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追溯期

看板criminology作者時間14年前 (2009/12/30 23:0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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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你們好 想詢問個問題 像報紙內說 性侵成年/未成年(我不曉得有沒有差別) 追溯期是6個月? (就單提告? 也就是過了六個月 就不追究而消滅?) 因為我查的大部分都一般的追溯期 但內容好像沒有跟這類似 如果是這樣....那不就是說犯性侵 等六個月過 又可以犯第二起...(第一起就算要告也沒得告了...) 還是說 過六個月 犯了第二起 之後的六個月裡面 第一起第二起 都以第二起案件結束後算六個月的追溯期....? 如最後一句所說 "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這樣? -- 一般民法請求權時效是十五年。 特殊的有兩年、五年...不等。 第 125 條 (一般時效期間)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 126 條 (五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 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127 條 (二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下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 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 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 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 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 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 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刑法也不是都是十年追溯期 刑法 第80條 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十年。 二 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 三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 四 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年。 五 拘役或罰金者,一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8.114.107.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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