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長期收到搔擾簡訊
※ 引述《m5499 (m5499)》之銘言:
: 一年以來 三不五時就收到同一號碼的簡訊
: 內容都是 去死 做雞 誰撞死人你開車小心 誰看上你那麼沒眼光 之類的文字
: 因為號碼完全不認識 回撥對方也不接
: 完全不知道對方是誰 這樣能不能去報案阿?
: 朋友說 如果不知道對方是誰 警察北北不會受理
: 這樣到底算不算犯罪 能不能告對方阿???
建議您換支門號吧!
單傳簡訊給您一人不為公然或散布於眾,普通騷擾報警處理是沒用的(無法可管),除
非他有涉嫌刑法恐嚇或性騷擾!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不在此限。
性騷擾防治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
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
、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
,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
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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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 歡迎中部地區朋友檢舉犯罪!!
偵查佐 江OO
電話:(04)7552644
傳真:(04)7556430
地址:50861彰化縣和美鎮彰美路5段3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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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7.7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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