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關於多元成家的疑問
※ 引述《ukpds (ukpds)》之銘言:
: 先聲明 我對同志婚姻跟大家一樣 都是舉雙手支持
: 對於伴侶權 我也支持
: 我不支持的是 在聯署跟推案時兩件事綁在一起
過往你提出的種種質疑都給你解釋了
聽不進其他人的解釋又不斷拿著同樣的論點來批判的目的到底是什麼?
: 大家都知道"同志婚姻合法化"是什麼 因為很好想像 就是跟異性婚姻一樣
: 但今天多少人真的知道"伴侶權"內容是什麼呢
: 在聯署者可能不知道細節的情況下 為何兩者要綁在一起叫大家簽名背書呢
伴侶盟網站( http://tapcpr.wordpress.com/ )上寫得一清二楚
點進去以後有個 "伴侶盟草案"
看過草案全文你就知道為什麼要綁一起了
因為伴侶權跟婚姻是息息相關的
: 伴侶權不是婚姻 還需要額外擬定一些條款 來約束及定位彼此的關係
: 那對第三方呢 對政府呢 伴侶權的法律上權利義務是否跟婚姻一樣?
: 伴侶權是任意兩個人都可結合 隨時可以分開 那有就太多漏洞可以鑚了
: 又不像假結婚可以查 有心的話可以每個月跟不同人結為伴侶 而且是合法的
在修正條文中有明訂,一個人同時只能跟另一個人結婚或是締結伴侶
: 如果伴侶權有如婚姻 兩人財產轉移不需稅賦 避稅大戶表示:欣慰
伴侶權不等同於婚姻,所以沒有婚姻的財產轉移稅賦優惠問題
: 如果伴侶權有如婚姻 兩人視為一等親可以活體器官移植 器官買賣者表示:欣慰
你去哪得出雙方可以視為一等親了?
條文1058-9有寫雙方無姻親效力
: 如果伴侶權有如婚姻 兩人有移民居留權 人口販子表示:欣慰
同上,無此疑慮
: 如果伴侶權在上述情況的法律地位都不如婚姻 那為何要伴侶權呢
扶養 條文1058-4 (eg: 年紀大又沒家人的人想彼此照顧)
財產 條文1058-5 基本上這邊只訂了共有財產或是分別財產
代表伴侶權並無婚姻的財產轉移的相關賦稅優惠
領養 條文1058-8 (eg: 兩個人不想結婚,又希望可以共同扶養
而非只能登記在一個人名下,我沒理解錯的話"兩個爸爸"應該會適用)
繼承 條文1058-10 後面的說明很詳盡,我就不轉貼了
: 利用同志對婚姻的渴望 包裹推動伴侶權 就像幾年前的"愛台公投綁總統大選"
: 同志婚姻反對者已經不少 把伴侶權種有爭議的案子 跟同志婚姻一起推 會不會讓事情更複雜化呢
我上面提的四個伴侶權相關項目都跟婚姻有關
哪麼請你告訴我 "伴侶&婚姻" 與 "愛台公投&總統大選" 彼此的關聯在哪裡?
後者彼此無很大關聯性所以放在一起叫綁
但前者彼此也是沒有很大的關聯性嗎?
事實上草案並沒有更改很多
草案中列了很多條文其實有蠻多是為了同性婚姻而修正用詞而已
不要只是憑自己毫無根據的設想就說伴侶權有問題
花點時間看看再來討論好嗎?
草案在這裡 => http://goo.gl/tZLZA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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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3.151.1
※ 編輯: swow 來自: 220.133.151.1 (07/25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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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硬要給伴侶法冠上跟同性婚姻法"綁在一起"的帽子?
我文章中也說了這兩者的關聯性
真要質疑將這兩個 "綁在一起" 的話,能否請你論述為何非得要分開呢?
其實這兩者要不要一起送我沒意見
只是一來有些人似乎對伴侶法有很深的誤解,更甚者給予許多莫須有的罪名
二來伴侶法跟婚姻法給予的保障有很多共同點
看過草案之後我願意去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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