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經驗] 用藥經驗
本文主旨在違禁藥品MDMA之使用方法並非黏膜吸收與皮膚吸收
所以當有人為避免被強迫或半強迫之下將MDMA含至舌下再吐掉
請放心,這樣的方法並不會中毒
更正:請暫且冷靜,爾後若出現毒物反應請盡速就醫
並且敬請遠離毒害
本文非描述違禁藥品的使用心得
本人不鼓勵使用違禁藥品
並且反對使用違禁藥品
所以當有人為避免遭強迫或半強迫將MDMA塞至你的口中
請學會自我保護並盡快吐掉
※ 引述《darkpork (黑暗豬排)》之銘言:
: 回應一下各位版友的疑問
: 為何小巴版主都明講了"他沒有吞下去"
: 我還是認為該篇有違反版規
: 藥品的吸收有五種 1.口服 2. 注射 3.吸入 4.黏膜吸收(舌下、鼻腔) 5.皮膚
藥品使用方式確實以這五種為主
但探究其MDMA的服用方式
唯口服適宜
詳情如下:
●濫用方式:口服。
●濫用危害:興奮中樞神經並具迷幻作用。
食慾不振、牙關緊閉、噁心、肌肉痛、運動失調、流汗、心悸、疲倦及失眠。
引起之毒性包括體溫過高、血管疾病、心律不整。
致命的毒性包括橫紋肌溶解、散布性血管內凝集及急性腎衰竭。
體溫過高為MDMA中毒主要特色,可高達攝氏43度,
由於藥物作用加上脫水及身體奮力而造成的高體溫可致死。
與安非他命及古柯鹼同,會產生心理依賴造成強迫性使用,
引致抑鬱及精神錯亂,亦時有惶恐不安感,甚至自殺之傾向。
由於中樞神經抑制能力減弱,加之易產生不會受傷害的幻想,
濫用者往往對行為能力的安全性掉以輕心,造成意外。
●醫療用途:無
參考來源
http://www.mcvs.tp.edu.tw/mtda/a2.htm
: 小巴儘管自認沒有"吞下"搖頭丸
: 但他自承含在"舌下" 並且將已溶在口水的藥液,舔在伴侶身上
: 雖然說我們無從得知,當天的搖頭丸 之藥效
: 但舌下吸收和皮膚皆是搖頭丸的使用方法
: 著名致幻劑LSD 也是經由皮膚吸收才被發現的
: 摘自coolbad原文
: →連同已溶在口水的藥液,我技巧性的方式舔在他身上
: →阿國,看來e的效果真的很棒吧,你表現超好。
: 所以小巴所描述
: 不但違反了站規"分享違禁藥品的使用方法" "描述違禁藥品的使用心得"
: 更有誤導版友之嫌
: 若版友模仿小巴之舉,便將會誤觸使用違禁藥品的法網
所以上述小巴沒有"吞下"而將其含在"舌下"並馬上吐掉,為自保事宜
如此並不會遭致毒害
因而「連同以融在口水的藥液,我技巧性的方式舔在他身上」也無法產生作用
更正:其毒害機率可能會因攝取劑量不足而減少,但若出現毒性反應,請儘速就醫
又「阿國,看來e的效果真的很棒吧,你表現超好」
則為當事人並不知道小巴早已將嘴中的MDMA吐掉以求自保之實卻仍"表現超好"
與MDMA毫無關係
更正:可能不是MDMA的關係
另外
持有搖頭丸
1.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五條之規定,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2.意圖販賣而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強迫他人施用搖頭丸
1.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六條之規定,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
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2.未遂犯罰之。
引誘他人施用搖頭丸
1.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七條之規定,
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未遂犯罰之。
轉讓搖頭丸
1.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八條之規定,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2.未遂犯罰之。
持有搖頭丸
1.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2.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3.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五條之規定,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4.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五條之規定,
意圖販賣而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來源http://www.buddhanet.com.tw/poison/ps021.htm
所以該名高中師長才是真正嚴重犯法
我解釋的能力也許不夠完善
但我期待自己能夠因此成長
於是效仿White9cat板友的精神
期待大家都能因為更了解而遠離違禁藥品
甚至是自我保護
如果有人根本就不使用違禁藥品
很棒
如果有人已經不使用違禁藥品
值得鼓勵
如果有人因為這篇文章而不使用違禁藥品
我很感動
如果還有人仍持續使用違禁藥品
給你一個擁抱,我不會說你執迷不悟,但是希望你能找到更值得注意的生活
它帶來的美好往往會需要付出更大的代價,許自己一個未來吧!
= =
我並不期待有人說我表現超好
但是拜託不要再讓自己的執著淹沒水手們的熱情了
--
你看你的異男忘,她鑽她的死胡同。
沒有誰是比較快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5.116.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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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指的唯口服適宜是因為目前為止
並未看到或聽到或了解到有人將MDMA含至舌下使用
或將MDMA塗在皮膚上使用
也由於本人翻閱之書籍與看過的文獻過於短少
目前為止也沒有看過關於MDMA除了口服以外的使用文獻
於是僅只於網路上看過數十篇文章以及網頁後所產生之拙見
或許這方面確實可以成為學術討論
但本人並非學者
認識的文字實為稀少
亦認為其討論的意義完全只在於敝人無意義之辯白
於是只將違禁藥物簡單的相關資訊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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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論文過於艱深,能否請這位板友代為翻譯全文
以便本人與版眾能夠了解更多的知識
實為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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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篇網頁
本人只有了解到關於藥物的吸收方式
並未發現單獨指示為MDMA的使用辦法
或許本人不才,等待這位板友開導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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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獲得正確觀念知識之前
容我保留文章的原貌
畢竟本文主旨是在"如何才能降低傷害"
而不是"如何使用MDMA"
當然如果這位板友能帶給大眾更正確的知識
本人極為樂意為此效勞
為水手謀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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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D大與W大仍舊執著於口腔粘膜與皮膚之吸收毒物與否
而持續探討本文是否謬誤
本人也不知道該能說什麼了
我知道今二位雖獲大多板友反駁與噓文
仍舊希望對的事情不會變成錯的
關於我們雙方觀念的出發點事實都是在於為大眾找出真理與解答之事
看過二位所發表的文章與回應本人認為二位也沒有異議
然而現在的情況使我想起名劇作家易卜生的人民公敵
二位現在於甲板的狀況裡似乎有點像劇中主人翁
以二位的才識淵博應該可以早就了解本劇的故事內容
但二位似乎不明白反方意見並不如劇中的眾人那麼不通情理
我們都希望能夠找到更好的方法
D大也一直強調小巴版主所選擇的權宜之計並非正確
但是在當下我們也希望有更好的辦法呀!
因為我們都是動物
都會被人性所牽扯的
於是
若是本文之下繼續再探討的是口腔粘膜與皮膚吸收
除非能有真正實際實驗操作之文獻
來告訴我們大家真正的事實
則本人就不回應了
道理可以用說的
若是以推著眼鏡來審判對方
是否就失去了告知大眾的意義了?
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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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更正,感謝提醒,若仍有文字疑慮,尚請諸位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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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三句的部份,已於3/5 12:56在下一行做出更正
本人不刪原文,而以補充做為更改
但是也請引用原文時,將其補充更改的部份也一併引用
否則誤會就不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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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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