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高雄新思維英語...能解約嗎??
※ 引述《BluePlume (青色羽毛)》之銘言:
: 前幾天在高雄站被一個人欄下來問要不要學英語
: 我回答要後就被他帶去一個想房間
: 這時換了另一個人來介紹他們的光碟
: 然後莫名其妙的填了一份一次付清的15800的約
: (基本都是他們自己填的,但我有簽名)
: 還拿了一份光碟和上課證等等的回家
: 但回家後越想越不對
: 現在想要解約
: 而且時間還在7天內
: 能用訪問買賣的理由用消費者保護法19條要求解約嗎?
不知我存證信函這樣寫行不行
本人XXX於民國XX年XX月X日路經X
XXXX時,由貴公司服務專員未經邀約主
動上前推銷貴公司之產品,在本人無意願及
無經驗且趕時間之狀況下,不及細查而遭強
迫推銷,因此簽下訂購單,訂單編號XXX
XXX,並於當日暫付訂金新台幣九佰元整
。今本人特以書面解除此買賣契約,貴公司
不得以已違契約審核期及任何理由拒絕解約
。﹝且當初亦無給予契約帶回審核﹞依據消
保法第十九條之適用,此契約之成立屬訪問
買賣,至今未滿七日,本人在此聲明解除此
次訪問買賣契約,另本人之郵局轉帳之同意
書,請貴公司主動向郵局申請終止。
另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條第四項
第五條規定,本人留予貴公司之個人資料請
儘速刪除,以上聲明,請貴公司於近期內回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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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luePlume 來自: 218.165.177.185 (11/05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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