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罵GAY不起訴 罵死GAY罰6000
這條法律所規範的,恐怕是放縱的情緒。
法律要求人們需「理性」面對爭議,社會教育我們「有事好好談」,
我們可以「開誠布公」的「協商」,但謝絕暴力與言語的「感性」辱罵。
依照新聞如此的脈絡與標題,言下之意或許是:台灣法官該編纂一本
《禁用語典》以教導民眾可用何種方式表達不滿,哪些語言則是被法律所
禁止。
然而政府無法幫人民決定人民的品味,無法整齊劃一的要求人們皆是
理性,或要求人民皆有「禮」,在某些場合,唯有這些情緒詞能表達我們
高昂的情緒。
譬如廣場看球賽,進球時有人會說「幹,揪送欸!」,也有這種「好
開心!」的說法,誰能決定優劣?
快樂時的情緒詞,聽來無傷大雅;然而在公眾場合爭執時,情緒的控
制似乎變得更為重要,畢竟言語如針鋒,輕易即可刺破人心。
這也是為何法律將公然侮辱入罪的原因之一。
刑法規定「公然」,而非單就侮辱要件即可成罪,實有照顧人格權之
意涵。假設雙方僅是於檯面下以簡訊你來我往,罵人「北港香爐」、「大
C妹」,受辱人一方在對外方面,並無人格減損,因此非為法律保護對象。
即便受辱人會轉述給朋友,那對人格聲譽也無太大減損,畢竟我相信受辱
人會為自己反駁(亦即,誰會願意證明自己真的是北港香爐?)。
若在適當情境下,公然以「北港香爐」侮辱他人,則行為人可能會受
刑法之制裁。
何謂適當情境?
一個死刑犯被罵「禽獸」、「早死早超生」也受到公然侮辱罪的保護
嗎?在這種情況下,恐怕難以成立公然侮辱。理由在於社會對這般惡行,
通常會有措詞嚴厲的評論,在言論自由與死刑犯的名譽法益間衡量,死刑
犯的名譽法益似乎就應該被犧牲,而公眾言論自由即大於名譽法益。
但只是公然爭吵,並未達到「足以激怒群眾惡行」的標準,僅是行為
人情緒的放縱所辱罵之「北港香爐」呢?
此時,就是公然侮辱。
以往也有法院認為,在軍中,為了鍛鍊軍人的服從抗壓性,因此長官
罵人「白痴」是允許的。然而隨著時代變遷,社會思想越來越尊重人格,
此種見解漸漸受到廢棄。
那麼,gay一詞究竟是否為侮辱?
需看當時情境判斷,新聞僅寫出一部分,而真實情境如何並未敘明,
有時可為侮辱,有時非侮辱,如同「台客」一詞。
gay可以是才華洋溢與出眾的一群,卻也可以是王國裡幽暗的一群;
台客可以是帥氣與台灣文化的代表,卻也可是粗俗低劣的象徵。
但gay與台客間的不同點在於,一個是「性向」與「文化」表現的取
捨,另一個則是文化代表。
再遠一點,公開他人曾有犯罪事實,是否為公然侮辱?
美國法說否,由於曾犯罪,受社會公評乃犯罪後的附帶效應之一。
然而gay終究不是犯罪,性向的取捨是人的隱私,不能輕易公開,但
即便被公開,也無法可罰,僅是道德的約束。社會尚未進步到可公開詢問
「你有男/女朋友嗎?」,假以時日,性向或許也不再是隱私。
回到問題,gay一詞是否為侮辱,需綜合言語當下的情境判斷,不是
新聞寫出罵人哪些字就是侮辱。
法律是抽象的概念,為的是適用於廣大的具體案件,往往需透過社會
通念與思維,才能判斷出是否符合法條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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