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PHILIPS手提CD送修 直接換良品
就如預期的(?),我的PHILIPS手提CD在保固期內故障送修了,會出現這篇po文,也表示
我對這次廠商的處理並不滿意,雖然才剛把東西拿回來,心情還有點激動,但我會盡量
「陳述事實」,希望不會讓文章過於情緒性。
我想應該要從我購買這台CD的理由開始說起。會買這台CD,是因為我前一台雜牌CD在保
固期內壞了,送修的經驗很糟,在那台雜牌CD送修期間(送去送回送去送回的搞了好久)
,總不能不聽音樂吧,也因此我興起了買一台新CD的念頭,由於懷疑自己在電器產品方
面「帶賽」才會有那麼糟的送修經驗,我選擇了「有牌子的」PHILIPS,然而,我並沒有
因此而脫離帶賽的厄運,這台PHILIPS還是在保固期內壞了,就送修吧,在小黃屋買的,
也就拿到小黃屋維修了。
我知道送修是需要時間的,小黃屋說是兩個星期,那就兩星期吧,11/5送修的,11/22拿
回來,咦,好像超過兩星期了呢,算了,小黃屋維修人員的態度還不錯,今天就不說小
黃屋的壞話了。
其實,在決定送修前,不知怎麼的有個幫CD拍照的念頭,沒錯,我對機身上標明機號的部
分拍了張照片。今天到小黃屋拿CD回來時,總覺得機器怪怪的,是那種說不出來的感覺,
從電腦裡找出那張送修前照片,果然,我的CD被調包了。
發現後,我馬上打電話告知小黃屋這情形,並且把CD拿回小黃屋,小黃屋也表示會向廠商
詢問,也告訴我可能是廠商直接換良品給我。沒過多久,我接到小黃屋的電話表示他們向
廠商詢問的結果,廠商的確是更換良品,也因此,我又再跑了一趟小黃屋,把那被調包的
CD拿回來。
這……,我有疑問了,更換良品需要耗費17天的時間嗎?還是說送回原廠是送到荷蘭去了
?小黃屋給我的答案,所謂的原廠還是在台灣啊,別說騎三輪車了,就算是走路來回也不
需要那麼久啊,我真的很不高興,也在拿CD時明確的告訴小黃屋的維修人員我對這次的維
修非常不滿意,我想,他或許也很無奈吧。
我不清楚多數人對於「更換良品」的看法如何,我自己是很不喜歡這種保固方式,畢竟我
能夠確定我有好好愛惜自己的東西(但仍然還是沒過保固就故障 ╮(﹀_﹀")╭),我怎麼
知道更換良品回來的東西在我拿到以前是不是也被別人好好照顧著,尤其CD這種東西,如
果說拿回來沒多久雷射頭就壞了(依據PHILIPS保證書上的保固範圍,雷射頭似乎不在保固
範圍內),那我只能自認倒楣嗎?
我以為會有良品更換這種保固方式,是為了讓消費者毋須等待維修時間,就我個人的想法
,PHILIPS要搞良品更換,那就學學LEXMARK八小時內直接由快遞人員將良品送到消費者手
上並且回收故障品啊,PHILIPS不但沒辦法做到這點,更換個良品還需要17天,事前也未
告知消費者所謂的保固是這麼個保固法的,整個火大。
我花了與雜牌CD相較近三倍的價格購買PHILIPS,就是因為發現雜牌CD的保固很有問題,
我以為PHILIPS品質會好些,至少發生問題時,能夠有更好的保障,原來,我又錯了。不
過,至少我知道哪個廠牌的東西不能買了。
P.S.
1.我打算稍後到PHILIPS的網站留言,至少要讓PHILIPS知道我對此事的不滿。
2.我CD送修的原因是右邊喇叭有點接觸不良,我不懂電器的維修,不過這種情形應該不至
於無法維修而只能更換良品吧(就算如此也應該要先告知消費者啊(#‵′)凸…)。
--
就是這樣……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5.113.191
推
11/22 22:38, , 1F
11/22 22:38, 1F
→
11/22 22:38, , 2F
11/22 22:38, 2F
→
11/22 22:44, , 3F
11/22 22:44, 3F
推
11/22 22:47, , 4F
11/22 22:47, 4F
→
11/22 22:49, , 5F
11/22 22:49, 5F
→
11/22 22:53, , 6F
11/22 22:53, 6F
→
11/22 22:55, , 7F
11/22 22:55, 7F
→
11/22 22:55, , 8F
11/22 22:55, 8F
→
11/22 22:56, , 9F
11/22 22:56, 9F
→
11/22 22:58, , 10F
11/22 22:58, 10F
→
11/22 22:58, , 11F
11/22 22:58, 11F
→
11/22 22:59, , 12F
11/22 22:59, 12F
→
11/22 23:01, , 13F
11/22 23:01, 13F
→
11/23 00:34, , 14F
11/23 00:34, 14F
→
11/23 00:35, , 15F
11/23 00:35, 15F
推
11/23 12:44, , 16F
11/23 12:44, 16F
→
11/23 20:23, , 17F
11/23 20:23, 17F
→
11/23 20:27, , 18F
11/23 20:27, 18F
→
11/23 20:29, , 19F
11/23 20:29, 19F
→
11/23 20:31, , 20F
11/23 20:31, 20F
→
11/23 20:33, , 21F
11/23 20:33, 21F
→
11/23 20:35, , 22F
11/23 20:35, 22F
→
11/23 20:36, , 23F
11/23 20:36, 23F
→
11/23 20:38, , 24F
11/23 20:38, 24F
→
11/23 20:39, , 25F
11/23 20:39, 25F
→
11/23 20:40, , 26F
11/23 20:40, 26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 之 3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