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關租屋安全

看板consumer作者 (小紅 *^^*)時間18年前 (2007/08/20 00:29),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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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ct0515 (.........)》之銘言: : 請問一下,如果房東在走道上堆滿了雜物,而且絕大部分都是木炭, : 走道每次只能容許一個人通過(約165cm,50KG的人可通過), : 如果動作大一點或是背包包就很有可能撞到旁邊的東西, : 而東西就會倒下來,通常他都把那些東西疊的跟人差不多高, : 有時候甚至比人還高,如果兩個人就要一前一後走著, : 也跟房東反應過了,但是他沒有處理的意願, : 那這樣可以依公共危險罪檢舉他嗎? : 那可以跟什麼樣的單位檢舉? : 需要什麼樣的證據嗎? 剛好在網路上看到類似的問題 http://pwb2.tcg.gov.tw/dopw/board/discuss.php?action=detail&id=772&mainSN= 有關公寓大廈梯間堆放雜物乙案,可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住戶不得於 私設通路..樓梯間、共同走廊..等處所堆置雜物..」、第5項:「住戶違反前4項規定時,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之規定,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 人)應予制止限期改善或按規約處理之程序辦理;若屬無主之雜物,其「樓梯間」為公寓 大廈之「共用部分」,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自應依條例第10條第2項:「共用部 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之規定逕為 辦理清除、或未成立管理委員會,則應由住戶相互協商,辦理相關清除及清除後之管理事 宜。 以上是台北市政府建管處的說法 --- 不過你還是可以向當地縣市政府民意信箱反應看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13.119.101 ※ 編輯: sisters 來自: 163.13.119.101 (08/20 00:30)

08/20 03:15, , 1F
但如果原po的租屋處..是一層公寓裡或一棟自宅..
08/20 03:15, 1F

08/20 03:16, , 2F
那代表著屋主是在自己家裡堆放物品..不知道這樣適用嗎?
08/20 03:16, 2F

08/20 12:19, , 3F
寫信去問政府機關最準.
08/20 12:19,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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