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消費] 連署活動 收集大眾電信計費不實之證據
各位版大好,想繼續向各位請教問題。
小弟我從上次向消保官連署申訴後,台北市法規會有副本來函,
說本案移交給台北市交通局處理,之後台北市交通局副本來函,
說本案移交NCC處理。
而就在剛剛,收到NCC寄來的正本來函掛號,
大意是說,NCC實地到大眾電信的機房做測試,發現都沒有我們申訴所說的,
沒有未接通即計費的情事。
說明裡也提到,希望我們提供更詳盡的具體事證給NCC,
或者同意提供個人相關資訊,以利NCC向大眾調閱相關資料查證。
這裡有兩個問題,想問版大們....
第一個是,其實我們在連署活動一開始,救被大眾電信關注,
連署期間不但接到大眾的電話,還硬要求我們得參加他們的會議,
我想問的是,如果他們一開始就知道我們在進行連署申訴,
依照這種大企業,會不會把當初動手腳的機器偷偷改回來?
那如果他們偷偷改回來,NCC去查當然沒有問題,
那我們申訴成功的機率是不是就沒有了?
第二個問題是,說明裡提到要我們提供更詳盡的具體事證給NCC,
可是整張函件裡,完全沒說明要如何提供,所以是不是之後消保會就會和我聯絡?
以及,這樣下去,是不是等於是在進行第二次申訴?
這樣的程序要花多久才能走完? 因為我7月就要去當兵,所以怕事情沒辦法完成,
如果我去當兵後,事情仍未處理完,會有什麼問題或後遺症?
抱歉,問題有點長有點亂,如果版大有問題想瞭解,我會再推文回覆,
麻煩大家了,謝謝!
※ 引述《iceman0623 (拼了!)》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PttLifeLaw 看板]
: 作者: iceman0623 (拼了!) 看板: PttLifeLaw
: 標題: [消費] 我們有很多人連署的活動...
: 時間: Sun Apr 13 20:42:56 2008
: 您好,想請問一事。
: 我們有進行了連署活動,目的是收集證據,要向消保官申訴,
: 申訴的對象是大眾電信,
: 原因是我們常會收到帳單,有確定沒有播出的電話卻被收費的紀錄,
: 有些網友有向官方申訴過,但官方的說法是我們一定有撥出,
: 也有強調過說「機器都是經過電信局審核過的,沒有問題」之類的說法。
: 但因為我們仍然質疑,於是連署。
: 連署過程中,很多連署者都接到了大眾電信「消費者滿意度調查」為名義的電話,
: 想要問問我們這些連署者有沒有哪裡需要改進,
: 之後到了連署的網頁,我想,或者連署平台的管理者也感到一些壓力,
: 於是在我們的網頁增加了一個區塊:
: ----區塊開始----
: 當事人澄清區塊
: 對於近日來登載用戶連署抗議--大眾電信小額超收資費情事,
: 本案或有誤解或認知落差,為表達溝通的誠意, 本人在此特別提供
: 本人之行動電話做為特別陳情管道,讓本公司能進一步作好客戶服
: 務,圓滿妥善處理問題.
: 此外, 由於我們發現部份人士所張貼之帳單及相關資料與事實不符,
: 為維護本公司之聲譽, 本人已要求"台灣連署資源運籌平台"站方暫時
: 關閉連署, 並邀請站方做為公正第三者於下週一親至本公司, 逐筆核對
: 所有資料,以昭公信.
: ----區塊結束----
: 為此,發起人也趕緊做出一些應變措施,發在連署網頁的公告上。
: 然而,之後大眾電信第一次以官方的名義,寄信至發起人的信箱,
: 澄清「當事人澄清區塊」並非該公司本意,
: 也說我們有言論自由什麼的,無法干涉連署之類的。
: 為了讓連署不再有其他狀況而中斷,因此我們將所有相關證據和連署人名冊,
: 交給了相關單位消保官,預計這個上班日開始就會收到。
: 想請問各位大大,我們這一回的連署,有哪裡需要注意的地方,
: 以及我們有什麼不妥之處?
: (當時信箱曾收到管理者通知說,
: 大眾電信因為ncc注意到這件事情,所以要求改善,
: 如果無法溝通,他們就不惜維護清白而進入司法程序)
: 我們只是很單純地收集證據(網站上也沒有任何謾罵的字眼),
: 但卻從接到大眾電信的電話,後來又被迫連署中斷,
: 而我們這一群連署者對法律也不是很清楚,怕會遇上法律的麻煩。
: 因為連署剛開始時,連署平台的管理者說法務室和總經理室希望和我們談談,
: 我始終不知道這件事情跟法務室能有什麼關係?
: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狀況,我們已將所有證據交給消保官,
: 我還想問的是,之後會有什麼樣的狀況,
: 我們要怎麼進行處理會比較妥當?
: 謝謝各位的幫助! _<_._>_
: 連署網址如下:
: http://campaign.tw-npo.org/2008033005403100/index.php?serial=200803300540310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4.170.116
※ 編輯: iceman0623 來自: 123.194.170.116 (05/03 11:45)
※ iceman0623:轉錄至看板 PttLifeLaw 05/03 15:41
→
05/04 16:12, , 1F
05/04 16:12, 1F
推
05/05 12:35, , 2F
05/05 12:35, 2F
→
05/05 12:36, , 3F
05/05 12:36, 3F
→
05/05 12:37, , 4F
05/05 12:37, 4F
→
05/05 12:38, , 5F
05/05 12:38, 5F
→
05/05 17:22, , 6F
05/05 17:22, 6F
→
05/05 17:23, , 7F
05/05 17:23, 7F
→
05/05 17:24, , 8F
05/05 17:24, 8F
→
05/05 17:24, , 9F
05/05 17:24, 9F
→
05/05 17:25, , 10F
05/05 17:25, 10F
→
05/05 17:26, , 11F
05/05 17:26, 11F
→
05/05 18:32, , 12F
05/05 18:32, 12F
→
05/05 18:33, , 13F
05/05 18:33, 13F
→
05/05 18:34, , 14F
05/05 18:34, 14F
→
05/05 18:35, , 15F
05/05 18:35, 15F
→
05/05 18:36, , 16F
05/05 18:36, 16F
→
05/05 18:38, , 17F
05/05 18:38, 17F
→
05/05 18:38, , 18F
05/05 18:38, 18F
→
05/07 08:02, , 19F
05/07 08:02, 19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