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有關DELL 侵權訴訟

看板consumer作者 (eshew)時間16年前 (2009/07/03 22:19), 編輯推噓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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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LCD 看板] 作者: eshew (eshew) 看板: LCD 標題: Re: [轉錄]Re: [新聞] 錯價9小時恐賠億元 戴爾不認 … 時間: Sun Jun 28 03:12:44 2009 wahaha大大,你要的侵權在這裡~ 這是我的看法 ※ 引述《finalmiss ()》之銘言: : → white4go1:請問(二)裡該公司應該無出包過,所以PASS,那DELL...@@? 06/28 02:25 : → tetani:這點的確是可以據以力爭的攻防點 06/28 02:25 : → chevalierxd:DELL有善盡其義務嘛?沒吧 06/28 02:26 : 就算有過失也不見得不能撤銷 . 最後判決確定的台北地院94消簡上字第7號判決就認為雖 : 然有過失 , 但還是得撤銷 . 這個判決是說當事人的過失程度沒有達到88條第一項但書所評價的"過失"程度, 所以它的過失並不是88條第一項但書的過失 跳脫契約法,我們來看一下侵權行為法 不是88條第一項的過失,那有沒有可能是184條第一項的過失? 戴爾怨靈們的表意自由權有沒有受到侵害?戴爾有沒有抽象輕過失? 有的話,那麼侵權行為法的賠償範圍將不只是信賴利益(也就是說戴爾不能只賠償 怨靈們電匯手續費),那麼怨靈們因為契約受到撤銷,而陷入了"需要重新尋覓一個 提供相同規格顯示器的賣主"風險,這個算不算應該賠償的風險 如果是的話,那麼怨靈們因為戴爾撤銷買賣,所以必須要重新尋找賣主,與新賣主 締結以市價為價金的新契約後,風險已經具體化成實際損失,戴爾需不需要賠償 市價與999元之間的差額? 消費者對於大企業本來就沒有議價能力,所以以這段差價作為賠償依據需要扣除的 議價風險微乎其微(就是說雖然新契約的議價風險本來就應該由買家承擔,但消費者 對新企業主根本沒有議價能力)那麼戴爾幾乎是以補貼的方式叫消費者去買別家的 顯示器 白話一點,如果以上理由成立,那契約撤銷了,怨靈們去PCHOME以市價買入相同規格的面板 ,再去告戴爾賠償我市價跟999之間的差價,那怨靈們還是賺到~ 而且剛附的判決裡,一審好像有認定賣主有抽象輕過失(雖然被廢棄了XD) 我再仔細看看判決,錯了我再修掉這段話 推文裡原po說判決裡有抽象輕過失了,我補上 謝謝囉! : 上訴人得否撤銷其所為之意思表示(含被上訴人知否系爭電 : 視價格錯誤)? : 按意思表示錯誤之理論旨在調和表意人與相對人之利益,表 : 意人得否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除行使時間上有限制外( : 見民法第九十條規定),另須非由表意人之過失所生者,已 : 於前述。然則,判斷應否允許表意人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 : 時,相對人是否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存在、允許表意人撤銷是 : 否會害及交易安全,以及相對人之主觀心態等,自應一併審 : 酌。此必須依據雙方當事人之市場地位與締約之期待、交易 : 之過程與實情等具體狀況,以及在該具體狀況下,允許相對 : 人利用表意人之錯誤是否合理等因素,個別加以判斷。其中 : 關於相對人是否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存在,可資判斷之狀況類 : 如:相對人對錯誤有無認識之可能性,或者相對人未因表意 : 人之意思表示而有所為,例如尚未因開始履行契約或為其準 : 備而有所支出等。 : 如前開(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項下所載,93年間市售同型號 : 電漿電視市場價格在200,000元上下。又系爭電視銷售時 UB : MALL網路購物商城網頁上,係將系爭電視之介紹內容與同廠 : 牌42吋電漿電視一項並列,而同廠牌42吋電漿電視銷售價格 : 已達234,190元(見原審卷第138頁),但系爭電視網頁上標 : 價卻僅為19,499元,相較之下明顯偏低。況上訴人販售系爭 : 電視並非採取超低價競售之手法,亦如前述,被上訴人居於 : 一般消費者之地位,以社會上相同經驗智識之人、處於相同 : 之狀態下,應可判斷知悉此網頁上所登載之系爭電視銷售價 : 格19,499元有相當之可能係出於誤載,被上訴人對系爭電視 : 售價表示錯誤應有認識之可能性。其次,被上訴人並未開始 : 履行買賣契約即給付系爭電視價金予上訴人,乃其所自陳者 : (見原審卷第2頁 );而被上訴人亦無在訂購系爭電視後有 : 為履行契約而有所支出之情事存在。益徵,被上訴人迄今尚 : 無足資值得保護之信賴存在。 : 又「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 : 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 : 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定有明文。本條所稱權利之行使,是否以 : 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就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 : 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 : 以定之。倘其權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 : 社會所受之損失甚大者,非不得視為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 ,此乃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所必然之解釋。參以,上訴人 : 抗辯其在本件錯誤標示價格事件發生後,共有 368位消費者 : 合計訂購同款電漿電視計632台,其中僅178名消費者所訂購 : 之278台電視與上訴人達成和解,其餘190位消費者所訂購之 : 354 台電漿電視則仍堅持欲上訴人依約履行,依此,上訴人 : 恐將虧損達 61,000,000 元以上【計算式為:( 194,990- : 19,499)×354=62,123,814 】等語,為被上訴人所不否認 : 。衡量上訴人因此等包括被上訴人在內之 190位消費者行使 : 買賣契約上權利所受損失甚鉅,及被上訴人受領系爭電視後 : 所得之利益尚微,若不允許上訴人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 : 顯有違誠信原則。 : 綜前所述,衡量兩造之利益、被上訴人是否有值得保護之信 : 賴存在等情狀後,本諸錯誤之理論係在調和表意人與相對人 : 之利益的規範目的觀點,應允表意人即上訴人依據民法第八 : 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 :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抗辯其得撤銷所為錯誤之意思表示,自屬 : 可信。又查,上訴人業於 93年6月22日、23日、25日連續以 : 電子郵件發出道歉啟事函,表示因系統與作業錯誤導致系爭 : 電視價格刊登錯誤,而撤銷買賣之意思表示、取消訂單乙節 : ,有道歉啟事在卷足稽。準此,表意人即上訴人之意思表示 : 視為自始無效(民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參照),兩造 : 間自始未成立買賣契約,從而,被上訴人本於買賣契約之法 : 律關係,依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請求上訴人交付買賣 : 標的物即系爭電視,被上訴人願為對待給付買賣價金19,499 : 元,為無理由,不應淮許。原審就此部分判命上訴人給付, : 並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 : 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判決 : 此部分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 簡單說就是法院認為信賴不值得保護 , 所以應允許相對人撤銷 . 而且還認為有權利濫用 : 的情形 . : 不談道德 , 要主張自己的權利沒什麼關係 . 不過要了解 要求履行契約在法律上是勝率最 : 低的一個選項 . 更不用說之前還有準據法跟是否為要約引誘的問題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44.182 ※ 編輯: eshew 來自: 61.224.44.182 (06/28 03:14) ※ 編輯: eshew 來自: 61.224.44.182 (06/28 03:14)

