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啟文:同運論述的常見謬誤

看板gay作者時間12年前 (2012/07/06 11:30), 編輯推噓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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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運論述的常見謬誤──以《與同性戀者同行的牧師聯署文告》為例  http://goo.gl/Edutr 關啟文(香港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副教授) 前言 二○一二年六月廿四日,廿二位來自港、日、韓、美等十個地方的牧師發表《與 同性戀者同行的牧師聯署文告》(以下簡稱《文告》,這是由著名馬來西亞同運 分子歐陽文風執筆),1批評教會反對同性戀的言論,堅持「同性戀不是道德問 題,也不是罪!」《文告》提出了許多批評,事緣是針對林以諾牧師的一些言論 ,但細看其內容,大多都可加諸所有基於福音派信仰反對同性性行為的基督徒。 2在本文,我把建基於聖經的教訓反對同性性行為的立場稱為「福音派立場」。 本文不想糾纏於個別人士的言論或為某些人護航,而是希望以批判理性檢視《文 告》對福音派立場的批評,而且雖然這群人是牧師,但他們的論據都不是建基於 聖經或基督教教義,基本上只是重覆同性戀社運(簡稱「同運」)的論述。《文 告》既然以理性自居,相信不會反對筆者用理性的進路回應吧?《文告》對福音 派基督徒的批評非常嚴厲,說他們「不只膚淺,簡直無知、錯誤與落伍!」我們 看到《文告》所用的言辭相當極端,反映背後的強大自信,和對對手的輕視,儼 然自己在「深度、真理、正義和進步」那方。諷刺的是,我下面的分析會指出《 文告》本身卻充滿謬誤。但在批評之前,先要強調我們要對事不對人,我不贊成 同性性行為,但卻同意要尊重、關愛同性戀者,《文告》的論點雖然難以苟同, 但它標題中提到要「與同性戀者同行」,這點我卻是非常贊成的。 《文告》的九大謬誤 一、乞求論點 《文告》認為福音派立場是「一種對基督教落伍的認知。因為已經有越來越多的 基督教會與基督徒,包括聖經學者,已經不認為同性戀是一種罪。」近年的確多 了一些「基督徒」和「聖經學者……不認為同性戀是一種罪。」但這種同志神學 一定對嗎?《文告》武斷地指控福音派對同性戀的立場「落伍」,又沒有交待充 分理據,只是乞求論點(begging question)。另一個可能性是:聖經的訊息整 體而言是清楚的,同志釋經是強加於聖經上的解釋,可能受了時代精神洗腦之後 ,害怕被社會人士視為落伍,所以一廂情願地提出這種牽強的解釋。一些聖經學 者已對同志釋經作出詳盡的反駁,請參Robert A. J. Gagnon, The Bible and H omosexual Practice: Texts and Hermeneutics(Nashville: Abingdon Press, 2001)。最少我們可以說,同志釋經有極高爭議性,但《文告》似乎對此一無 所知,最少隻字不提,就假定一些新發展一定是對,從而一口咬定福音派立場是 「落伍」。這裡根本沒有甚麼論證。 二、把「表達道德立場」等同「傷害別人心靈」 《文告》認為林牧師是在「傷害無數同性戀者與他們的朋友與親人的心靈」,但 他作了甚麼呢?主要是在同性戀問題上表達一個道德上反對的立場,例如《文告 》「譴責」林牧師時提的是他「無知而無理地傷害許許多多同性戀者的言論」。 言下之意《文告》認為表達反對同性戀的立場就是「傷害同性戀者的心靈」。但 這是混淆了兩樣不同的東西,我們每天都作不同的道德判斷,例如我們指控政府 和商人「官商勾結」和「地產霸權」,就是在傷害政府官員和地產商的心靈嗎? 相信很多人都不會同意。以上的判斷可能對,也可能錯,這問題需要理性討論, 但若把「傷害政府官員和地產商的心靈」的罪名加於批評者,恐怕是一種制止他 們發言的手段而已。 其實民主社會正視市民的價值觀有重大分歧,但容許大家互相批評,例如民主派 和建制派(議員和市民)之間經常互相嚴厲地批評,難道一方可投訴對方在傷害 他們的心靈嗎?恐怕這種投訴只會令市民感到奇怪、甚或可笑。那是否所有行為 (當然包括基督徒的行為)都可批評,就是同性性行為不可以?一旦批評就被加 諸「傷害別人心靈」的罪名?奇怪的是,《文告》不也是強硬反對不贊成同性戀 的福音派嗎?那按他們自己的邏輯,他們不也是在傷害千千萬萬的福音派信徒與 他們的朋友與親人的心靈嗎?!3 三、混淆了「表達道德立場」和「強加立場於別人」 《文告》又指控福音派「把一己宗教信仰強加於絕大多數非基督徒的香港人身上 」,但這是將「反對同性性行為」等同「強加一己立場於別人」,這不單混淆了 概念,更是不合邏輯、上綱上線的指控。