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停車時把車牌拔下來會犯哪些罪??
※ 引述《wubai1119 (跟我一起HIGH)》之銘言:
: 停車時把車牌拔下來(拔自己的車牌)
: 不知道這樣會犯哪些罪勒??
: 交通處罰條例裡面有嗎??
RE: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七款之規定: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
位置懸掛,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吊銷牌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96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
汽車號牌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依左列規定懸掛固定:
一 汽車號牌每車兩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二 曳引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三 機器腳踏車及拖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四 汽車及曳引車臨時號牌每車二面,應黏貼於車輛前後端之適當位置,機器腳踏車及拖
車臨時號牌每車一面,應黏貼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五 汽車及曳引車試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懸掛於車輛前後端明顯適當位置,機器腳踏車及
拖車試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汽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粘貼其他材料、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旋轉架、顛倒懸
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並不得以他物遮蔽,如有污穢,致不能辨
認其牌號時,應洗刷清楚。
汽車號牌有裁剪或扭曲懸掛者,以損毀號牌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
第 12 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
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
行駛。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
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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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 歡迎中部地區朋友檢舉犯罪!!
偵查佐 江OO
電話:(04)7552644
傳真:(04)7556430
地址:50861彰化縣和美鎮彰美路5段3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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