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親人死亡後信用卡處理問題

看板creditcard作者 (松艄辣g)時間5年前 (2018/11/22 16:45), 5年前編輯推噓29(3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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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這篇和信用卡沒什麼關係,應該是銀行板的範圍 但因為推文在討論,剛好最高法院最近有做了一個判決,跟大家分享一下法院的意見 提醒大家切勿觸法 這個案例事實,就是兒子獲得媽媽生前委託辦理存提款等事務 而兒子在媽媽死後,前往大樹銀行把媽媽的外幣存款全部換成台幣並提領新台幣 本案一二審都判無罪,但最高法院認為 就算死者生前有委託親人代辦存、提款等事項 在死者死亡的那一刻起,此一權限會立刻消失 後續兒子若要對死者的存款做處分,不但須要全體繼承人同意 還要以全體繼承人名義為之,否則會有偽造文書罪的刑責 基本上我會建議,在開始清算死者的債權債務前,死者存款不要亂動,是明哲保身之道 附上判決要旨供板友參考,全文可自行上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搜尋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53號刑事判決 (一)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 6 條定有明文,是自然人一旦死亡,即不得 為權利義務之主體,事實上亦無從為任何意思表示或從事任何行為。 而刑法之偽造文書罪,係著重於保護公共信用之法益,即使該偽造文書所載之作成名義人 業已死亡,而社會一般人仍有誤認其為真正文書之危險,自難因其死亡阻卻犯罪之成立; 刑法上處罰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主旨,重在保護文書之公共信用,故所偽造之文書既足以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其犯罪即應成立,縱製作名義人業已死亡,亦無妨於本罪之成立。本 院分別著有21 年上字第 2668 號;40 年台上字第 33 號判例闡明此旨。 再偽造文書罪,以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該文書為要件之一,如果行為人基於 他人之授權委託,即不能謂無製作權,自不成立該罪,雖經本院著有 47 年台上字第 22 6 號判例可資參考,但反面而言,如果行為人非基於他人之授權委託,卻私自以他人之名 義製作文書,當屬無權製作而偽造。從而,行為人在他人之生前,獲得口頭或簽立文書以 代為處理事務之授權,一旦該他人死亡,因其權利主體已不存在,原授權關係即當然歸於 消滅,自不得再以該他人名義製作文書,縱然獲授權之人為享有遺產繼承權之人,仍無 不同;否則,足使社會一般人,誤認死者猶然生存在世,而有損害於公共信用、遺產繼承 及稅捐課徵正確性等之虞,應屬無權製作之偽造行為。是若父母在世之時,授權或委任子 女代辦帳戶提、存款事宜,死亡之後,子女即不得再以父母名義製作提款文書領取款項( 只能在全體繼承權人同意下,以全體繼承人名義為之),至於所提領之款項是否使用於支付 被繼承人醫藥費、喪葬費之用,要屬行為人有無不法所有意圖之問題,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該當與否不生影響。 (二) 原判決綜合卷存證據採信被告所辯其係經已故江○○珠生前囑咐使用江○○珠存款支應處 理身後事務費用,並經全體繼承人委託其處理江○○珠喪葬事宜,故被告以江○○珠名義 ,製作「外匯匯出匯款申請書」、「外匯存款存入憑條」、「取款憑證」,持向國泰世華 銀行行使,並無偽造私文書並行使之故意,且無足生損害江○○珠全體繼承人之權益等旨 。其所持法律見解,與本院前揭刑事判例意旨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對於原審法院維持 第一審所為之無罪判決,以原判決違背本院上揭 21 年上字第 2668 號;40 年台上字第 33 號判例,且其情形足以影響於判決之結果,執以指摘原判決違法,為有理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9.121.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reditcard/M.1542876300.A.E7F.html

11/22 16:51, 5年前 , 1F
推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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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16:54, 5年前 , 2F
11/22 16:54, 2F

11/22 16:55, 5年前 , 3F
原來只有我以為這是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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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16:55, 5年前 , 4F
更扯的是原來這麼多人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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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17:05, 5年前 , 5F
推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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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17:07, 5年前 , 6F
很多人不把法律規定當一回事 出事了才來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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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17:08, 5年前 , 7F
推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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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17:09, 5年前 , 8F
推知識分享
11/22 17:09, 8F

11/22 17:20, 5年前 , 9F
推分享
11/22 17:20, 9F

11/22 17:23, 5年前 , 10F
我推測的沒錯,是臨櫃提領,有文書製作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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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17:26, 5年前 , 11F
我上民法的時候 老師就說如果死掉的話 全部財產都不能先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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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17:27, 5年前 , 12F
要等到死者財產調查清楚後 才可以開始處理 不然會很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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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17:29, 5年前 , 13F
牽涉到多人繼承,從來沒有簡單的,原譒的案例(配偶子女)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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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17:29, 5年前 , 14F
經是最單純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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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17:30, 5年前 , 15F
推熱心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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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17:43, 5年前 , 16F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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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17:54, 5年前 , 17F
感謝熱心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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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17:55, 5年前 , 18F
補充一下,我剛去看了判決書,本文所提之最高法院判決是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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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17:56, 5年前 , 19F
銷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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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17:57, 5年前 , 20F
不過最高法院撤銷無罪判決,我想最後結果可能可以預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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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按個讚 ※ 編輯: chihchingho (140.119.121.6), 11/22/2018 18:57:21

