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心得] 我是一個第3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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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4→)留言6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HOOTA (修塔)時間17年前 (2007/07/11 13:0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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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想回你這句話. 如果一開始你不知道對方已經有另一半. 那就是第二者的錯 他很糟糕很賤. 但是如果當你知道以後卻又不能自己下一個定論. 要說清楚或是退出. 那你就跟他一樣糟糕了. 人都已經長到這麼大 該多為自己想想. 既然都覺得第二者賤了 離開可能會好一點. 我反而會覺得大老婆要離開問題多了些.
(還有398個字)

推噓7(7推 0噓 5→)留言1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meijichoco (狗改不了吃屎)時間17年前 (2007/07/11 14:4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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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想說. 有沒有辦法哪一天. 台灣法律可以跟新加坡或日本一樣. 我記得新加坡是說. 情侶同居三年以上如果最後分開. 女方可以跟男方要贍養費. 日本的話好像是. 交往三年以上沒有結婚女方也可以跟男方要錢. 那時候跟朋友沒有聊得很清楚. 不過真是令人羨慕的法規啊.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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