假若一個兒子對爸爸說:「你吸煙是不 對的」,這就等同強加反吸煙的立場於爸爸上嗎?當然不是。「強加」意指的是 指用武力、法律和其他威嚇方式逼使對方遵循一己的立場。那孩子沒有這樣做, 只是對爸爸表達一個立場,頂多還有勸喻的意味。同樣,若基督徒只是表達不贊 同同性性行為,但沒有用任何方法逼使同性戀者跟隨一己立場,那就絕對不能說 他們是在「把一己宗教信仰強加於非基督徒身上」。 若這邏輯成立,任何公眾的辯論(如關於最低工資、死刑),都是雙方互相強加 立場於對方。而且《文告》反對福音派立場也等同強加自由派信仰於他們?我們 也不會這樣無理指控。《文告》又引用回教反對吃豬肉作比喻,質問林牧師:「 如果有回教徒要所有的香港人從此不能吃叉燒,……林牧師會否十分樂意遵守? 」這明顯是不當的比喻,因為林牧師並沒有強求所有同性戀者從此不能進行同性 性行為!當然,或許《文告》說的只是回教徒會提出反對吃豬肉的觀點,甚或勸 喻別人這樣做,但沒有強制我們這樣做。假若如此,我雖然不同意回教徒的觀點 ,但認為他們這樣提出沒有甚麼問題,因為這是他們的宗教自由和言論自由。同 樣道理,基督徒表達反對同性性行為的立場,又有何不可?而且那廿二人只要不 禁制我們反對同性戀,他們表達批評我們的觀點,也是可以的。我們絕對不贊成 以禁制方式阻止別人批評基督教或福音派。 四、混淆了科學和宗教/倫理 《文告》說:「那些引用聖經以証明同性戀是罪的人,必須重新詮譯有關經文, 否則只是自暴其醜,反映基督徒的無理,讓人以為基督教是一個不重理性與反科 學的宗教!」這段話相當有「霸氣」,但為甚麼這樣說呢?有甚麼理性根據呢? 我在《文告》裡找到的只有這段話似乎是相關的:「美國心理醫生學會(APA) 早在一九七三年就把同性戀從其精神病例的病單上刪除。世界衛生組織(WHO) 在一九九○年五月十七日亦把同性戀從精神疾患名單剔除……中國亦在二○○一 年出版〈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三版,與時並進,不再將同性戀劃分 為病態。」 看來《文告》認定「引用聖經以証明同性戀是罪的人」是「反科學」,主要是因 為精神科學界不再把同性戀視作病態,但這裡混淆了宗教/倫理與科學兩個領域 ,通姦也並非精神病,但基督徒建基於聖經教訓說通姦是罪,難道就是反科學? 《文告》是否反映了一種對「理性與科學」的迷信?一般而言,我們並不能簡單 地從科學知識推論出道德和宗教結論來,稍為有鑽研倫理學的都應知道這犯了自 然主義謬誤(naturalistic fallacy) 。再者,「病態與否」跟「是否罪」也 沒有必然關係,病態行為可以是罪(如殘酷的連環殺手罪行),也可以不是罪( 如不能自制地不斷洗手)。非病態行為可以是罪(如有意識地欺騙別人),也可 以不是罪(如扶貧)。《文告》的問題就是沒有好好區分不同的領域和範疇,經 常把它們混為一談。 五、雙重標準和自打嘴巴 《文告》指控福音派信徒「無視科學事實,蠻橫與迷信地利用古老宗教經典無理 地傷害與歧視他人,這才是一個道德問題,這才是罪!」《文告》經常自相矛盾 、雙重標準,以上一段話就是最好例子。它一方面「譴責」別人認定同性戀是罪 ,但以上那段話也認定持守福音派立場的信徒有「道德問題」,並犯了「罪」! (相關的指控和罪名還包括「蠻橫與迷信」、「無理地傷害與歧視他人」。)他 們若是一致,看來也應「譴責」自己(因為他們也指控別人犯罪),這就會自打 嘴巴。若他們只譴責別人,卻不譴責自己,則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這是雙重標準。諷刺的是賊喊捉賊,他們也指控林牧師「雙重標準」。 事實上,一方面《文告》譴責別人「蠻橫」,但看看它的言辭之激烈:多次說別 人「無知」和「傷害」他人,又說對方迷信和蠻橫,但這麼多嚴重的指控背後卻 只有混亂和站不住腳的「論據」,這種對待福音派的態度又是否有點蠻橫呢?又 是雙重標準。 六、「進步」的迷思與不相干謬誤 《文告》認為福音派立場「在香港這一個經濟上高度發展與進步的社會顯得格外 諷刺」,並反映「一種對基督教落伍的認知。」看來《文告》很執迷於進步而不 落伍(例如多次譏諷對手「落伍」和自詡為「有識之士」)。然而只要讀過大學 的「批判思考101」的學生都懂提問:「為何在經濟上高度發展的社會反對同性 戀就『顯得格外諷刺』呢?」《文告》沒有解釋,「諷刺」是指當兩種東西放在 一起時顯得有些不配合或成強烈對比,但難道經濟上高度發展的城市就不容許別 人反對同性戀嗎?又或者「經濟上高度發展」能成為證立同性戀的論據嗎?當然 不能,因為兩者是不相干的。 