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問] 租賃期間前解約

看板consumer作者 (小嘉)時間14年前 (2011/07/14 08:52), 編輯推噓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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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期間 是100/7/15~101/7/14 你主張7/7簽的約 都可以在租賃期間開始之前解約 恐怕不是的 契約成立之要件,在於雙方同意 不管書面、口頭 在此前提之下 你已於7/7簽訂契約,雖然住的時間尚未開始 而當下簽訂的動作 要反駁契約不成立,實在很牽強 退一步說 如果你的論點成立 如果你在100/7/14夜間23:00開了搬家車抵達租屋處,預計7/15的00:00 入住 房東卻跟你說,我要改租給別人,因為跟你約定的時間未到, 如果這樣也成立 是否對房客也太不合理了 合不合法,換個立場想一下,應該能理解。 另外 再提供一個想法 當你與飯店訂房,訂7/10~7/20 臨時7/9晚上打電話跟飯店講我不住了,要解約 飯店當然有權利沒入訂金 ※ 引述《chemical0318 (..)》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ask 看板 #1E71qAcZ ] : 作者: chemical0318 (..) 看板: ask : 標題: [問題] 租賃期間前解約 : 時間: Tue Jul 12 18:08:09 2011 : ※ [本文轉錄自 rent-exp 看板 #1E71nV58 ] : 作者: chemical0318 (..) 看板: rent-exp : 標題: [合約] 租賃期間前解約 : 時間: Tue Jul 12 18:05:17 2011 : 民國100年7月7日時跟房東打契約,租賃期間為 : 民國100年七月十五日至民國101年七月十四日 : ,租金6500,押金10000 : 因為調職,所以必須提前解約,詢問過房仲業, : 說因為合約是從七月十五日才開始生效,所以我有權利退租, : 但因為這樣不厚道,我願意賠償3500.但是房東不開心不願意歸還押金與租金. : 請問接下來要怎麼做? : 第一我有查詢調解委員會,但是調解委員會並不具法律效力, : 假如房東惡意不到,拖到七月十五日,這樣是否我必須履行合約? : 第二我也查詢可以去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申訴, : 請問去去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申訴是否有費用,是否有法律效力? : 除了這兩個政府機關團體是否還有其他解決方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0.244.111

07/14 11:06, , 1F
此篇論述相當清楚
07/14 11:06, 1F

07/14 13:01, , 2F
簡單而言 押金就是擔保你會租(入住之前) 若要解約 押金
07/14 13:01, 2F

07/14 13:02, , 3F
不退回很正常...但房租已先繳也滿奇怪的
07/14 13:02, 3F

07/14 13:03, , 4F
但是房客單方面毀約這部份要看契約及房東好不好心了= =
07/14 13:03, 4F
文章代碼(AID): #1E7Zt04l (cons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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