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用餐後的消費糾紛─遭提告毀謗

看板consumer作者 (尋找→幸福的道路)時間15年前 (2009/08/30 00:50), 編輯推噓11(11034)
留言45則, 1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今天剛去偵查隊做完筆錄,本來沒有很擔心的,後來被做筆錄的警員嚇到.... 有在生活法律版PO過文,但有D3LL團的朋友建議此事件亦為消費者糾紛的一種, 所以建議我上來聽聽大家的意見.... 如不屬消保板討論範疇,請告訴我,我馬上刪文~謝謝喔~~ 我簡述事由及問題如下,希望大家給點意見.... 事 實 經 過 我在朋友的無名留言板留下一段消費心得,大抵就是對餐飲的評價,並很明確的寫出 我認為不好的原因(如咖啡有煙燻味、奶茶太甜等),全文無情緒字眼,並且未提及該店 的店名、地點;事後一個月,該店老闆上朋友的留言板,自稱說他是我們談論那家店的 老闆,並說出他們的店名;該店老闆,並針對該店的前老闆提出批評;看到他的留言後, 我在他的留言後對遭指控前老闆提出護航,並且告知當日消費過後,有拉肚子之情事 現在,該店老闆對我依據我所述說的拉肚子一事,提出刑事毀謗訴訟 剛剛到警局做完筆錄,但是第一次做筆錄沒有經驗,說的不太好,警官說很危險, 筆錄回答方向,都是依循「他是該店老闆、我是在說他們店」的方向回答,事後警官說, 其實我只要咬緊我不是在說他們店不放就可以了....現在依筆錄的回答內容,是可以告訴 成立的.....並且會留下刑事前科.... 其實在這樁告訴的背後,是有戲中戲的,現任老闆跟前任老闆是親兄弟,後來因為 分家產的問題水火不容,不巧這名朋友曾在他們的某場戰役中上場過,而我因為鍾愛 該店餐飲,因此與前老闆成為朋友,所以才有護航行為;而現任老闆,也因為其兄弟的 因素,要來找我們的麻煩,如此說法的依據是因為現任老闆說 「不需為為了別人家的事情,弄到自己要跑法院,留前科,還要賠償!!」 這是題外話,我知道這件兄弟事件對案情沒有幫助.... 問題: 1. 警官建議我們拍照取證該條街上所有的餐飲店,打模糊帳, 反駁我不是在說你們店,請問這樣的成功機率有多少??? 2. 請問移送後開庭時,對於筆錄的內容可以解釋、補充、反駁嗎??有實質效用嗎?? 3. 請問我可以如何蒐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我在法庭上可以如何辯護??? 4. 我需要證明我真的有拉肚子嗎??還是原告需要證明我沒有拉肚子?? 5. 我確實有拉肚子,但沒有很嚴重,所以也沒有就醫, (我想在沒有拉到脫水的情況下,應該沒有人會因為拉肚子就醫吧?!) 沒有就醫證明開如何證明我真的有拉肚子???家人可以證明嗎?? 以上...先謝謝大家的協助....... --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144.22

08/30 01:01, , 1F
這個警察......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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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01:01, , 2F
有阻卻違法事由 告不成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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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01:04, , 3F
反而警察交的方向 再交說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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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01:14, , 4F
所以H大的建議是,我不應該去搜集照片,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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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01:17, , 5F
感謝H大專業建議~~~小妹安心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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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01:18, , 6F
這個警察的話參考價值不高,而且導引你到他想要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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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01:20, , 7F
沒提及該店的店名、地點為何要拍照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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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筆錄製作時,警察問我是否在該店電信街X號X樓用餐, 我回答,我不知道確切地址,但我是在電信街用餐沒錯... 因此筆錄完成後,警察建議我收集該地點(電信街)上所有餐飲店的照片, 用以打模糊帳聲稱,電信街上有數間餐飲店,我不是在指原告那家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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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想要的方向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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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01:20, , 9F
第一次經歷這樣的事情,不知道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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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01:21, , 10F
若這樣做 不是有此地無銀三百兩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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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ireneiswawa 來自: 118.160.144.22 (08/30 01:24)

08/30 01:27, , 11F
會不會你收集所有餐飲店照片後 換所有餐飲店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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痾.....得罪所有店家,那這樣不就更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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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告你, 是他要去舉證, 不是你去舉證, 至於你拉肚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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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妳沒有在文章中無影射或指出是哪家店 不就沒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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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多打一個無..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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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10:33, , 16F
對了..警察..別聽他的 要是其它家來告 你不就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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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10:54, , 17F
萬一妳去拍了,會模糊掉呢?還是提供更多元素讓比對更精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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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11:38, , 18F
在拉肚子這事上,你有特地說是因為該店不乾淨之類的才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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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肚子關係個人體質,你的陳述如果沒明顯指責該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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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11:40, , 20F
那看看能不能說這只是個人事實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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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淨的餐廳也有顧客因為太辣.不習慣某食物拉肚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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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11:47, , 22F
另外 參考pttlifelaw版 #18p8VIjJ 這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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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來就是在[意圖散撥於眾]這裡,那可是那老闆自己站出來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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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你才接著回應自己看法,可不能算自己意圖散佈於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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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12:05, , 25F
所以我個人不專業的認為:應該沒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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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12:09, , 26F
再來拍什麼ㄧ大堆店模糊戰這我覺得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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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都跟該店老闆在吵了 那怎怎會不知道哪家店 哪來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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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而被變輸了讓人看起來很心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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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15:21, , 29F
去PttLifeLaw可能比較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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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18:43, , 30F
回S大..該店老闆他自己自稱它是我們談論那間店的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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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實我們也沒說我們去哪間店,也不知道它是不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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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那間店的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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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討論時是說"那家不知道叫什麼名字的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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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回覆"我是你們談論的那間店老闆,我們店叫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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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18:49, , 35F
那要看你回他的話有沒有顯示出認同他是該家店老闆的語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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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10:15, , 36F
可不可以提供一下最初文章的連結,因為即使無提到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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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10:15, , 37F
可得知或可得推知 這和有無指名的效果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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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18:29, , 38F
目前留言板已經隱藏了,我有跟朋友索取留言備分,
08/31 18:29, 38F

08/31 18:29, , 39F
等拿到後在貼上來詢問各位的意見~
08/31 18:29, 39F

09/01 08:50, , 40F
建議你轉lifelaw板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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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 15:36, , 41F
我有在lifelaw發過文了,只是沒什麼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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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 15:37, , 42F
所以來這邊問問看,如果不合板旨,真的抱歉>"<
09/01 15:37, 42F

09/02 12:39, , 43F
了解,因為lifelaw比較多律師在,所以才那麼建議,如果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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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2:40, , 44F
板可能得到答覆,樂觀其成。 ( 請繼續 )
09/02 12:40, 44F

09/02 12:41, , 45F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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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AcLnc8d (consum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