至於「進步」則定義極為合糊,是指經濟、教育、法制或科技等方面的進步嗎? 但為何這些方面進步的社會就不能反對同性戀?論據何在,似乎又是不相干。或 者「進步」可用「符合西方或國際潮流」來界定,《文告》就提到「從二○○六 年開始,世界最少有五十個國家在五月十七日這一天舉辦各種活動,以讓大眾… …不再歧視與迫害與一般大眾性取向不同的人士」,我重申我們也不贊成「歧視 與迫害與一般大眾性取向不同的人士」,但在道德上不贊同不能等同「歧視與迫 害」。《文告》指的可能是同運在五月十七日在世界各地舉辦的同志遊行等活動 ,如香港的「不再恐同日」。在香港這只是民間活動,並非政府主辦的,上面提 到的「五十個國家」的同運活動都有政府支持嗎?這點需要進一步考察和澄清。 無論如何,「道德對錯」與「世界潮流」根本是兩碼子事,難道國際潮流就一定 要跟隨?這些真的是與道德相干的因素嗎?按《文告》自己提出的道德標準(如 有沒有帶來傷害),也似乎不是。每個人作道德判斷,不能只追隨潮流,最少要 根據自己知道的事實,和檢視過正反論據後才作結論。每個人(包括宗教信徒) 都應有自己的主體性。 有些人會用「對同性戀寬容」來界定「進步」,當然,這種推論又只是乞求論點 。希望《文告》能清楚界定「進步」,提出「進步」的標準,並指出這與同性戀 的道德地位有何相干。假若不能,那就使人懷疑《文告》只是用「進步」的標籤 抬高自己,貶低別人(說對手落伍)。 七、取向與行為的不當二分 《文告》指控「 林牧師最大的錯誤就是把同性戀當作是一種行為,在佈道會上 他提及同性戀時,多次以『這種行為』形容之。同性戀不只是一種行為,同性戀 與異性戀一樣,都是性取向。」同性戀故然是一種性取向,但也可同時指同性性 行為嗎?考慮兩種立場: 立場甲:同性戀可指一種行為,但也不局限於行為,也同時指一種性取向。 立場乙:同性戀只是指一種性取向,不是指一種行為。 事實上《文告》的表達並不清晰,因為它說「同性戀不只是一種行為」,這句話 最自然的解釋是立場甲,但按這立場,同性戀也可指一種行為,那《文告》對林 牧師的最大批評就不能成立了!而按立場乙,同性戀不是指一種行為,那對林牧 師的批評可能成立(還要看有沒有錯誤理解林牧師),但這裡有幾個問題。一, 立場甲更合理,因為「同性戀」在一般語言裡的確可指取向,也可指行為。二, 雖然性取向與性行為在概念上是可以區分,但把兩者截然分開也是不對的。我們 要問:「甚麼是性取向?如何知道某人有某種性取向?」其實「性取向」不單指 一種心理上的「性吸引」,也包括對某種性行為和生活方式的取向,一種永遠不 會彰顯於行為的取向不是不可能,但是難以驗證的。三,《文告》自己也說:「 因為他是一個異性戀者,所以他才有這種衝動要和異性發生情愛與性關係。」這 也是承認性取向與性行為是有某種關聯的,若《文告》提倡的是立場乙,其實是 有點自相矛盾的。 總結而言,無論《文告》是支持立場甲或乙,它的相關指控都是有誤導性,或問 題重重的。 八、空廢言辭 單單看這句話:「林牧師最大的錯誤就是把同性戀當作是一種行為」,似乎給人 一個印象是支持以上的立場乙。按這理解,《文告》的其他觀點又會產生問題。 《文告》強調:「同性戀亦非道德的惡,因為沒有人能夠具體地指出同性戀如何 傷害自己與他人。」這看來很有道理,但細心一想,若「同性戀」指的只是一種 性取向,而不是一種行為(立場乙),那同性戀取向本身的確不能對別人有甚麼 影響,也當然不會「傷害……他人」,4這只是一種重言句(tautology)──邏 輯上必然的真理,但從經驗知識的角度看是空洞、沒有具體內容的。其實有些時 提提重言句也無傷大雅,但把重言句煞有介事地包裝為很有見地的觀點,卻只是 一種空廢言辭。 九、稻草人 《文告》針對的是林以諾和一般持守福音派立場的人,那它應該反駁的是對方曾 提出的論據,但《文告》往往自己虛構了一些論據,然後作出反駁,儼然反駁了 福音派立場的支持論點,然而這只是犯了稻草人謬誤,因為它所攻擊的論據並非 支持福音派立場者所提出的。例如《文告》說:「 同性戀與異性戀一樣,至今 科學界均不能証明二者都是天生的,可是(是不是天生的)為甚麼是一個問題? 科學界至今也不能証明異性戀是天生的,可是這証明異性戀錯嗎?」我實在感到 一頭霧水,因為從未聽過有任何人如此推論:「因為同性戀不能証明是天生的, 所以就是錯的。」林牧師好像也沒有這樣推論,《文告》似乎是誤解了林牧師一 些相關論據。 支持福音派立場者通常提到同性戀是否天生時,是因為不少同運分子堅持:「同 性戀是天生的(因而不能改變),所以就沒有問題。」他們的目的只是指出這推 論的問題,事實上《文告》也提出一個類似的論據:「 許多同性戀者可以見証 這不是一件可以改變的事,因此如何可能是罪?」他們沒有提出以下推論:「科 學界不能証明同性戀是天生的,所以証明同性戀是錯的。」