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補習班的上課證遺失 視同放棄課程....

看板consumer作者 (除舊)時間18年前 (2008/02/28 05:0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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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eruyen (路)》之銘言: : 我前年報名了有氧舞蹈補習班 : 報了一年的課程 : 補習班也發給我一張上課證 : 但是它有辦理請假保留三次的機會 : 過年前我才去辦了第二次保留課程 : 我大概還剩下七個月的課程 : 重點是 我的上課證遺失了 : 我記得該補習班的上課證背後的學員須知有一條為 : 「保留期間請將上課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視同放棄」 : 我不曉得該班是否有將學員資料電腦建檔 : 但是以我過年前去辦保留所看到的是 : 櫃檯小姐是翻閱著一本破舊的筆記本找尋我的請假紀錄 : 所以我想要請問 : 難道我就要依他的規定放棄課程了嗎? : 可是遺失也不是我願意的呀 : 並且想請問他的規定是合理的嗎? 當然不合理。 妳與補習班所訂的是委任契約, 而該條款是寫在上課證後, 締約時可能根本看不到, 那根本就沒訂入契約裡。 即使訂約時對方有告知而訂入了定型化契約, 以上課證遺失與否作為解除契約(或放棄如此大部分課程) 的條件, 使補習班資料建檔的成本轉嫁到消費者。 同時證件遺失造成的補習班不利益,與消費者被迫放棄課 程的不利益相較,並不相當。 故衡諸雙方利益與社會常情, 可認該條款對消費者顯有不利,違反平等互惠, 違背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 依消保法12條及細則14條的規定, 此條款無效。 因此對方若不讓妳繼續上課, 是債務不履行。 先試著向對方爭取看看, 若未果可向消費者保護機關、團體申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8.16.196 ※ 編輯: jzn 來自: 219.68.16.196 (02/28 05:33)
文章代碼(AID): #17nS-Ont (cons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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