11/22 19:04, 5年前 , 21F
忘了 重病死前提領 是不是也會有問題 但遺產稅也是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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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19:04, 5年前 , 22F
11/22 19:04, 22F

11/22 19:10, 5年前 , 23F
除了偽造文書之虞 未如實申報或清算遺產 將來若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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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19:10, 5年前 , 24F
債務會出事 恐無法主張限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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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 另外不管是死前死後提領,如果被認定為以詐術逃漏遺產稅可能會涉及稅法上的刑責

11/22 19:34, 5年前 , 25F
哇喔三樓知識豐富 好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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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hihchingho (140.119.121.6), 11/22/2018 19:37:14

11/22 19:41, 5年前 , 26F
3F說的是事實啊! 本來就是基本法學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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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19:42, 5年前 , 27F
至於那些說 我那時候怎樣怎樣的 沒照規矩出事了 你來扛嗎?
11/22 19:42, 27F
※ 編輯: chihchingho (140.119.121.6), 11/22/2018 19:44:26

11/22 20:08, 5年前 , 28F
這真的是常識吧... 上一篇推文還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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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21:09, 5年前 , 29F
推好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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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21:54, 5年前 , 30F
沒照規矩沒出事,是不想計較。一旦出事,很多單位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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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21:54, 5年前 , 31F
來好好計較,到時會有一堆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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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22:20, 5年前 , 32F
謝謝熱心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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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22:26, 5年前 , 33F
推分享 但真的不覺得這有到常識的地步..法律系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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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22:27, 5年前 , 34F
有誰能常常遇到親人去世的繼承財產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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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22:42, 5年前 , 35F
印象中以前學校公民還甚麼的有教些法律知識..原來都已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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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22:43, 5年前 , 36F
廢除了嗎??我覺得是常識...要不要做如何做就個人自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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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23:24, 5年前 , 37F
公民好像沒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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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23:41, 5年前 , 38F
推薦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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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00:36, 5年前 , 39F
刑事責任比民事嚴重多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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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00:42, 5年前 , 40F
屁常識啊,一審/二審都無罪了,就不是常識啊,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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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00:42, 5年前 , 41F
看法官啊,操他xxxxxxx的法官,變來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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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00:43, 5年前 , 42F
台灣就這樣,一審/二審/三審/最高,變來變去,操他x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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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00:43, 5年前 , 43F
台灣法律本來就是參考用,有利才拿出來的啊,法律垃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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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01:55, 5年前 , 44F
一二審能無罪應該是因為原先有受委託,如果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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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01:56, 5年前 , 45F
委託都沒有的話,一審可能就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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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02:04, 5年前 , 46F
說有常識的法學知識應該都凌駕一二審法官 不去當個最高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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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02:04, 5年前 , 47F
官或大法官貌似有點委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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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02:29, 5年前 , 48F
半夜無聊跑去翻 大意 老母死了 子女間不和睦 也有遠在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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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02:30, 5年前 , 49F
的 提告的就是其中一位在遠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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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02:31, 5年前 , 50F
一二審都是用旁證來說 死者的確有交代被告領錢處理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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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02:32, 5年前 , 51F
最高駁回原因就是這篇說的 早有判例 死前交代的 因為主體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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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02:33, 5年前 , 52F
消失 所以在死亡刻起 被交代的人權力也一樣沒了(消滅)
11/23 02:33, 52F

11/23 02:39, 5年前 , 53F
補個結論 生前立遺囑並交付公證 不然就是全部照規矩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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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03:06, 5年前 , 54F
最高法院只看法的合理性,被打槍算正常吧
11/23 03:06, 54F

11/23 06:58, 5年前 , 55F
所以一、二審的檢察官、法官 都沒有常識
11/23 06:58, 55F

11/23 09:20, 5年前 , 56F
看遺囑吧 遺囑也有交代才可以 沒有的話就只有生前有效(除
11/23 09:20, 56F

11/23 09:20, 5年前 , 57F
非其他繼承人也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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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13:42, 5年前 , 58F
會有這問題,應該是存款數字很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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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14:23, 5年前 , 59F
推熱心分享法律知識,交代指定後人還是預立遺囑比較保險
11/23 14:23, 59F

11/23 14:51, 5年前 , 60F
台幣40萬左右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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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15:05, 5年前 , 61F
話說看不太懂得是 為啥要先轉美金再領出來...=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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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15:07, 5年前 , 62F
子女普遍經濟狀況不優 加上彼此不合 是告訴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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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16:24, 5年前 , 63F
上面推文提到檢察官,檢察官提起公訴甚至上訴到最高法院,
11/23 16:24, 63F

11/23 16:24, 5年前 , 64F
所以檢察官立場很清楚是主張有罪的
11/23 16:24, 64F

11/23 23:15, 5年前 , 65F
推,最高院才是正解。先領那些偏方,吃了要看其他繼承人
11/23 23:15, 65F

11/23 23:15, 5年前 , 66F
、銀行、國稅局會不會跳出來主張違反刑法第巨大後遺症
11/23 23:15, 66F

11/27 16:05, 5年前 , 67F
是外幣轉台幣後領出台幣
11/27 16:05, 67F
文章代碼(AID): #1RzcoCv_ (creditc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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