06/28 03:14,
突然覺得讀法律也很重要 ><
06/28 03:14

06/28 03:15,
如果是抽象輕過失 dell就抖抖了XD
06/28 03:15

06/28 03:15,
推一下 能提供免費的法律專業意見都是佛心來的..
06/28 03:15

06/28 03:15,
集體轉系 NTU法律我來了 10年後我也要當個大貪民
06/28 03:15

06/28 03:16,
有時候我要問我懂法律的朋友問題 都會覺得不好意思..
06/28 03:16

06/28 03:16,
我沒有引出來,不過這判決是認為有抽象輕過失
06/28 03:16

06/28 03:17,
佛心註釋~ 感恩
06/28 03:17

06/28 03:19,
有些名詞看第一次還真看不懂呢...
06/28 03:19

06/28 03:20,
你就跟你朋友說 我問的問題 國考會考喔 他就會回答你了XD
06/28 03:20

06/28 03:21,
20吋一般市價才4000左右吧 只討這一點 打官司更不划算
06/28 03:21
PCHOME的保固沒有戴爾那麼周全吧?保固的損失也要算入喔,所以不只4000 ※ 編輯: eshew 來自: 61.224.44.182 (06/28 03:24)

06/28 03:25,
PCHOME的不也是原廠保固?
06/28 03:25

06/28 03:26,
HP三年保固一年到府 19吋3600 22吋4900
06/28 03:26

06/28 03:28,
八卦板好像有人把hp跟戴爾的保固差異po上來,可能要麻煩你爬
06/28 03:28

06/28 03:28,
文一下囉
06/28 03:28

06/28 03:29,
一審(93訴3467)採具體輕過失,認為賣家無具體輕過失
06/28 03:29

06/28 03:30,
終審的94消簡上字7採具體輕過失,有過失但仍可撤銷.
06/28 03:30

06/28 03:30,
上面打錯,終審採抽象輕過失
06/28 03:30

06/28 03:37,
我認為法院是以誠信原則為一句類推適用88條第一項得撤銷
06/28 03:37

06/28 03:38,
依據
06/28 03:3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7.211.94 ※ 編輯: eshew 來自: 61.217.211.94 (07/03 22:22)

07/03 22:32, , 1F
我還是覺得同樣類似的錯誤一犯再犯 連續不斷 這應該可以推
07/03 22:32, 1F

07/03 22:33, , 2F
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了...... 不是有一句『事不過三』嗎?
07/03 22:33, 2F

07/03 22:33, , 3F
這個想法會太天兵嗎?
07/03 22:33, 3F

07/03 23:38, , 4F
按過失之責任,依事件之特性而有輕重,如其事件非予債務人
07/03 23:38, 4F

07/03 23:39, , 5F
以利益者,應從輕酌定
07/03 23:39, 5F

07/03 23:39, , 6F
真當陰謀論廣告說這說法說的過去嗎
07/03 23:39, 6F

07/03 23:46, , 7F
明白了,我的想法在民事是行不通的 謝謝s大教導!m(_ _)m
07/03 23:46, 7F

07/04 21:45, ,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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