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餐點裡面有蟲-食品衛生管理法?

看板consumer作者 (baijee)時間20年前 (2006/01/27 15:32), 編輯推噓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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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RICKYKID (崔基基)》之銘言: : 如果發現自己在餐廳吃飯,餐點裡面有蟲, : 各位會怎麼處理啊? : 遇到這種狀況也不少了, : 因為只是小蟲(不知名小昆蟲,或小小強), : 我其實都不太計較。 : 有的老板主動直接算我免費, : 有的我說了他還裝不知,要跟我結帳.... : 我感覺算免費,或者換全新的給我是應該要做的, : 但除此之外,各位還會要求更多嗎? : 其實天知道自己已經吃了多少進肚才發現, : 萬一有什麼細菌怎麼辦? : 另一次經驗,朋友的經驗, : 是在肯德基吃卡啦雞腿堡,竟發現裡面夾著像是蕃茄醬蓋子的東西.... : 我覺得這應該是很嚴重的事, : 但他拿去給店員看,店員也只說了對不起,換個新的給他而已, : 結帳的時候我們錢也沒少付。 : 是我們人太好了不會吵嗎? : 店員好像沒發生過這事的樣子.... : 如果是各位,會怎麼處理呢? 依照行政院衛生署所發佈的食品衛生管理法裡,第二章第十一條有規定: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 、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贈與或公開陳列: 一、 變質或腐敗者。 二、 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者。 三、 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 四、 染有病原菌者。 五、 殘留農藥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 六、 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 七、 攙偽或假冒者。 八、 逾有效日期者。 九、 從未供於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者。 以您的例子,業者明顯違反了第二章第十一條第三項:食品中含有有毒或含有 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而在第六章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罰則中有規定: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 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所以如果該公司所提出的方案無法讓消費者滿意的話,消費者可以保留證物後 逕向該縣市主管衛生局提出檢舉,相信衛生局會給你一個滿意的答覆的。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5.51.65 ※ 編輯: baijee 來自: 59.105.51.65 (01/27 15:43)

01/27 15:54, , 1F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相關法規
01/27 15:54, 1F

01/28 00:37, , 2F
厲害!
01/28 00:37, 2F

01/28 02:57, , 3F
小蟲不一定有毒或有害人體健康~~ 我是認真的
01/28 02:57, 3F

01/28 11:00, , 4F
這是認定上的問題,小蟲我覺得應該歸類在異物上。
01/28 11:00, 4F

07/26 21:19, , 5F
保留證物真的很重要!
07/26 21:19, 5F
文章代碼(AID): #13sSoJvx (cons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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