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與登山社的旅遊糾紛

看板consumer作者 (拜託 父親節耶!)時間16年前 (2009/12/17 23:51),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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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開始從參加登玉山團開始,當11月底抽到入山的籤後, 業者很盡責,親自老遠的跑到竹科來為我們講解一些注意事項,我因為懶惰, 也因為地點不方便,就不去了,提了幾個問題要朋友問就算。 那時業者對我的第一印象就不好,畢竟他常遇到這種一時興起的報名者。 也在那時種下今天的因。 後來,在出發前14天摔車了,經過幾天的休養,也問過了幾位醫生, 答案都是不行去,畢竟爬山走十幾個小時,縫過的膝蓋誰也不敢講會再裂。 轉動膝蓋時發出的磨擦聲音,也讓我很害怕。連兩天磨十個小時肯定會造成永久的傷害 於是,我放棄去爬了。 摔車5天後,我告訴業者,我想延期,亦或退回扣掉已經花掉的錢後所剩的, 為了這次爬山我己經付出很多錢和時間或借或買裝備。能通融一下嗎? 他們無法接受,認為我都還能上班,一切只是推托之詞。 低聲下氣,好氣好說換來的結果讓我無法接受。 我覺得受了不平的待遇,我覺得他們太傲慢了,對我不理不睬。 氣憤之餘我開始上網找消基會,打給觀光局, 查法規,問律師系的朋友,不認識的司法官經由朋友的介紹來給我諮詢。 民法,消保法開始占據我的瀏覽器。 我那時也不知道我早己經給業者不好的印象。畢竟我不重視他老遠來講解這件事。 當我知道時,有點慚愧,自己也有錯,他們也沒有當初那樣子的傲慢。(感謝ptt) 於是我修改文章,打電話撒銷申訴,他們知道後,也沒有我說就決定退70%的金額。 以上 就是事情的經過 沒有法律的部分 接下來是關於跟本版有關的內容,畢竟這是consumer版 第一 確定契約的性質,旅遊契約就是旅遊契約,跟該公司登記設立是屬 於什麼並沒有關係 (消基會和我講電話的那位小姐,當下就沒有瞭解這一點,所以沒有辦法立刻給 我協助也才導致我第一篇文章,不過還是很感謝。) 第二 該公司的定型化契約是不是沒有平等互惠之原則,有沒有給審閱期。 http://laws.mywoo.com/10/108/3425/4.html 《=消保法關於定型化契約的條文 定型化契約白話說就是業者給他的消費者一般在用的契約便是了。 其中第17條 對抗不合理的合約時最為有力。業者違反是要罰錢的。 民法514條有對旅遊業有定義~http://www.travel.org.tw/rules/ 《=這裡可以看 稱旅遊營業人者,謂以提供旅客旅遊服務為營業而收取旅遊費用之人 前項旅遊服務,係指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之服務。 所以業者屬不屬於旅行業不是他自己說了算。 其中也有幾項是對消費者保障的。例如可以隨時中止契約,只要賠償業者損失即可 最後最重要的教訓就是契約一定要看,不合理之處預先提出,不然就換一家業者。 http://www.travel.org.tw/contract/domestic.htm 這是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 就算是比較客觀的,18條,19條 20-1條,瀏覽一下,心裡有個底。 就不會看到業者的合約書而不知所措。事後又要申訴,徒增麻煩。 另外的心得就是ptt無敵,不然可能我現在還在寫存證信函呢。 另外旅行業這種東西,因為一分錢一分貨,劣幣驅逐良幣的情形就很容易發生。 小一點的業者,乘擔不起風險,又無法降價競爭。 村上春樹也說過 永遠站在雞蛋這一方。 不想讓這些有理想有特色的業者受傷,也只能睜隻眼閉隻眼,期待未來。 畢竟,若市場上都是燦X 熊X的團也很沒趣。 以上,感謝曾經幫助我的朋友。拿回來的錢,就拿去贊助消基會, 感謝他們這些勇於發聲的義工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5.99.235

12/18 09:05, , 1F
感謝您的分享~
12/18 09:05, 1F

12/21 11:16, , 2F
腳受傷能上班跟能爬山應該是兩回事情 不能由醫生開證明嗎?
12/21 11:16, 2F

12/21 11:17, , 3F
不過業者有退費還算不錯
12/21 11:17, 3F
文章代碼(AID): #1BAbERga (cons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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