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衛教] hiv接觸後預防性投藥

看板gay作者 (raymond)時間9年前 (2014/08/21 01:20), 9年前編輯推噓0(3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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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看到您的文章,我只想說您可以報警把網友抓起來 我實在不懂,為什麼明知自己是帶原者卻還會口爆你?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21條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 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 使用,致傳染於人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危險性行為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世界衛生組織相關規定訂之。 不管機率多低,他已經著手,至少是未遂犯。 疾病可怕(我知道有人會說不可怕),但人心更可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29.199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gay/M.1408555219.A.EDC.html

08/21 01:47, , 1F
搞不好對方也只是在預防性投藥?
08/21 01:47, 1F

08/21 01:49, , 2F
我覺得不一定會成立。你回去看原文第四行
08/21 01:49, 2F

08/21 01:49, , 3F
對方有拒絕口爆
08/21 01:49, 3F

08/21 01:58, , 4F
拒絕了但最後仍是口爆了,仍是容任有不確定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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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 02:01, , 5F
而且口交未防護本身應該就該當要件,不用口爆
08/21 02:01, 5F

08/21 02:02, , 6F
不過如果真的是c大所言就可能不成立
08/21 02:02, 6F

08/21 06:14, , 7F
人心真的很可怕!不斷妖魔化疾病或族群不會讓世界更好
08/21 06:14, 7F
絕對沒有妖魔化這疾病,我會說疾病很可怕,只是想要大家提高警覺而已 不要一直認為HIV就慢性病,每天按時吃藥就好,卻忽略了藥的副作用其實非常大 而且也有抗藥性要換藥等困擾

08/21 07:59, , 8F
建議原po述說簡單清楚,一般人不太會習慣看著手未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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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 07:59, , 9F
狀況,再來是並非任何事只能從法條下手,感染者的性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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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 07:59, , 10F
議題亦能充分討論。
08/21 07:59, 10F
謝謝j大的提醒!這篇是睡覺前打的,很多沒有說得很清楚 補充如下: 1.首先,著手的意思是:開始了犯罪的行為,如果被害人之後得到了HIV,那麼犯罪既遂 如果被害人沒有得到,法條也規定有處罰未遂犯,基本上法定刑都是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只是未遂犯得減輕其刑而已 2.本罪限於故意,要明知自己有HIV然後為危險性行為,原PO的例子,網友已經在吃藥了 不可能不知道自己有HIV(除非他自己也是在預防投藥,雖然沒有刑法但也很不道德阿) 而且也不太可能不知道口交會有感染的風險 3.所謂的危險性行為應該是沒有做防護的性行為,因此就算口交機率很小,但仍是危險性 行為,所以網友沒有做防護,就讓原PO口交,已經著手(性交的話就是插入當下) 口爆其實沒有很重要(這個只是在醫學上更危險而已,在法律上不重要) 4.另外會從法條下手,就只是單純想對大家做個提醒,這是有刑法的規定, 大家不要心存僥倖,而且其實刑還蠻重的 附上之前的新聞連結,這個案子算是判很輕了http://ppt.cc/vBOo 5.至於感染者議題的方面,我不是專家,再請專家補充囉,小弟只能就法律稍微介紹而已 ※ 編輯: unique2 (140.112.229.199), 08/21/2014 08:37:23 ※ 編輯: unique2 (140.112.229.199), 08/21/2014 08:38:43

08/21 12:17, , 11F
紅的明顯 我很討厭說什麼妖魔化的 很想問說的人 你有病
08/21 12:17, 11F

08/21 12:17, , 12F
嗎?打個問號!呵呵
08/21 12:17, 12F

08/21 12:21, , 13F
為何會感染?追求刺激 爽?自己的身體不做主?別人說想
08/21 12:21, 13F

08/21 12:21, , 14F
怎樣就怎樣?得了怪別人?如果是被當街擄走 我無話可說
08/21 12:21, 14F

08/21 12:24, , 15F
補充 是當街擄走被人強暴 或被人扎針 或母體垂直感染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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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 12:24, , 16F
無話可說 否則咎由無不是自取?
08/21 12:24, 16F

08/21 12:30, , 17F
責任都在感染者身上就是了?非感染者都天真無邪就對了?
08/21 12:30, 17F

08/21 12:31, , 18F
到底是誰心存僥倖?其心可議。
08/21 12:31, 18F

08/21 13:57, , 19F
那得知感染的人,不做好保護措施,其心不就更另人髮指?
08/21 13:57, 19F

08/21 18:04, , 20F
只能說將心比心,如果已知感染卻不能預想他人遭遇同樣
08/21 18:04, 20F

08/21 18:04, , 21F
處境的社會成本,那確實不該縱容,但是我們回歸疾病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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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 18:04, , 22F
面,或許不是每個人都存惡心刻意不做防護或者惡意傳染
08/21 18:04, 22F

08/21 18:04, , 23F
,管見認為或許這並沒有構成主觀要件之故意。唉,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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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 18:05, , 24F
知道該怎麼說了,回歸單純這就是其中一種性病,無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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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 18:05, , 25F
所歧視或標籤,有些刻意作為不能代表全部人立場,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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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 18:05, , 26F
我們必須有這疾病耗費許多社會成本與導致許多家庭破碎
08/21 18:05, 26F

08/21 18:05, , 27F
的認知,已所不欲也勿施於人,感謝原波從法律層面曉諭
08/21 18:05, 27F

08/21 18:05, , 28F
罪責,亦使大家充分溝通。
08/21 18:05, 28F
j大可能把動機跟刑法上的故意搞混了,我簡單一點來說好了,例如殺人故意, 我只要知道我今天殺的是一個人,刀殺下去他會死,這樣就可以了, 至於我心中是因為他欠我錢,搶我男朋友等等都不是重點。 因此,套用到這個罪,他的故意就是知道有hiv,然後在做危險性行為,有傳染給他人的 的可能就該當了故意,至於他心中是想說:口交還好啊,或是插一下不會感染啊或是 他真的是想拉人當墊背等等應該都只是動機而已,與刑法上故意無關。 會打這篇其實也真的如同j大所言,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必須大家一起努力,才可以讓 病情下降,我相信不管什麼污名化還是妖魔化總有結束的一天。 ※ 編輯: unique2 (140.112.158.100), 08/21/2014 20:02:20 ※ 編輯: unique2 (140.112.158.100), 08/21/2014 20:06:34

08/22 10:27, , 29F
當你預設所有的感染者都知情而進行[危險性行為],汙名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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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2 10:27, , 30F
不會有結束的一天。
08/22 10:27, 30F
知道自己有hiv,跟進行危險性行為,這不都是很客觀的事嗎?哪裡有污名化,我不懂 還是你認為得了hiv有在進行治療,但患者卻連怎麼感染都不知道?那可能患者的個管師 要拖出來鞭了。 ※ 編輯: unique2 (140.112.158.100), 08/22/2014 11:37:33

08/22 11:53, , 31F
跟別他們辯了 很多感染者看到關鍵字都會惱羞喔
08/22 11:53, 31F

08/22 12:39, , 32F
我倒是知道更多人看到[感染者]就高潮了呢~
08/22 12:39, 32F

08/22 22:01, , 33F
這條有罰未遂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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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2 22:03, , 34F
有耶
08/22 22:03, 34F
文章代碼(AID): #1JzDZJxS (g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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