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補習班的上課證遺失 視同放棄課程....
※ 引述《beruyen (路)》之銘言:
: 我前年報名了有氧舞蹈補習班
: 報了一年的課程
: 補習班也發給我一張上課證
: 但是它有辦理請假保留三次的機會
: 過年前我才去辦了第二次保留課程
: 我大概還剩下七個月的課程
: 重點是 我的上課證遺失了
: 我記得該補習班的上課證背後的學員須知有一條為
: 「保留期間請將上課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視同放棄」
: 我不曉得該班是否有將學員資料電腦建檔
: 但是以我過年前去辦保留所看到的是
: 櫃檯小姐是翻閱著一本破舊的筆記本找尋我的請假紀錄
: 所以我想要請問
: 難道我就要依他的規定放棄課程了嗎?
: 可是遺失也不是我願意的呀
: 並且想請問他的規定是合理的嗎?
當然不合理。
妳與補習班所訂的是委任契約,
而該條款是寫在上課證後,
締約時可能根本看不到,
那根本就沒訂入契約裡。
即使訂約時對方有告知而訂入了定型化契約,
以上課證遺失與否作為解除契約(或放棄如此大部分課程)
的條件,
使補習班資料建檔的成本轉嫁到消費者。
同時證件遺失造成的補習班不利益,與消費者被迫放棄課
程的不利益相較,並不相當。
故衡諸雙方利益與社會常情,
可認該條款對消費者顯有不利,違反平等互惠,
違背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
依消保法12條及細則14條的規定,
此條款無效。
因此對方若不讓妳繼續上課,
是債務不履行。
先試著向對方爭取看看,
若未果可向消費者保護機關、團體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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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68.16.196
※ 編輯: jzn 來自: 219.68.16.196 (02/28 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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