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熙格美容卷(不合理)

看板consumer作者 (eshew)時間14年前 (2009/12/25 01:35), 編輯推噓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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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95年10月19日經商字第09502428980號公告 本事項適用之行業別包含:零售業(食品、服飾品、家庭電器及設備、電腦資訊設備、運 動用品、百貨公司、超市、便利商店、量販店、加油站等)、洗衣業、視聽歌唱業、一般 浴室(三溫暖)、理髮美髮業、K書中心、遊樂園業(僅營利性兒童遊樂園,如:湯姆龍 親子堡等)等行業。 本事項所稱商品(服務)禮券,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 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 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但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 抵用券、折扣(價)券。 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 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二、 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三、 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四、 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五、 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六、 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七、 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八、 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 違反不得記載事項為無效 所以我認為,無論有價證券上記載的是金額或者是特定服務次數,使用期限皆不應記載 至於以四千元換得價值五千元的服務之情況, 基於主觀等價原則,我也不認為溢額的1000元為無償取得, 畢竟發行禮券而取得現金,自有商家資金週轉的考慮才會提供消費者這些優惠 ※ 引述《VIO (煜)》之銘言: : 我姐去年在此家美容院(買了4000多圓的美容卷 (就是可以剪燙染法之類的..) : 假設一次消費就扣當次消費的金額 像是悠遊卡的概念 : 今天 美髮師打電話跟我她說 她的卷只能用到今年底2009/12/31 : 之後沒用完的錢(券) 就消失了 : 也就是說我姐必須在這幾天內用完2500多塊 不然就等於白送美容院錢= = : 我覺得非常不合理 : 1.他不但在賣的時候沒告知時效性 : 而且還故意這麼晚才跟我姐說 真的蠻奸的 : 2.現在不是有法令規定 禮券不可限制時效 甚至還可分開使用 : 基於這2點 : 我覺得他們有欺騙的嫌疑 : 請問我的疑慮正確嗎 : 假設真的用不完可以請他退費或取消期限嗎? : 請大家提供意見給我們^^解決這個問題...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1.225.120 ※ 編輯: eshew 來自: 219.81.225.120 (12/25 01:39)

12/25 08:05, , 1F
借問一下,如果以2000元購買2000元現金禮券,
12/25 08:05, 1F

12/25 08:06, , 2F
加贈免費剪髮券及燙髮五折券,在加贈的券上,是否可以
12/25 08:06, 2F

12/25 08:07, , 3F
註明使用期限或是其他限制,這樣算是無償取得嗎
12/25 08:07, 3F

12/25 10:44, , 4F
這種情況,我還是認為"並非無償",店家一定是認為這樣划算才會
12/25 10:44, 4F

12/25 10:45, , 5F
與您從事交易
12/25 10:45, 5F

12/25 10:46, , 6F
就好像太陽餅買一送一,送的那一盒不會是贈與契約一樣
12/25 10:46, 6F

12/26 09:59, , 7F
感謝回答
12/26 09:59, 7F
之所以會認為此時贈送物屬於有償 乃因為企業主在決定商品訂價時即已將商品賃潤以及成本 納入考量,簡單的說,她會送妳,就代表這不是賠本生意 否則,以居酒屋,乾杯BAR為例子,上門消費的都會知道,買了乾杯卷之後 全品項肉類皆半價出售,不買乾杯卷則以原價售出. 那麼,半價出售的肉類是不是半買半相送? 這個例子可能不好(因為乾杯卷是"買來的",且半買半相送仍為有償), 但卻不失作為企業主有能力鑽私法自治的漏洞, 切割"買賣契約"而轉換為"贈與跟買賣的混和契約"的參照 (本段刪除) 關於企業主所附贈之物品得否認為其屬無償之贈與契約 詳參 陳忠五教授 法學講座,第8期,2002年8月,第31頁至第38頁;第9期,2002年9月,第39至第48頁 ※ 編輯: eshew 來自: 61.224.41.111 (12/26 13:32)
文章代碼(AID): #1BCwPUWT (cons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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