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衛教] hiv接觸後預防性投藥
原文恕刪
看到您的文章,我只想說您可以報警把網友抓起來
我實在不懂,為什麼明知自己是帶原者卻還會口爆你?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21條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
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
使用,致傳染於人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危險性行為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世界衛生組織相關規定訂之。
不管機率多低,他已經著手,至少是未遂犯。
疾病可怕(我知道有人會說不可怕),但人心更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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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gay/M.1408555219.A.ED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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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沒有妖魔化這疾病,我會說疾病很可怕,只是想要大家提高警覺而已
不要一直認為HIV就慢性病,每天按時吃藥就好,卻忽略了藥的副作用其實非常大
而且也有抗藥性要換藥等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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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j大的提醒!這篇是睡覺前打的,很多沒有說得很清楚
補充如下:
1.首先,著手的意思是:開始了犯罪的行為,如果被害人之後得到了HIV,那麼犯罪既遂
如果被害人沒有得到,法條也規定有處罰未遂犯,基本上法定刑都是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只是未遂犯得減輕其刑而已
2.本罪限於故意,要明知自己有HIV然後為危險性行為,原PO的例子,網友已經在吃藥了
不可能不知道自己有HIV(除非他自己也是在預防投藥,雖然沒有刑法但也很不道德阿)
而且也不太可能不知道口交會有感染的風險
3.所謂的危險性行為應該是沒有做防護的性行為,因此就算口交機率很小,但仍是危險性
行為,所以網友沒有做防護,就讓原PO口交,已經著手(性交的話就是插入當下)
口爆其實沒有很重要(這個只是在醫學上更危險而已,在法律上不重要)
4.另外會從法條下手,就只是單純想對大家做個提醒,這是有刑法的規定,
大家不要心存僥倖,而且其實刑還蠻重的
附上之前的新聞連結,這個案子算是判很輕了http://ppt.cc/vBOo
5.至於感染者議題的方面,我不是專家,再請專家補充囉,小弟只能就法律稍微介紹而已
※ 編輯: unique2 (140.112.229.199), 08/21/2014 08:37:23
※ 編輯: unique2 (140.112.229.199), 08/21/2014 08:3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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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大可能把動機跟刑法上的故意搞混了,我簡單一點來說好了,例如殺人故意,
我只要知道我今天殺的是一個人,刀殺下去他會死,這樣就可以了,
至於我心中是因為他欠我錢,搶我男朋友等等都不是重點。
因此,套用到這個罪,他的故意就是知道有hiv,然後在做危險性行為,有傳染給他人的
的可能就該當了故意,至於他心中是想說:口交還好啊,或是插一下不會感染啊或是
他真的是想拉人當墊背等等應該都只是動機而已,與刑法上故意無關。
會打這篇其實也真的如同j大所言,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必須大家一起努力,才可以讓
病情下降,我相信不管什麼污名化還是妖魔化總有結束的一天。
※ 編輯: unique2 (140.112.158.100), 08/21/2014 20:02:20
※ 編輯: unique2 (140.112.158.100), 08/21/2014 20: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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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自己有hiv,跟進行危險性行為,這不都是很客觀的事嗎?哪裡有污名化,我不懂
還是你認為得了hiv有在進行治療,但患者卻連怎麼感染都不知道?那可能患者的個管師
要拖出來鞭了。
※ 編輯: unique2 (140.112.158.100), 08/22/2014 11:3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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