,求償
: 300萬日圓(約合新台幣95萬)。
: 根據日媒報導,這名男研究生於去年4月向另一名男同學告白,表示自己是同性戀,而且
: 對對方抱有愛意。被告白的男同學表示自己無法接受,但願意與他繼續當朋友。不料2個
: 月後,這名男同學竟在幾名好友組成的聊天群組,曝光告白者的性向:「我沒辦法再隱瞞
: 你(指自殺男學生)是GAY了,對不起。」造成男研究生身心強烈受創,而後跳樓自殺。
: 自殺男學生:感覺自己的人生要毀了
: 自殺男學生當時還回應:「那又怎樣?(笑)」「憲法又不會因為你這樣就給同性戀者人
: 權(笑)」原告方律師南和行指出,男學生雖在回應語尾打上(笑),但當時他腦中應該
: 已是一片空白,不知如何是好,男學生生前也曾以電子郵件和律師進行諮詢,當時他說「
: 感覺自己的人生要崩壞了」。
: 《弁護士ドットコムNEWS》稱,自殺男學生在被曝光性向後,曾向校內的諮詢室及教授等
: 尋求協助,校方也曾建議男學生換班或留級,減少與被告的接觸,但仍未能阻止男學生自
: 殺的悲劇。本案原告主張,校方明知男學生身心受到衝擊,甚至還曾去看精神科,卻未能
: 多加關注。
: ----------
: 看到這樣的事情發生,真的是很痛心
: 我非常能理解自殺者的心情,因為我也曾經發生過這樣的難堪
: 只是後來因為其他人的勸解,才放棄了自殺的念頭..花了很長的時間才走出來
: 但也導致我後來一直不敢跟人告白的障礙><....哀
看到很多傻眼的留言讓我實在很想出來說一下
這一篇很明顯的就是一個嚴重問題 網路霸凌
先定義網路霸凌
網路霸凌的發生並非只是是藉由汙衊或威脅等人身攻擊的言論、圖文等為限,
即使是個人單純的玩笑性話語,也會構成網路霸凌。
網路霸凌是以受害者的感受來定義,所以傷害程度多寡並不影響其定義。
網路上流通的公開資訊,是否構成網路霸凌,並沒有確切而絕對的判別標準,
一切以當事者對於他人言論的認知與接受度。
所以如果這在台灣會發生甚麼法律責任呢?
民法侵權行為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
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
大者,準用之。
從報導可以看出,學生的性向是他自己的隱私部分,在未經該學生同意下,
被擅自公布於網路上,不法侵害了他保留這想隱私的權利,所以是可以打民事訴訟!
另外新訂的個資法也可以討論
先定義甚麼是個資
第2條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
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
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從新聞中知道散波者指名道姓,而且公開當事者未公開之資料(性取向)
所以依照
第19條定義非公務機關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有法律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有契約或採取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是公開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
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有學術價值?
五、經當事人同意。
有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增進公共利益?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
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公布會使當事人有更重大的利益?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權益無侵害?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
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都沒符合所以
第29條(非公務機關違法之損害賠償)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
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
可以明顯發現公布後,侵害當事人這項隱私不公開的權利
唯一可能須著墨點在於
第5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
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
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因為並非制定社交活動為「善意」或是「惡意糾紛」,制定此排除條款是避免影響一般民
眾的社交生活!
不過依據
第 1 條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如果以是否侵害個人人格權或促進個人資料合理使用,第51條應該為善意用在社交活動才
可排除!
以上是個人淺見,歡迎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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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個人魚朋友叫灣,每次我都會跟他在海邊玩
雖然海水會漲退潮,但是他似乎不受影響
於是有一天退潮,我看到他彎起來,我問他在幹麻
他說:對不起,那是我的權益,我必須自濕ㄧ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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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70.66.17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ay/M.1471446199.A.C3E.html
※ 編輯: Fiower9456 (118.170.66.170), 08/17/2016 23:06:31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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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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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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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密友搜集公佈你的秘密,你告人是否臉會腫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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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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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Fiower9456 (111.82.35.251), 08/17/2016 23:32:01
※ 編輯: Fiower9456 (111.82.35.251), 08/17/2016 23: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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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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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侵害是散波的部分喔!我沒有指蒐集部分.....
就像是你部分文章已經透露出你年齡和喜歡類型以及待的地方
如果我直接列出來,你應該就會認為我侵犯你的資料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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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Fiower9456 (118.170.66.170), 08/18/2016 14:13:12
※ 編輯: Fiower9456 (118.170.66.170), 08/18/2016 14: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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