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罵GAY不起訴 罵死GAY罰6000

看板gay作者時間14年前 (2010/06/22 14:42), 編輯推噓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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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條法律所規範的,恐怕是放縱的情緒。   法律要求人們需「理性」面對爭議,社會教育我們「有事好好談」, 我們可以「開誠布公」的「協商」,但謝絕暴力與言語的「感性」辱罵。   依照新聞如此的脈絡與標題,言下之意或許是:台灣法官該編纂一本 《禁用語典》以教導民眾可用何種方式表達不滿,哪些語言則是被法律所 禁止。   然而政府無法幫人民決定人民的品味,無法整齊劃一的要求人們皆是 理性,或要求人民皆有「禮」,在某些場合,唯有這些情緒詞能表達我們 高昂的情緒。   譬如廣場看球賽,進球時有人會說「幹,揪送欸!」,也有這種「好 開心!」的說法,誰能決定優劣?   快樂時的情緒詞,聽來無傷大雅;然而在公眾場合爭執時,情緒的控 制似乎變得更為重要,畢竟言語如針鋒,輕易即可刺破人心。   這也是為何法律將公然侮辱入罪的原因之一。   刑法規定「公然」,而非單就侮辱要件即可成罪,實有照顧人格權之 意涵。假設雙方僅是於檯面下以簡訊你來我往,罵人「北港香爐」、「大 C妹」,受辱人一方在對外方面,並無人格減損,因此非為法律保護對象。 即便受辱人會轉述給朋友,那對人格聲譽也無太大減損,畢竟我相信受辱 人會為自己反駁(亦即,誰會願意證明自己真的是北港香爐?)。   若在適當情境下,公然以「北港香爐」侮辱他人,則行為人可能會受 刑法之制裁。   何謂適當情境?   一個死刑犯被罵「禽獸」、「早死早超生」也受到公然侮辱罪的保護 嗎?在這種情況下,恐怕難以成立公然侮辱。理由在於社會對這般惡行, 通常會有措詞嚴厲的評論,在言論自由與死刑犯的名譽法益間衡量,死刑 犯的名譽法益似乎就應該被犧牲,而公眾言論自由即大於名譽法益。   但只是公然爭吵,並未達到「足以激怒群眾惡行」的標準,僅是行為 人情緒的放縱所辱罵之「北港香爐」呢?   此時,就是公然侮辱。   以往也有法院認為,在軍中,為了鍛鍊軍人的服從抗壓性,因此長官 罵人「白痴」是允許的。然而隨著時代變遷,社會思想越來越尊重人格, 此種見解漸漸受到廢棄。   那麼,gay一詞究竟是否為侮辱?   需看當時情境判斷,新聞僅寫出一部分,而真實情境如何並未敘明, 有時可為侮辱,有時非侮辱,如同「台客」一詞。   gay可以是才華洋溢與出眾的一群,卻也可以是王國裡幽暗的一群; 台客可以是帥氣與台灣文化的代表,卻也可是粗俗低劣的象徵。   但gay與台客間的不同點在於,一個是「性向」與「文化」表現的取 捨,另一個則是文化代表。   再遠一點,公開他人曾有犯罪事實,是否為公然侮辱?   美國法說否,由於曾犯罪,受社會公評乃犯罪後的附帶效應之一。   然而gay終究不是犯罪,性向的取捨是人的隱私,不能輕易公開,但 即便被公開,也無法可罰,僅是道德的約束。社會尚未進步到可公開詢問 「你有男/女朋友嗎?」,假以時日,性向或許也不再是隱私。   回到問題,gay一詞是否為侮辱,需綜合言語當下的情境判斷,不是 新聞寫出罵人哪些字就是侮辱。   法律是抽象的概念,為的是適用於廣大的具體案件,往往需透過社會 通念與思維,才能判斷出是否符合法條規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32.235

06/22 15:02, , 1F
的確情緒才是重點啊!不然罵人腦殘(腦部殘障)、智障(
06/22 15:02, 1F

06/22 15:03, , 2F
智能障礙)也可以辯說這只是不專業的誤診,不是侮辱啊..
06/22 15:03, 2F

06/22 15:07, , 3F
簡單說 絕不能抽離當下的情境來判斷某些字詞的意涵
06/22 15:07, 3F

06/22 15:08, , 4F
即使看似無傷大雅話語也可能在反諷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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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2 15:09, , 5F
說話的人的出發點是什麼非常重要
06/22 15:09, 5F

06/22 17:12, , 6F
我承認我是GAY...但是我是"活"的!!!ˋˊ
06/22 17:12, 6F

06/22 17:21, , 7F
更要看的是罵人的人是什麼心態為出發點吧
06/22 17:21, 7F

06/22 17:23, , 8F
好朋友間罵死gay 和八卦版罵的可完全不同
06/22 17:23, 8F
※ 編輯: staninvan 來自: 60.245.115.130 (03/22 15:53) ※ 編輯: staninvan 來自: 60.245.115.130 (03/22 15:57)
文章代碼(AID): #1C85iy7o (g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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