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求助] 該怎樣讓男方體認到該負責任...
基本上我完全不同情那女的
那男生有點腦袋的都看的出是怎樣的一個人
自己不懂得保護自己還要跟著爛下去那真的是自作自受
想要那男的體認到該有的責任?
不要妄想了
如果是要讓他受點法律上的制裁是有一點可能啦
但要讓他體認到啥鬼的砍掉重練會比較快
不過這種事情說真的法律的作用不大
黑道可能比較有用就是了(我沒叫你去找黑道唷 = =+)
1.
從文中看來
女主角是15歲~20歲和男生交往
不過未提及幾歲時發生性關係
如果是在16歲以前的話有刑法227條第三項的適用 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如果這時男方未滿18歲的話依照刑法229之一 屬於告訴乃論
而且已經超過六個月的告訴期間
這樣的話就沒得告了 這一點請忽略它
2.
在台灣墮胎還是犯法的
合法的是依照優生保健法規定所謂的人工流產
差別在於合法的人工流產須符合優生保健法第九條之規定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
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
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
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
並且依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15條規定
人工流產應於妊娠二十四週內施行。但屬於醫療行為者,不在此限。
妊娠十二週以內者,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診所施行;逾十二週
者,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住院施行
文中提及女主角最近才將為男方墮胎的事情告訴她父親
那不知之前墮胎是如何處理的?
因為未婚之未成年婦女,依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手術,應得其法定代理
人之同意後始得為之
所以女主角似乎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非優生保健法所規定合法之人工流產
那男主角叫女主角去墮胎的行為就有教唆墮胎的適用
且幫她在法定代理人上簽名的人也有幫助墮胎的問題
不過走這條路女主角也會有聽從墮胎罪的問題 請注意
3.
將小孩生下來
嗯....如果女主角於生產過程中不幸的走了
小孩幸運的保存下來
那去提個認領之訴
男方會是唯一的法定代理人 他接下來的生涯要負起照顧小孩的責任
如果女主角沒走
一樣提起生父的認領之訴
然後看小孩是要給男方扶養或著自己扶養然後向男方請求小孩的教養等費用
如果不給一樣提告 然後請求強制執行
法院會寄執行的公文給他工作的公司
不過這方法小孩很可憐就是了......所以這個方法超爛= =
雖然列了三點 但大家一看也知道沒啥用處.....
所以我前面才說 法律在這種事情真的作用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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