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HP筆電的申訴對象?

看板consumer作者 (56)時間14年前 (2011/11/04 03:14), 編輯推噓1(106)
留言7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3 (看更多)
※ 引述《litlan (愛咪凱文)》之銘言: : 標題: Re: [問題] HP筆電的申訴對象? : 時間: Sat Oct 29 00:06:14 2011 : : 推 phantomli:消保官的瑕疵定義恰與我國民法同。東西不是剛買回去發現 10/29 22:57 : → phantomli:有瑕疵,才是瑕疵,民法第356條第2項,即承認「依通常檢 10/29 22:58 : → phantomli: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電子產品不是外觀無損、可開 10/29 22:59 : → phantomli:機,即認為無瑕疵。若因內部零件有問題,導致出現不正常 10/29 23:00 : → phantomli:現象,縱與購買相隔一段時日,因屬機件問題,仍在瑕疵擔 10/29 23:01 : → phantomli:保範圍,亦為保固期內非人為因素之特約保障意義。 10/29 23:02 : 推 phantomli:所謂的HP讓步,其實是誤解,民法對於瑕疵擔保,賦予買受 10/29 23:05 : → phantomli:人:1.換貨權(民法第364條)、2.減價權(同法第359條) 10/29 23:07 : → phantomli:、3.退貨權(同法第359條)及4.損害賠償請求權(同法第 10/29 23:08 : → phantomli:360條),上述四種權利,得擇一行使,而非「讓你退,是 10/29 23:08 : → phantomli:公司讓步」,其實這是法律上義務,且為買受人的形成權, 10/29 23:09 : → phantomli:此權利行使,不須出賣人同意。所以,全退不只是合理的答 10/29 23:09 : → phantomli:案,也是合法的答案。(不知道上面二位在噓什麼,為了怕 10/29 23:10 : → phantomli:從事這行的人對於這種法律的基本規定有誤解,所以特意推 10/29 23:11 : → phantomli:文解釋法律規定,以正視聽~) 10/29 23:11 看到p大的討論感覺還蠻有趣低.... 來討論一下法律問題好囉..... 假設廠商無保固條款..... 今天買完筆電....店家交付筆電後..... 理論上商品的危險負擔已移轉(民373) 而物之瑕疵擔保偶認為應該是擔保物品交付前出現的瑕疵..... 若是像本例交付後出現的瑕疵..... 雙方對於瑕疵出現在交付前或交付後有爭執...... 該由廠商負舉證責任舉證設計無問題....商品在交付前並無瑕疵嗎? 或是連交付後出現的瑕疵都可以由廠商負責?(偶覺得這點應該比較不可能...) : → phantomli: ^也 10/29 23:16 : → phantomli:本件的爭議不在於「瑕疵可不可以退」(很明顯,依法律規 10/29 23:17 : → phantomli:定是可以~),反而是在於「是否屬於瑕疵」,這是二個不 10/29 23:18 : → phantomli:同的概念。從來文看,HP之工程師無法證明係出於人為,則 10/29 23:19 : → phantomli:消保官依據民法瑕疵擔保規定幫消費者行使權利,並無不妥 10/29 23:20 : → phantomli:。 10/29 23:20 : 推 sggs:感謝phantomli的說明 10/29 23:24 : → litlan:好熱鬧喔~ 10/29 23:30 : 推 justsaygood:GJ 10/30 00:33 : 推 cyh33:很多東西真的是使用用問題才出現,尤其是內部零件問題。 10/31 08:41 : → cyh33:那消費者因為買到壞品維修多次往返,浪費的時間精力怎麼算. 10/31 08:41 : → cyh33:有時候3C產品,就是如此令人頭痛,都不知什麼問題. 10/31 08:42 : 推 tompy:phantomli解釋的真詳細 10/31 11:23 : 推 sindyevil:恭喜原PO 推phantomli的解釋 11/02 20:3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0.178.104.146

11/11 22:56, , 1F
應該要分出來~~就以PO文中的筆電好了~~因為有保固貼紙
11/11 22:56, 1F

11/11 22:57, , 2F
消費者僅能檢視外觀及使用功能(開機後功能正常),但是無法
11/11 22:57, 2F

11/11 22:58, , 3F
去檢測到主機板電容等在裡頭的東西,如果HP工程師檢測時無
11/11 22:58, 3F

11/11 22:59, , 4F
認定是人為因素時,應該就歸到給付瑕疵,而且這部份是無法
11/11 22:59, 4F

11/11 22:59, , 5F
在最先前一開始就發現的,在這種情況下,還是得歸責於出賣
11/11 22:59, 5F

11/11 23:00, , 6F
賣人的給付瑕疵,而該瑕疵無法整修或是該瑕疵對消費者產生
11/11 23:00, 6F

11/11 23:01, , 7F
無法合理使用時,買受人應依民法有解約之權利。
11/11 23:01, 7F
文章代碼(AID): #1EikWm_I (consumer)
文章代碼(AID): #1EikWm_I (consum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