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民宿的實際建築跟其網頁上的不符

看板consumer作者 (曼)時間20年前 (2006/01/21 19:5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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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sl (^^)》之銘言: : 日前在網路上訂了一間旅館 : 該旅館的網頁上所列的照片跟我們實際上去看到的差異甚大 : 雖然該網頁上沒有列出八人房的照片 : 但是其他人數的房間照片非常唯美,我認為會誤導消費者 : 且我們住的地方像是還沒完工的地方,安全堪慮 : 姑且不論是否能不能退費或求償 : 我們可以向什麼單位提出申請來檢查他們所租出去的房間 : 以避免再有其他人受害呢? 民宿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 (市) 政府。 所以要檢舉或申訴,應該也是找其主管機關吧! (麻煩原PO把該網頁提到寄到我的信箱,感謝哦~) 擷取部份民宿法,供您參考: 第 二 章 民宿之設立申請、發照及變更登記 第 5 條 民宿之設置,以下列地區為限,並須符合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規定: 一 風景特定區。 二 觀光地區。 三 國家公園區。 四 原住民地區。 五 偏遠地區。 六 離島地區。 七 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或經農業主管機關劃 定之休閒農業區。 八 金門特定區計畫自然村。 九 非都市土地。 第 6 條 民宿之經營規模,以客房數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方 公尺以下為原則。但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 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 區及離島地區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數十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 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規模經營之。 前項偏遠地區及特色項目,由當地主管機關認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後實施。並得視實際需要予以調整。 第 7 條 民宿建築物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內部牆面及天花板之裝修材料、分間牆之構造、走廊構造及淨寬應分 別符合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九條、第十條 及第十二條規定。 二 地面層以上每層之居室樓地板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或地下層面積超 過二百平方公尺者,其樓梯及平台淨寬為一點二公尺以上;該樓層之 樓地板面積超過二百四十平方公尺者,應自各該層設置二座以上之直 通樓梯。未符合上開規定者,依前款改善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地區之民宿,其建築物設施基準,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 8 條 民宿之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每間客房及樓梯間、走廊應裝置緊急照明設備。 二 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或於每間客房內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三 配置滅火器兩具以上,分別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有樓層 建築物者,每層應至少配置一具以上。 第 10 條 民宿之申請登記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建築物使用用途以住宅為限。但第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地區,並得以 農舍供作民宿使用。 二 由建築物實際使用人自行經營。但離島地區經當地政府委託經營之民 宿不在此限。 三 不得設於集合住宅。 四 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 關心消費者權益~~因為我一輩子都離不開消費行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89.72
文章代碼(AID): #13qY5naD (cons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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