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七日內故障或瑕疵,馬上換新

看板consumer作者 (請問甚麼)時間18年前 (2006/05/28 02:45),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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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egist (請進 consumer 板)》之銘言: : ※ 引述《slinbody (不敗地球人)》之銘言: : : 請問如果是從網路上購買的東西 : : 有保證七日內故障或瑕疵,馬上換新 : : 那換新之後的產品 : : 也有七日鑑賞期嗎?? : : 還是從第一件收到的產品開始算?? : : ex:我買ooo.1 可是有瑕疵 換了ooo.2 : : day1 day2 day3 day4 day5 day6 day7 : : ooo.1 : : ooo.2 : : ooo.2的鑑賞期是day7 還是 day11?? 謝謝 :   「七日鑑賞期」跟「瑕疵品的更換期限」毫無關係,這是必須釐清之處。 我想關於他的問題 應該是指若換新之後,是否還有消保法七日猶豫期之規定,以及是否重新起算 的問題。 一、關於換新之後,七日猶豫期是否即為中止? 間單而言,由於物有瑕疵而更換,係可歸責於對方之原因,故應不影響七日 猶豫期之保障,亦即對方之過失不能減損消費者受七日猶豫期之保障,因此 七日猶豫期仍有其適用。 二、換新之後,七日猶豫期是否重新起算? 七日猶豫期之立法目的,係因郵購買賣無法檢視商品,為避免消費者單方之 不平等地位,故有七日期間得為必要之檢視,以決定該商品是否符合自己心 中之需求,並非給予檢查物是否有瑕疵之期間,若仍拆封使用,則有拋棄解 除權之默示,不應再給予解除權之保障,而不得再主張七日猶豫期。故若因 物之瑕疵有所主張,而要求更換,若所欲購買之物,仍與原物為同種類品質 數量之物,殊不得再主張應重新給予七日之檢視,蓋該商品已給予相當期間 之檢視機會,已符合七日猶豫期之期間保障,故七日猶豫期並無重新起算之 理由。唯仍可依賣方所約定,七日內可退還瑕疵物,於收到物品七日內,因 瑕疵而退還,但不能再依猶豫期之規定,主張無瑕疵而解除契約。 :   如果假設賣家他自定的「七日」確定此類商品的合理檢查及通知期間的話, : 那麼在退還第一個商品,收受第二個新貨之時,應再重新起算,七日內可主張瑕 : 疵而再換貨。亦即原PO所稱的「day11」,而非原來的「day7」。 如果是主張任意解除契約,而非主張瑕疵換貨,依上述說明,應為day 7。 -- 以上均為個人見解,並無學說或判例依據,僅供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0.254.231

05/28 10:05, , 1F
痾 我大概沒搞清楚他的問題呀
05/28 10:05, 1F
文章代碼(AID): #14U9vKUk (cons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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