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長期收到搔擾簡訊

看板criminology作者 (刑警小豪)時間17年前 (2007/06/17 01:2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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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5499 (m5499)》之銘言: : 一年以來 三不五時就收到同一號碼的簡訊 : 內容都是 去死 做雞 誰撞死人你開車小心 誰看上你那麼沒眼光 之類的文字 : 因為號碼完全不認識 回撥對方也不接 : 完全不知道對方是誰 這樣能不能去報案阿? : 朋友說 如果不知道對方是誰 警察北北不會受理 : 這樣到底算不算犯罪 能不能告對方阿??? 建議您換支門號吧! 單傳簡訊給您一人不為公然或散布於眾,普通騷擾報警處理是沒用的(無法可管),除 非他有涉嫌刑法恐嚇或性騷擾!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不在此限。 性騷擾防治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     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   、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   ,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   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 歡迎中部地區朋友檢舉犯罪!! 偵查佐 江OO 電話:(04)7552644 傳真:(04)7556430 地址:50861彰化縣和美鎮彰美路5段328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7.79.26
文章代碼(AID): #16T1rNV2 (crimi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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