總結而言,《文告》 的「反駁」犯了稻草人謬誤。 《文告》又說:「縱使同性戀是選擇的,難道凡是選擇的都是錯誤嗎?」這又是 不相干和誤導的「反駁」,我從未聽說過反對同性戀者有提出這樣的論據,也難 以想像甚麼人會認為「凡是選擇的都是錯誤」──這只是毫不像人、烏鴉也欺騙 不了的稻草人!此外,《文告》說:「有人可能會說,如果人人是同性戀,人類 將滅種。」這種論據的確曾有人提出,但與現時討論相干嗎?是林牧師還是誰提 出這論證呢? 結語 《文告》不單犯了諸種推理或概念上的謬誤,也有各種值得商榷的觀點,我會另 外撰文分析。本文的結論是,《文告》以理性和科學自居,但裡面的錯誤與謬誤 著實不少,在理性上而言難有說服力。我們明白聖經對同性戀的立場在世俗社會 是有爭議性的,但我們認為我們不能只因懼怕別人攻擊或恥笑,就放棄信仰立場 ,而且我不認為這種立場是反理性和科學的。5相反,不少支持同運的論點卻不 合邏輯,《文告》就正是一個好例子。雖然我不同意那廿二位牧者的立場,但相 信他們的動機也是善良的,我們並不要對他們人身攻擊,但卻可據理力爭。 無論如何,這裡牽涉複雜的問題,我們只在這裡呼籲,無論是贊成或反對同性性 行為,雙方都應用和平、理性的方式互相聆聽和對話。雖然聖經否定同性性行為 ,但將同性戀單獨地視為彌天大罪也不對。另外,聖經的核心訊息是信望愛,同 性戀者同樣是照著上帝的形象被造,是祂所珍愛的,基督也為他們犧牲!我們反 對的是同性性行為,但重申教會應關愛同性戀者,與他們同行。 (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時代論壇時代講場,2012.07.0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139.115

07/06 11:33, , 1F
沒看過這種自掌嘴巴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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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篇恐同奇文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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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一定讀過邏輯謬誤鑑識班這本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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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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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超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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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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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6 22:16, , 7F
是我國文沒學好嗎 好難懂他要表達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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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 13:10, , 8F
香港的文筆怎麼變到那麼貧困.... 跟十多年前看的作品
07/07 13:10, 8F
文章代碼(AID): #1FzblVPY (g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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