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消費者雷射除毛竟非醫師執行 北市:已觸法
近年來,美容診所很夯,各項微整形/雷射手術大風行
但是一般消費者的認知還不是很足夠
太多人只看到XX女星/OO部落客很有效果就跟風
然而不管是要雷射除毛/淨膚...等等雷射相關醫療行為
都是要由醫生來執行的
只是雷射除毛這種比較簡單 不容易產生後續糾紛
所以一堆診所為了賺錢,請護士或是所謂的光療師(天知道這哪來的職位)操作儀器?
都是違法的
沒被檢舉是好運,
被檢舉後還是有人說有八成的診所都這樣呀~有甚麼關係,效果好就好了....
說不定那哪天真的出事了?消費者真的能夠承受那個結果嘛?
(我相信規定醫生執行,是有其原因的,如果隨隨便便就可以操作儀器,效果不彰就算了,
大家都不想當那個"萬一",誰知道會怎樣?)
請大家睜大眼睛,不要再默許這種違法的行為了~
p.s不要拿打針/抽血這種行為跟雷射來比較好嗎?
打針抽血,護士都是有經過專業訓練的,這是他們的工作內容之一
除非放錯針劑不然我不知道由護士執行會有甚麼風險?
論打針抽血醫生還不一定有護士專業.....
(我非專業背景出身,如果以上有任何錯誤,可以指正
在此只想強調雷射這項醫療行為請由"醫生"執行)
※ 引述《pingpongball (乒乓)》之銘言:
: 其實這個問題我也很想知道
: 我之前在盧靜宜皮膚科包微電波拉皮療程
: 他們也是所謂的光療師打的
: 我想法令部分他們都已經想過
: 譬如打之前 他們會先調整劑量 然後請醫師來看
: 之後都是由光療師負責
: 可是心裡還是會怕怕的
: 請問真正的法令到底是什麼
: 這樣是合法的嗎
: ※ 引述《gill711111 (gill)》之銘言:
: : 大家好
: : 昨天看到有醫美診所, 是以非醫師抄刀雷射手術 我個人在去年也有相同的經驗 ,我在購物台買的全省連鎖醫美飛梭雷射姿詢卷一套療程共六次, 我第一次在高雄打, 其他五次後來轉到台北萬華區這一家打
: : http://www.lamourbuty.com/index.html
: : 但只有高雄的是醫師幫我打 ,但在台北市的卻都是自稱光療師的護士幫我打 ,我一次也沒看過醫師 ,每次去第一次都是先請業務員幫我介紹 ,然後在排護士資詢 ,最後就光療師了@@ 我覺得全部療程下來, 效果不如預期 ,我的猜測是, 為了怕有醫療問題 光療師超作的能量和強度, 都在"安全值以下" 並無法針對 每個人有所不同!!基本上這一家在購物台三天兩頭就在賣然後又標榜醫生操刀~我相信很容易找到一樣經驗的人!!
: : 個人經驗給大家參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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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18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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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要等實在很麻煩,我無意爭論什麼
上面也標注的很清楚,我討論的是"雷射"醫療行為要由"醫生"執行
並沒有說醫療行為都一定要由醫生執行。
是否該由醫生執行,或是可轉由其他技術性人員操作,我相信其分野有專業判斷。
如果對護士執行打針抽血等業務有意見,請洽專業主管機關。
我自己的看法就是雷射相關醫療行為是近幾年才流行的,護士執行打針抽血業務由來以久
如果真的有爭議,不會是現在才提出來討論,早就會被禁止。
而且今天法規已經明確規範雷射不能由非醫師操作,兩者不應該拿來相提並論。
回應至此,不在回應。
※ 編輯: tinallll 來自: 122.116.182.207 (05/20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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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了不再回應,還真是自打嘴巴。我雖然不是專業背景出身,但是法條還是可以google到。
請看下列網頁的解釋定義 http://www.drkao.com/2nd_site/diary/482.htm
「醫療主要行為」為指須由(西)醫師親自執行之醫療行為」有診斷、處方、記載病歷、
手術、麻醉五種。
「醫療輔助行為」的定義是:「醫療工作之診斷、處方、手術、病歷記載、施行麻醉等醫療
行為,應由醫師親自執行,其餘醫療工作得在醫師指示下,由輔助人員執行」
護理人員執行的工作,有四點即: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三、護理指導及諮詢。四、醫療輔助行為。」
請問a大:打針.抽血是屬於上述需由醫師親自執行的哪一種醫療行為呢?
難道護士都執行違法業務?
如果我的理解有誤,歡迎指教。
※ 編輯: tinallll 來自: 122.116.182.207 (05/20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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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激動,我真的很好奇說"護士打針抽血違法"的法規依據從何而來。
而且我沒看到提出這樣說法的人,有提出任何佐證的證據。
a大口口聲聲說法規規定打針抽血需由醫生親自執行,請問哪條法規?
現在主管機關已經出來說明在:非醫生打雷射=>違法
我沒看到主管機關說:非醫生打針抽血=>違法
到底護士打針抽血的行為哪裡違反法令?
打針抽血明明都是護士在學校必須接受的專業訓練內容,所以那些課程都是違法開設囉?
我不是專業背景,無法對於法條定義做詳細解釋。
但是上面法條定義也不是隨便任由你自己要怎樣解釋都可以的。
今天很明顯雷射不屬於可由非醫生執行的醫療輔助行為,所以那些診所違法
而打針抽血如果a大也認為屬於非醫生執行不可的醫療行為,歡迎去跟主管機管檢舉。
檢舉成功說不定還有獎金可以領(笑)
我不是來打筆仗玩文字遊戲的,如果a大要一直拿我的說法來反駁,而不是提出其他證據說明。
那我也沒有回應下去的必要了。
※ 編輯: tinallll 來自: 122.116.182.207 (05/21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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